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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luciferydog:
另外【重大无知】与行为人的主观【根本毫无关联】!我举个例子:
我拿篮球去小学篮框去灌篮【还吐舌头欧!】,结果我自认为是Micheal Jordan!你认为我是什么?痴呆、白痴、【重大无知】,但是我自认是【重大无知】吗??不是!我自认是【Micheal Jordan】!

相同道理!重大无知是源于【德派印象理论】而来的!用来判断行为有无【危险性】!判断标准:该行为是否会造成影响人民遵守法律的【印象】!如果该行为【不能产生印象~~~~及一般人认为是痴呆、白痴的行为】,即属【重大无知】!但是行为人认为该行为是【重大无知吗】?错,行为人以为该行为是【杀人行为~~~~~~就像我以为自己是Micheal Jordan!】

所以重大无知是【一般人的客观事后认定】,但行为人主观上【仍有希望达成犯罪目的之故意】~~~~~所以知道你上面的例题【错得有多离谱了吧!】还是去补习班恶补吧!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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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主大大
1.A教唆B杀C B以为用糖可以致C于死,B果然拿糖给C吃了,但C当然没死!
请问A如何论处?????

2.A以为用糖可以致B于死,A果然拿糖给B吃了,但B当然没死!
其中A只有10岁,请问A如何论处????


另未遂仍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且故意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计画,而不是客观的事实,所以主观上他当然以为他的计画要实现,才算故意,如果他主观上就不想实现他的计画请问还算故意吗????
另外也可以思考下为何妄想犯也不处罚????

而我的重点就是在"行为人都抱持【一定要达成犯罪目的】的主观意识"祇是故意的1个元素而已,而且并不充分!故意必须是知和欲都要充分,这正是版主开这题Q1时很多人都认为是故意既遂犯!而小的坚持认为没有故意而是过失,再举一例:
A很恨B无时不在想用任何方法使B死,每天都在诅咒B死,某日A在楼上整理花盆,1边诅咒B死,1边不小心打落花盆,不料B正好路过楼下,被花盆击中头部而亡,A发现后直呼老天有眼,心中无限畅快,A如何论处???

难道你还是跟大家一开始一样只把欲当故意,只要行为人想要结果出现就有故意!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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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提下
我的想法正正在否定德国的印象理论,你在好好思考下印象理论,到底是不是直得我们仍奉之圭臬的,按印象理论以为由于行为人有犯罪的计画纵然该计画没有实现,即使客观上也没有明显的危险,但由于行为人已经有犯罪计画并加以着手,故有法敌对意识,而容忍这法敌对意识仍会造成社会危险,所以必须加以处罚!

说实话,这个理论拿来当独裁者实行统治的基础还比较合适,拿来当做宪政主义下的刑法理论,根本是很奇怪的现象!

照该理论到底为什么要处罚行为人完全系于一个抽象空洞的名词-------法敌对意识,既然客观上不生危险,请问着手时点在哪里?????
在哪里会有直接接置危险???

既然不能犯没有危险的犯罪计画,而自然也找不到他着手点,因为他无危险不是事后或仅是客观上无危险,由于他的重大无知,他是计画时无危险,为该无危险行为时也无危险,事后也不产生任何危险,多试100次也不生危险,所以才值得我们评价他的主观要件并不该当构成要件的认知,所以才要阻却故意!

最后行为人认为该行为是杀人行为吗???
小的通篇在说的就是行为人以为的只是他以为可以致人于死的一个计画,但是那个计画并不能致人于死,而两者的偏离不是部份认知有误而已,其实是完全认知错误,只是行为人坚持想要死亡的结果出现而已,其他认知皆已发生与"致人与死的方法"重大的偏离!

所以行为人根本就没有认知到他的计画不是1个杀人计画而仅1个给糖吃的计画,那么怎能说他对"杀"这个构成要件认知清楚呢???充其量只能说他有致人于死的欲而已!并且坚持使用这个行为致他人于死的欲望而已,实难忽略他对杀完全认知错误的评价!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4-22 21:52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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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可能把不能犯的定义搞错了以你所举的例子来说:

另外【重大无知】与行为人的主观【根本毫无关联】!我举个例子:
我拿篮球去小学篮框去灌篮【还吐舌头欧!】,结果我自认为是Micheal Jordan!你认为我是什么?痴呆、白痴、【重大无知】,但是我自认是【重大无知】吗??不是!我自认是【Micheal Jordan】!


因为你认为的不能犯是有危险的,所以你当然不能接受我的想法,我的不能犯所做的动作是完全不是Micheal Jordan却自认是Micheal Jordan,而不是做有些像,而别人以为完全不像的动作,却自认自己是Micheal Jordan而已!

