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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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為法律人之前,努力學習法律,但看到的法律文件,只能說法律規定之外,就是程序的重要性,最主要就是證據的蒐集. 案件發生後,要讓公正第三人得到案件發生的事實,就需要證據, 沒有證據就沒有事實. 就刑案言,證據在警調,但警調若不認真或沒有能力,(也是人,不是萬能),只能當事人自白或證人了,所以法律是公正的(白紙黑字公示規範著),有問題是人,是可以有錢有閒有人找資料的人有利.但公道還是在人心.另外是有人不願相信自己違法了,(一種心理態度),所以就辯白,但一看到證據,也沒話說. ..... 另外身為蒐証的檢調,其公正性在備受質疑之際,要將官司的不滿怪法院,實在是不明白司法獨立的制度,舉證責任在檢方,當發生警方和黑道泡茶到打八圈,或調查官喝花酒被警方查到,等等,我們的法院只能在檢方畫的圈圈中去判決,能怪法官依法判決嗎?這個由近日的司法頭頭拼治安,就沒看到司法院長在內,原因也在此. .... 至於,官司一定有程序,這種程序可以改進,現在法院出庭當事人是可以坐下,可以當場看到筆錄(電腦上),為求公平正義,國家花了司法資源,當事人花了時間,這是現在的文明. .... 對於黑道以非法方式談事情,只要有證據,一定可以辦.問題是你要有蒐證.通常人不會事先準備錄音及證人,而且衡量之下,就忍下來.另外少數的民代為白手或黑手,進出官員或警局,在這種生態之下,有些案件報了案之後,怎會資料外漏,就會有人出來喬談,當和事佬.以上,並非法律不可相信,而是這種群體的不可相信.像這種事,如果記者真的都能蒐證並且報導出來,相信大家會明白,為何社會如此亂.案件到法官手中,就是卷證併送,檢調不能送上來的證物,法官依證據說話.犯罪黑數總是存在的.在這中間,誰有本事讓證據不說話,就可以使法院接受到不完全訊息.台中那個案件的休假員警去撥鏡頭,說明了這種事情.而一堆員警去民宅打麻將,美名是警民(義警)同樂,但又不能排除去圍勢,泡茶壯聲勢.為何民宅中要有攝影?不是蒐證是為何?警員打麻將被攝影,那麼以後有事是否就當談的本錢. ..... 如報導的台中巿案件,發展至今,給人感想為何? 說個比方,當你不相信當地警局,所以打給較高主管單位.在組織層級原則下,案件還是交給基層(回到地方)來查並回報,這樣會有用嗎?不能說是官官相護,而是制度上原就是如此,依照管轄原則,誰管的區域誰就辦理.若要例外到可以甲區到乙區辦乙的人,公文如何簽呢,如何考量呢?像以往台北巿到台北縣來查賭場,不動用到台北縣的人(完全保密),可以是常態嗎?能一次,可以多次嗎?動用警政署警力到台中來查案,不用台中的警力嗎?完全脫離地緣關係嗎?但沒有常態的制度下,會不會覺得是不是警員派系互鬥? ....... 以上,可以是讀冊人的無用想法,一般人的心態是 1,不想找事,躲事都來不及了,怎要去惹事? 2,有事,想找關係,認為有勢力的人可以喬事情!(看事情的角度就是官大勢力,就是理大) 3,不然就是,遇到事情了,自認為是巿井小民,怎能去申冤呢? ....... 最後,能夠想的,或許是建立一個制度,警方辦案的制度: 1、警員辦案應有類似刑訴的迴避適用.(特別是有關風記案的報案,應移轉他管轄警局辦理,不能再交回當地警局辦理) 2、建一案多控管制度(類似零售店的現金收入一定開發票,不能吃錢的稽核制度) 承辦員警,刑事組,督察組,警政署(均有列管)(必須四人或三人分工進行案件的審查) 問案的人,不能記錄,蒐證(物證)的人不能問筆錄,捉人的人不能問也不能查扣證物. 不同分工,發揮不同的制衡. 3、嚴格禁止警員和義警之間的過度交往.(坦白些,減少相互利用之機會)(這個部分,出現自己人會辦自己人的問題,此時應由1的部分,由其他偵查力量介入)(或許台灣該有廉政署)(在檢警調之外,另有一個廉政署,專管有關的公務員犯法事情.但這個署歸那個院管,又是問題.) .......... 回到法制上,當害怕公權力侵害人民,法院的功能被限制,但出現檢調不受社會信任時,誰來制約?當民代和行政(檢警)掛在一起時,法院(司法)能夠做的是什麼?還有那個掛著空名的監院,能管得了行政部門的受到民代關心的案件之不了了之嗎?只能記者報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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