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43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cete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8 鲜花 x7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东 欧][转贴] 电器产品在欧洲使用注意事项
电器产品在欧洲使用注意事项


若想要带台湾买的电气产品到欧洲使用,有些问题必须要留意,要不然小则设备受损或跳电,大则酿成电气火灾,不可不甚。在此提供大家一些使用常识,希望大家都能快乐出门,平安愉悦地回家。
名词说明

 
电压(Voltage):分为直流电(DC)及交流电(AC),单位为V或Volt.,一般家电产品所须要的工作电压为110V(有些地区为100V 或 120V)或220V(有些地区为208V或240V)。


电流(Current):亦分为直流电及交流电,单位为Ampere(A或Amp.)。电压与电流相乘即产品之消耗功率。耗电量越大的电气产品,工作电流越大。

消耗功率(Power consumption):单位为瓦(W, Watt),有些电气产品未标示电流大小,取而代之的是标示消耗功率,也就是常说的耗电量。有些标示会用VA作单位,简单说,可以把VA当作是Watt。

举例说明电压、电流与功率之关系:一般延长线都会标示可接最大负载为15A或1650W(或VA),即110V × 15A = 1650VA。
  充电器:是将交流电(AC,110VAC or 220VAC)转为直流电供电池充电用,亦即输入是VAC,输出是VDC。输出是多大的直流电压则依电池规格(也就是用电产品规格)而不同。
电气设备规格
  旅行者会携带出国使用的自备电气产品不外乎吹风机、电汤匙、笔记型电脑、电脑周边产品(如行动硬碟)及电池充电器(数位相机、摄影机及手机充电用)。
  吹风机内部有电热器及风扇马达,一般只能接受一种电压,在台湾买的适用110V电压,消耗功率约为500~1000瓦。虽然有些吹风机标示可用于220V,并有一个切换开关,但我曾经拆过吹风机检查,结果是....切换开关并未衔接任何电路,也就是说,骗人的啦!若你的吹风机标示双电压,建议找专业人员再确认一次。其实吹风机不一定要带,Hotel或民宿大部份都有附吹风机,即使没有,应该也可以向服务人员借。
  电汤匙只能适用一种电压,消耗功率与吹风机差不多。若想要在欧洲使用电汤匙,建议花个台币一百多元再买个220V专用的电汤匙,可省掉买变压器的钱。但家里若有分别适用两种电压的电汤匙,须留意不要搞错了,否则不是加热时间很久了却还不热,要不然就是闻到烧焦的味道....
    (电汤匙使用常识:先放入水中再插上电源,使用后先拔掉电源再自热水中取出电汤匙,否则会烧毁)
  笔记型电脑在开机状态下的消耗功率约150~200瓦,关机状态下仅电池充电则消耗功率约数十瓦。电源供应器应该都可接100~240V电源,只要买转换插头就可以了。
  行动式电脑周边产品与一般电脑一样,零件的工作电压均为直流电。若使用外接式电源供应器,输入电源应为交流电,然后转换为直流电供内部之IC与马达使用。用电量都不会太大,而且大部份(非全部)与笔记型电脑一样可接受100~240V的电压,但还是要记得查清楚其电源供应器的电压输入规格。
  一般数位相机、摄影机及手机的电池充电器消耗功率约五至数十瓦,若充电器有着黑色又有点重量的插头,应该只能接受110/120V的电压,要拿到欧洲使用前一定要看清楚;若充电器重量很轻,属于电子式,大概都可以接受100~240V的电压,只要买个转换插头就可以接220V电源。
    举例说明(图一):

    左边的充电器插头上标示---

输入交流电压:110伏特/60频率 (应该是60Hz)

输出直流电压:4.5伏特 0.50安培

右边的充电器插头上标示---

INPUT AC 110V-240V 200mA 47-63Hz

(输入交流电110-240V,耗电200毫安培,47-63Hz可用,亦即耗电量22W左右)

OUTPUT DC 4.5V-9.5 Max 800mA

左边的有一点重量,只能使用110V,到欧洲使用必须买传统式变压器,或者在较大的旅馆有110V电源,若使用电子式变压器,不保证此充电器不会烧坏。

右边的很轻,拿到欧洲去,只要接上转接插头,任何插座都可以用。

充电器输出的规格看不懂没关系,使用者只要确认充电器的输入电压(110VAC or 220VAC)



大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2-19 09:0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635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