比如你一边吃饭却一边自认自己是在打篮球!
这样如果主观认知还不算重大偏离,那我也不知道还要怎么跟你举例了!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4-22 22:05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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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重大无知是【一般人的客观事后认定】,但行为人主观上【仍有希望达成犯罪目的之故意】~~~~~所以知道你上面的例题【错得有多离谱了吧!】还是去补习班恶补吧

对了,请问您补习班对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错误是如何定义??
请大大详以教我!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4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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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错误又称:在非法律人世界中的平行评定,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状况依常人的理解来赋予其意义.其要件是抽象的,就像一个具体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就时常引起争议,刑法上的规定包括太多的规范性构成要件,到底自己自由行为的范围在那? 也就往往导致对其内容,有见人见智的想法,所以,一定要避免规范性构成要件的规定.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2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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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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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来乱滴~ (实话 呵呵~)
首先对luciferydog 大大的见解~ 不才并非不认同,而是自成一格的观念判断,就讨论、观念延伸思考是很好~

对于德国不能未遂的立法规定,
从行为人是否出于重大无知而着手的观点,来判断有无危险~
而非可观上是否具有实现构成要件的可能性,来判断危险的有无。
###################################----->这一段内容消磁~ 见不得人
---->所以重大无知的判断,就如大大们所言~ 亦是评价问题??--->当然这是目前大棕留德学者所支持~
现在会去留日学者已经很少了~(不才说是现在,当然未来也是)

但就我国立法制观,不能未遂犯属未遂犯章节,还是宜由未遂的刑罚理由观点切入~

综上两种说法不材都可接受,当然亦包含luciferydog大的见解~   不过答案还是随意~   呵呵~表情

感谢luciferydog 大的见解~

不才乱说~ 争论另寻他人!! 3Q~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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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说明的是:
我认为阻却故意的是不能犯,而不是不能未遂犯!
所以其实我的不能犯(阻却故意)是比德国法的范围小得多,其实我的不能犯几乎跟迷信犯是一样的。

其次我认为不能未遂犯并不能一定跟不能犯一样不罚。
因为不能未遂犯是一度有危险的或者是行为人再多试几次就有可能成功!
这样本来就是未遂犯所以要处罚的目的,所以不应该跟不能犯做一样的处理!

最后依小弟个人的见解
不能犯、迷信犯、妄想犯都应该是阻却故意!

另外补充的是原来小弟一直以为这是小弟自己的发明(小弟想了十几年才想通的),这几天因为跟各位大大论述查了一些书才发现,好像迷信犯阻却故意是通说..........
(当然通说也认为不能犯是逆转的构成要件错误而不能阻却故意,不过小的以为那应该是指不能未遂,而不是不能犯)

MLGB,浪费自己10多年的青春了....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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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7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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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2-04-22 21: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炉主大大
1.A教唆B杀C B以为用糖可以致C于死,B果然拿糖给C吃了,但C当然没死!
请问A如何论处?????

2.A以为用糖可以致B于死,A果然拿糖给B吃了,但B当然没死!
其中A只有10岁,请问A如何论处????


另未遂仍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且故意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计画,而不是客观的事实,所以主观上他当然以为他的计画要实现,才算故意,如果他主观上就不想实现他的计画请问还算故意吗????
另外也可以思考下为何妄想犯也不处罚????

而我的重点就是在"行为人都抱持【一定要达成犯罪目的】的主观意识"祇是故意的1个元素而已,而且并不充分!故意必须是知和欲都要充分,这正是版主开这题Q1时很多人都认为是故意既遂犯!而小的坚持认为没有故意而是过失,再举一例:
A很恨B无时不在想用任何方法使B死,每天都在诅咒B死,某日A在楼上整理花盆,1边诅咒B死,1边不小心打落花盆,不料B正好路过楼下,被花盆击中头部而亡,A发现后直呼老天有眼,心中无限畅快,A如何论处???

难道你还是跟大家一开始一样只把欲当故意,只要行为人想要结果出现就有故意!



第一小题:A教唆BC B以为用糖可以致C于死,B果然拿糖给C吃了,但C当然没死! 请问A如何论处?????

1. B是基于【杀人故意】下糖给乙吃,所以【欠缺危险性】~~不能未遂~不罚,基于【共犯限制从属性】,A也不罚!

第二小题:A以为用糖可以致B于死,A果然拿糖给B吃了,但B当然没死!
其中A只有10岁,请问A如何论处????

------>跟上面【一模一样!】,构成要件早就不该当了!A是否是十岁,一点关系也没有!



妄想犯:不好意思!他【根本不是刑法所评价的行为!】,刑法是处罚【一个人的外在举动】,至于行为人【主观怎么想】,根本不予讨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第三小题:A很恨B无时不在想用任何方法使B死,每天都在诅咒B死,某日A在楼上整理花盆,1边诅咒B死,1边不小心打落花盆,不料B正好路过楼下,被花盆击中头部而亡,A发现后直呼老天有眼,心中无限畅快,A如何论处???

1. A诅咒B的行为,乃是【客观外在A能意思支配的行为】,故可受刑法评价!

(1) 客观上,此诅咒行为,与死亡结果间【欠缺因果关系~~~~难道骂人就会使花盆掉落,然后砸死人吗?】,构成要件不该当!

