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0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mmnnnbbb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分享被拒无法存取<已解决>


小弟之前是透过HUB 将两台电脑的区网IP定为172.31.10.1   172.31.10.4

本来都很正常 但是是装费尔防火墙以后就出现上面那个图  

后来我把两台电脑的防火墙都关掉   将费尔移除掉   但是还是不能分享

于是我又去把服务全开 两台都开还是不行   由于这样由没有加入AD  

分享使用者的权限 真不知要从哪里下手

上面出现的图真是让我不懂 快疯了 希望遇过的大大 帮小弟一 表情


<解决>
转贴

A电脑可以在网路上取得B电脑上的资料.但是B电脑不能取得A电脑的资料.
出现止对话[登入失败:未将这台电脑上要求的登入类型授与使用者].
A电脑连线上网,B电脑也可以上网,就是不能取资料.

回答
如果A电脑的作业系统为WIN XP HOME EDITION /PROFESSIONAL , 请你到A电脑的控制台>效能及维护>系统管理工具>电脑管理>本机安全性设定值>本机原则>使用者权限指派

确认『拒绝从网路存取这台电脑』内没有B电脑的帐户,也没有B电脑在本机所属之群组。

确认『从网路存取这台电脑』内有B电脑帐户在本机所属之群组。

以下仅A电脑的作业系统为WIN XP PROFESSIONAL 才需要:
控制台>系统管理工具>本机安全性设定值>本机原则
或开始>执行>secpol.msc>本机原则
确认「安全性选项」中的
『网路存取:共用和安全性模式用于本机帐户是 传统-本机使用者以自身身分验证』

确认「安全性选项」中的『帐户:Guest 帐户』,是停用状态


[ 此文章被mmmnnnbbb在2005-08-12 13:3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政府网际 | Posted:2005-08-08 14:03 |
Kai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来宾帐号有没有开启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8-08 18:28 |
mmmnnnbbb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Kain于2005-08-8 18:28发表的 :
来宾帐号有没有开启呢?


有开   还是一样 谢谢您提供意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8-08 18:54 |
evil66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建议在172.31.10.4分享一个ABC资料夹,试试看。

在用另一台172.31.10.1去连

\\172.31.10.4\ABC

试试能不能连~





你是你!   他是他!   别人是别人!   要怎么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8-08 20:24 |
mmmnnnbbb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evil666于2005-08-8 20:24发表的 :
建议在172.31.10.4分享一个ABC资料夹,试试看。

在用另一台172.31.10.1去连

\\172.31.10.4\ABC
.......

用您的方式会出现如下




还是不行   谢谢您的意见


[ 此文章被mmmnnnbbb在2005-08-09 12:2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政府网际 | Posted:2005-08-08 22: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5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