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9764 个阅读者
 
<< 上页  3   4   5   6  >>(共 6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最后补充三点:

1.法律不需要依赖「标准作业流程」来确保大家不会用榔头来实施CPR,就跟你不会使用榔头来吃饭是一样的道理。

2.「标准作业流程」的目的在于「提高获救机率」,而非降低胸骨受伤的风险,因为不符合标准作业流程的情形包含「施力过轻」,此时压伤的风险远低于标准作业流程,且对胸部施压本身即存在压伤风险,显见「标准作业流程」与「降低胸骨受伤的风险」没有绝对关连,即便法律不容许CPR对胸骨造成的伤害风险,他的标准界线也不会是「标准作业流程」这个东西

3.「标准作业流程」并非人尽皆知,对施救者、受救者都是一样的,被CPR的人自己也不知道「标准作业流程」的内容是什么了,他们有何资格信赖「ㄧ般人」知道并按图施工?自己做不到的事情,能信赖别人(ㄧ般人)要做到吗?信赖是公平的风险分配,可不是用来满足人类无尽的欲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0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0-11 10:37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T史密斯 于 2011-09-27 23:2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违法性的部份,甲可以主张紧急避难,来主张阻却违法吗?亦或是主张推测承诺?还是说有没有可能在客观归责的部份,主张降低风险,直接排除归责呢?
TO:楼主
个人意见如下:
1.对于阻却违法事由,如果可用法规阻却违法事由,没有人会用超法规阻却事由。所以你会认为或用推测承诺,错很大喔。(就此题而言喔)

2.对于用客观归责理论,你认为一定是过失犯吗??不一定喔,也有可能是加重结果犯。
如果是加重结果犯(CPR压胸本身就是伤害,肋骨断几根会不会是不小心的过失),你用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降低去排除,那不是错很大。
当然也有可能是过失犯,以客观归责理论来论述当然也可以。不过你能写多少呢??考试也要版面内容。
结论:
个人认为此题目不管是自己想的或是考题,就是要看紧急避难的要件。


以上自己乱说~~~~榔头做CPR都可以了,应该没甚么不可以的。表情

----------------------------补充
不好意思,表达能力不好。表情
2.对于用客观归责理论,你认为一定是过失犯吗??不一定喔,也有可能是加重结果犯。
我所要表达的意思是,行为人有可能是过失犯,也有可能是加重结果犯。所以用客观归责理论,假如行为人是加重结果犯,那不是错很大。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1-29 22:42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7 12:37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既然这篇题目又再重提,那么本炉主就做一个【总结论】:
就客观规则理论:
1.行为人还是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1)此为【替代风险】,并非是【降低风险的效果】:
    如果为【降低风险的效果】,则必须是【对于既存之风险】降低其侵害效果,前提
    是【从头到尾只有一个风险】~~~~本题而言,如甲能够立即叫救护车予以送
    医,始能符合此要件;本题中(因为没有对乙产生法益侵害,亦属降低风险效果之方
    法),甲压断乙的肋骨,是以【侵害他人法益,以保全其更重大的法益!】,故应以
    【紧急避难】来讨论!
  (2)法所容许之风险:~~~~~我这里与【往真里修】有不同见解!
    社会上存在无法预估会发生的风险,本来应该予以禁止的!但是基于社会公众的利
    益及社会发展之需求,我们才会允许此种风险【有限制的存在】~~~~~~于是就
    产生了【标准作业流程】,告知从事相关业务之人:均具有【管控其从事工作所生
    的风险】维持在【容许规范内】的义务~~~~~如果未依此【标准作业流程】实施,
    便具有【风险逾越容许规范】的可能性~~~~如事后发生【法所不容许之风险】,可
    视为【未依标准作业流程实施】,导致【风险逾越法容许之规范】所造成!反之,业
    已遵守【标准作业流程】,即代表:已尽到【管控其从事工作所生的风险】维持在
  【容许规范内】的义务~~~~~~纵使事后【发生风险】,亦属法所容许!