(2) 主观上,A虽诅咒B死,但是A认知到此诅咒行为会造成B死亡的结果吗?不会~~~~欠缺知!不是故意,就不是杀人未遂、预备犯
故本题只可能讨论【过失致死】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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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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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2-04-22 21: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附带提下
我的想法正正在否定德国的印象理论,你在好好思考下印象理论,到底是不是直得我们仍奉之圭臬的,按印象理论以为由于行为人有犯罪的计画纵然该计画没有实现,即使客观上也没有明显的危险,但由于行为人已经有犯罪计画并加以着手,故有法敌对意识,而容忍这法敌对意识仍会造成社会危险,所以必须加以处罚!
说实话,这个理论拿来当独裁者实行统治的基础还比较合适,拿来当做宪政主义下的刑法理论,根本是很奇怪的现象!
照该理论到底为什么要处罚行为人完全系于一个抽象空洞的名词-------法敌对意识,既然客观上不生危险,请问着手时点在哪里?????
在哪里会有直接接置危险???
.......

1.印象理论以为:
由于行为人有犯罪的计画,纵然该计画没有实现,即使客观上也没有明显的危险,但由于行为人已经有犯罪计画并加以着手,故有法敌对意识,而容忍这法敌对意识仍会造成社会危险,所以必须加以处罚!

说实话,这个理论拿来当独裁者实行统治的基础还比较合适,拿来当做宪政主义下的刑法理论,根本是很奇怪的现象!
----------->很抱歉!你举错例子了!你举成【主观未遂理论】去了!不是【印象理论】!因为印象理论本身【已经有产生法益害的可能性】,只不过此【可能性】是否会使【一般大众产生影响法秩序的印象】~~~~~所以还是要事后审查【客观危险性】,而不只是审查【主观法敌对意思】!

2.既然不能犯没有危险的犯罪计画,而自然也找不到他着手点,因为他无危险不是事后或仅是客观上无危险,由于他的重大无知,他是计画时无危险,为该无危险行为时也无危险,事后也不产生任何危险,多试100次也不生危险,所以才值得我们评价他的主观要件并不该当构成要件的认知,所以才要阻却故意!
    (1)为什么【不能犯】没有【犯罪计画】???在他人饮料下糖、拿玩具枪杀人,不是都【希望犯罪 
        发生】所进行的计画吗??
(2)【有无着手】与【有无危险】~~~两者是不同层次的!
有无着手,是判断该行为【是否达到轻害法益之阶段】~~~~~~拿【东西】
下到别人的饮料~~~~会不会使他人【法益受侵害】的可能!会;拿枪瞄准
人,会不会造成他人【法益受侵害】的可能!会~~~所以已着手!
    (3)有无危险,则是【事后客观判断】!在他人饮料【下糖】,拿【玩具枪】瞄准人,【是重大无 
        知,不会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所以是【不能未遂】!
3. 最后行为人认为该行为是杀人行为吗???
小的通篇在说的,就是行为人以为他可以杀死人的一个计画,但是那个计画并不能杀死人,而两者的偏离不是部份认知有误而已,其实是完全认知错误,只是行为人坚持想要死亡的结果出现而已,其他认知皆已发生与"杀死人的方法"重大的偏离!
(1)【杀人行为】不等于【致人于死】,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
(2) 行为人【当然是认为】该行为是杀人行为!
行为人主观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此乃【错误】!但是不管结果为何,行为人
主观的认知【从未更改~~~就是希望结果发生】,只是该结果【未发生】或【欠
缺因果关系】,所以不成立既遂犯,而去讨论【未遂】!
(3)行为人虽对行为与结果间的认知【发生错误】,但是该【未发生结果的行为】,却有【高度危险性】!且行为人对此行为【有认知、并有意欲使其发生】,所以该行为【仍属犯罪】~~~而为【杀人未遂】行为!

4.所以行为人根本就没有认知到他的计画不是一个杀人计画,而仅1个给糖吃的计画,那么怎能说他对""这个 
   构成要件认知清楚呢???充其量只能说他有杀人的欲而已!并且坚持使用这个行为,达到杀人的欲望而已,实
   难忽略他对杀完全认知错误的评价!
(1)怎么不是行为人认知的杀人行为?
       行为人【以为拿糖给人吃就会死】还拿糖给人吃!不是行为人的【犯罪计画吗】?!那么【以为
        拿糖给糖尿病的人吃会死】还拿糖给人吃!就不是犯罪计画瞜!
(2)”的定义:
为【任何】可以故意侵害生命法益的方法,均属之!只要行为人以为【拿糖给人吃、拿毒药给人
         吃、拿枪瞄准人…….】都可以杀人,仍意欲为之,即属【杀人行为】!且有【意欲】的前提,还
         是必须行为人【已有所认知】才具备!试问:你开车若不知道前面【有你的仇人】,你还会【意
         欲撞死他】吗?????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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