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2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北北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發文大師獎 創作大師獎 貼圖大師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5 鮮花 x90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健康] 內養功
  內養功是靜功的主要功種之一。在操作中強調默念字句、腹式呼吸、舌體起落、意守丹田等動作,具有大腦靜、臟腑動的鍛鍊特點。可分為姿式、呼吸法和意守法三大部分。

1.姿式﹕有側臥式、仰臥式、平坐式及壯式四種。

  側臥式﹕側身臥於床上(左右側臥均可,一般採用右側臥),腰部宜稍彎,身成弓形,頭略向胸收,平穩著枕;口眼輕閉。上側的手掌自然放在髖胯部,下側的手置於枕上,手掌自然伸開。下側的小腿自然伸直、上側的腿彎曲放在下側腿上。體弱的人、不習慣仰臥的人,可做側臥式,側臥式時腹肌較鬆,易形成腹式呼吸。

  仰臥式﹕全身平臥床上,面朝天,頭正,枕高低適宜,輕閉口眼,四肢自然伸直,兩手分放身旁或相疊於腹部。體弱病人及睡前練功宜用。但容易入睡,或形成昏沈,影響練功質量,因此體力較好時,應盡量採用坐式或站式。

  平坐式是坐在方凳或椅子上、自然端正,頭正直,鬆肩含胸,口眼輕閉,兩手輕放大腿上,腰部自然伸直,腹部宜鬆,臀部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坐在凳上,要平穩。兩足平行分開,兩膝與肩同寬,或相距兩拳。平坐為坐式中最普遍、最常用的一種。除體質極度衰弱的病人不能持久者外,一般均可採用。年老體弱者可與臥式交替應用。壯式的姿勢具體要求和仰臥式基本相同。唯需將枕墊高二十六釐米許,肩背呈坡形墊實,不可懸空,兩腳並攏,掌心向內,緊貼於大腿兩側,餘者同仰臥式。

2‧呼吸法﹕常用的呼吸法有三種。

  第一種呼吸法輕合其口,用鼻呼吸,先行吸氣,同時用意領氣下達小腹,吸氣後不行呼氣,而行呼吸停頓(即不呼不吸)。停頓後再把氣徐徐呼出。此法的基本呼吸運動形式是﹕吸--停--呼。默念字句一般先由三個字開始,以後可逐漸增加字數、但字數最多以不超過九個字為宜。在詞意方面,要選擇具有靜鬆、美好、健康內容的詞句。常用的字句"自己靜"、"自己靜坐好"、"內臟動大腦靜"、"堅持練功能健康"等等。默念要和呼吸、舌動密切結合起來。以默念"自己靜"三個字為例;吸氣時默念"自"字,停頓時默念"己"字,呼氣時默念 "靜"字。其餘類推。舌動,是指舌之起落。舌動配合,吸氣時舌抵上腭,停頓時不動,呼氣時舌隨之落下。

  第二種呼吸法﹕用鼻呼吸或口鼻兼用,先吸氣,自然地引氣到小腹,隨之徐徐呼出。呼畢,再行呼吸停頓。此法的基本呼吸運動形式是﹕吸--呼--停。默念字句同第一種呼吸法。其配合為吸氣時默念第一個字,呼氣時默念第二個字,停頓時默念剩餘的字。舌動配合,吸氣時舌抵上腭、呼氣時舌落下,停頓時舌不動。如此反復呼吸。

  第三種呼吸方法﹕用鼻呼吸,先吸氣少許,即停頓呼吸。隨吸氣舌抵上腭,同時默念第一個字。停頓呼吸舌仍抵上腭,默念第二個字,再行較多量的吸氣,用意將氣引入小腹,同時默念第三個字,吸氣畢,不停頓,即徐徐呼出,隨之舌落下,如此周而復始。此法的呼吸運動形式是﹕吸--停--吸--呼。默念字句一般以三個字為宜。

3.意守法﹕意守法,是指練功者意念集中於某物或某形象而言。意守為練功的重要手段,具有排除雜念,集中思想的作用。內養功的常用意守法有三種。

  意守丹田法﹕內養功之丹田規定為臍下一寸五分處的氣海穴。丹田雖為竅穴,但守時不可拘泥分寸。即意念活動可想象以氣海穴為中心的一個圓形面積,設在小腹表面,也可想象一個球形體積,設在小腹之內。

  意守膻中穴﹕意念默默地回憶或注視兩乳之間以膻中穴為中心的一個圓形面積和意守劍突之下心窩區。

  內養功的意守部位一般採用意守丹田,較為穩妥,不易產生頭、胸、腹三處的反應,有利於腹式呼吸的形成。一般以20一60分鐘為一個功次,每天堅持二三次。以三個月為一療程。



不要問:「自己得到些什麼?」應該問:「自己付出過甚麼?」
不要問:「自己有甚麼信仰?」應該問:「自己有甚麼善行?」

如去如來‧來去自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05-03-05 15:1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460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