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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 道安規則第二十三條型式燃料相同為限的正確法律解釋
請問更換引擎違法嗎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引擎變更或調換,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臨檢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1800至3600元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二、引擎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相同為限,道安規則第二十三條法有明文敬請諒查。

道安規則第二十三條

依據立法精神,只要能夠符合安全原則,變更任何形式的引擎都是合法的。只是要能通過鹿港車測中心的各項檢驗,這個費用是相當可觀的,連一些貿易商都是能避就避。只要拿著車測中心的合格報告,不可能驗不過的。
再對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如果不能變更,就不須列出檢驗規程,直接訂罰則就可以了。
陳先生的回答也不能說是錯,只是比較缺乏法律常識,以及對各法條的交錯對照沒有概念而已。
再來就小謝所提及的 nissan santra 有1600、1800、2000cc。
變更引擎排氣量影響最達大就是傳動系統,控制系統,與煞車系統,車身結構。基於

成本考量,各車廠幾乎都是以最高排氣量的條件來設計車子,再區分排氣量。只要證明他們相同,就符合原廠送檢的原始條件,也就是合法,合格。在商言商,原廠是不太可能幫你變更引擎的,如果有 價格也是會讓你悔不當初的。
再來就法律條文的周延性而言,二十三條明定 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但二十四條 卻又馬上列出 變更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含單、雙燃料)。這就會造成同時更換引擎又使用液化石油氣為非法,旦先辦理變更引擎再增加液化石油氣是合法的矛盾。其實燃料不同,最大的立法精神是空氣污染防治,隨著自小客柴油引擎解禁,二十三條遲早要修正的(隨然台灣的空污法是超嚴的,但這是兩回事;況且科技進步快速,法規修訂更需要有遠見。),如果原廠的車型差異只是恆溫空調,HID皮椅,民眾實在很難接受為何不能變更。而且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被罰款,告上法庭應該一定會贏(這但書是保留給萬一碰上特別的法官?)
最後還是希望條文要修正時要找有法學素養的人檢查一下,起碼找中文程度好一點的,才不會前後衝突。

表情 嗯嗯 我應該是不會去換引擎 如果有人需要可以參考一下囉



四個臭皮匠,還是臭皮匠,照樣贏不了諸葛亮
(我爸告訴我的,意思是事情還是要交給懂的人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4-04 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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