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45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amesdga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转贴] 贝多芬头发还他一世清白
美国百老汇出版社 (Broadway Books) 出版的《贝多芬的头发》(Beethoven's Hair)一书,2001年由台湾中国时报出版公司发行中译本。作者罗素.马丁(Russell Martin)以「蒙太奇」式电影剪辑手法着作完成。

全书从一个小小的物件──贝多芬头发,讲述了这两百年来欧洲音乐史、政治史、社会史……时而远观、时而特写地追踪发源,并与贝多芬之生平交织穿梭叙述;最后,又以尖端生物科技之角度,揭露了这绺头发经过电子显微镜、金属透析、DNA 检验之后,对贝多芬的生活、健康、死因,有了全新的发现。  

死亡之谜  

贝多芬的头发

全球乐坛上有「乐圣」尊称的贝多芬(Ludwig Von Beethoven,1770~1827AD),1770年12月16日生于德国小城波恩(Bonn);享年57岁,真正死亡原因一直是个谜。

1802年,一生病魔缠身的贝多芬于突破耳疾障碍,写下啼血哀鸣的「海里金史塔特遗书」(Heligenstadt Statement)意图自杀。在自杀未遂后,历经煎熬、克服困难后,创作出「英雄」交响曲。贝多芬将一生的崎岖坎坷,以悲壮的音符宣泄在「英雄」的第二乐章《送葬进行曲》中。

这年,他写信给弟弟说:「我死了以后,若斯奇米德特医生(Dr. Schmidt) 还活着,请你务必要以我的名义写信给他,请他为我找出死亡原因,并要将这封信与死亡鉴定书附在一起,还我一个清白。」

灰发含铅

1827年3月26日,仰慕贝多芬的年青德籍犹太音乐家希勒(Ferdinand v. Hiller),前往维也纳拜访病危的贝多芬,次日,自已撒手人寰的贝多芬头上剪下一撮头发,作为纪念遗物。

2000年12月,美国能源部先进光子源(Advanced Photon Source, 简称APS),透过两种不同的方式,利用同步加速器送出的非破坏性X光,对贝多芬的8缕棕灰色头发进行化验。

分析后发现:贝多芬的灰发含有大量的「铅」,其量高达60ppm,铅含量不仅超过正常人的平均值,而且高出一百倍。

于是,美国能源部APS在年末宣布:贝多芬的真正死亡原因是死于「慢性铅中毒」(Leading Poisoning)。

慢性铅中毒

根据历史记载,贝多芬曾拜访多位名医,生前万病缠身,经常腹痛、个性躁郁、长期背痛;这些病症,以现代医学术语而言,正是典型的慢性铅中毒症状。  

研究人员猜测造成贝多芬慢性中毒的「铅」,可能是由于当年欧洲地区,普遍炼铅,贝多芬经常去矿泉疗养处,喝进去的矿泉水、食物使用的餐盘,或以铅封贮酒瓶内的酒含铅导致而成。这些「铅」造成贝多芬一生的健康问题、人格障碍、甚至于最后的死亡。  

还有,历史上有贝多芬死于梅毒之传闻;假设当时医生诊断出贝多芬是梅毒感染,应该会使用普遍的「水银疗法」;众所周知的是,此一疗法会长期造成毛发残留大量的水银物。

然而,依据精密仪器检验,证据显示贝多芬的头发没有汞含量,因此推翻了贝多芬服用汞治疗梅毒而致死的说法;同时,无药物代谢反应,证明贝多芬没有服用鸦片类的止痛剂。

欢乐颂上帝

由于体内比正常人多出一百倍的铅含量,贝多芬这位音乐英雄,必须忍受许多的煎熬与痛苦。他曾经刻意隐瞒自己耳聋的事实,却也曾痛苦地向好友承认自己内心的感触:「我不得不思想自己的命运,我常觉得,自己是上帝创造中最悲惨的一个。」

  贝多芬将自己悲情的一生化做天籁,创作出许多璀璨、旷世的乐章。他在第四乐章《欢乐颂》」(The Ode to Joy)中,以席勒(Schiller)的诗作为歌词,颂扬他一生中从未实现的理想──快乐、友情与夫妻之爱。用五个音符连贯主题,排列演奏出感人肺腑的不朽名曲。
  但是,贝多芬在完成谱上特别注明「Nein!」(不!),意思是否定了个人的努力、追求、奋斗、俗世的欢乐、爱情……等。因为,他深信这些都不是真正的快乐,一切所有的追求和努力,都要成为过去。惟有倚靠上帝得着的喜乐,才是永恒、信实、永不改变的。


贝多芬的《欢乐颂》绵延不断地颂赞着他喜乐的泉源──上帝;上帝也以一小撮祂曾数算过的头发,还了贝多芬一世的清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3-31 18:1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80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