    本题中,甲不慎把乙肋骨压断,属于制造风险之行为;从本题观之,甲把乙肋骨压断
    之原因,是因为【未尽到实施CPR应该注意之义务,导致压伤了乙之结果发生】
    (PS:过失是符合两个要件:
          A:违反客观注意义务
          B:违反客观预见可能性
            两者均由事后理性第三人予以判断)
    显然甲此不慎把乙肋骨压断之行为【已生逾越容许规范之风险】~~~故甲制造【法
    所不容许之风险】!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8 02:54 |
本炉主出马啦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就紧急避难而言:
  的确具有急迫危难的情状!但就避难手段而言~~~~~欠缺【适当性】!
  避难手段必须是【有效排除或减低风险】,如果不能【有效排除或减低风险】却侵害他
  人法益,自属欠缺【适当性】!

  本题中,甲的确是具有【实施CPR的注意义务】,并且甲实施CPR时亦有其注意能力【甲实施时已懂得应按何处、何时换气】,却于实施时【未尽其注意义务】,导致风险发生~~~~此乃14条第一项【无认识过失】~~~~因此此风险是因为【甲未尽其注意义务】而发生的,但是甲对其【风险之发生~~~~并不认识、也不能预见~~~~~~因为违反相关规则,只是风险发生率升高,但不一定会有结果产生】。

既然甲对此风险【无认识、也无预见】~~~~显然甲于实施CPR时【并无预见压断他人肋骨之侵害法益行为,来达到保全更重大之法益】~~~~此乃无助于保全法益之侵害法益之行为~~~~自然欠缺【适当性】,不得成立紧急避难,但可主张【避难过当】!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8 03:28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楼上大大,你说得非常对,我本来就是门外汉,如果我是专业的,那你还混什么。
但~~就我这门外汉来看,你把门关得很紧喔??
对于我所说的,榔头做CPR是爬文看到的觉得特别有印象而已。要怎么想随已意。我没那么无聊,来这打嘴炮,要嘛去打炮才爽。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1-28 03:5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1.并非本炉主没用【法定阻却违法事由】来论断该案例,而是【不成立~~~如五十三楼论断】,只是基于保障人权及刑罚发动的必要性,而加以论断【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
???不懂   保障人权--这不是宪法位阶的概念吗? 刑罚发动的必要性--这不是刑法谦抑思想吗? 用这两个概念而论断超法规阻却事由??
不好意思,我浅,我真得很肤浅,太深奥了。

[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1-28 03:5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2.加重结果犯,其适用前提,必须只限于【直接故意】,以至于事后却发生【比原先预料侵害法益】更为重大的结果,才可适用之!
我上面说可能是加重结果犯,又没说一定是。再者...压胸不是直接故意的伤害行为吗???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1-28 03:5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一来行为人一开始是实施【合法CPR急救行为】,非属不法行为,

合法CPR急救行为非属不法行为??如果是这样,那一开始就不用讨论,因为非属刑法所要规范的行为。就刑事法而言,这就是刑法上的伤害行为,而在违法性加以排除。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1-28 03:5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但本题【根本无法适用加重结果犯!】,一来行为人一开始是实施【合法CPR急救行为】,非属不法行为
这里更深奥,一下无法适用加重结果犯,一下又是非属不法行为。那到底算不算是刑法上的行为呢??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1-28 03:5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二来就算甲是故意要压伤乙,但是甲亦可预见此压伤行为能有可能造成乙肋骨断裂的结果~~~此为"择一故意",并非是【直接故意】~~~~最后如发生肋骨断裂,还是论以【故意重伤罪】论处~~~~~
择一故意??? 并非是直接故意???   最后如发生肋骨断裂,还是论以【故意重伤罪】论处???  
太深了,完全跟以前学的完全不一样。这可谓是新刑法~~~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1-28 03:5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至于是否符合第10条第五项第六款之定义,此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原则上须由法院予以解释函摄;如专业医学能够提出【客观专业之重伤评断报告】时,法院则依此报告决定【肋骨断裂是否符合重伤定义】~~~~~~此乃【不确定法律概念之判断余地】!
.......
这里露馅啰~~~~这表示你有学过行政法&法绪,不要懂一些,全部拿来用麻?,用完就真的也完蛋啰!!!


我不是来打嘴炮的,我是来乱的~~~~~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9 12:34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原来是『新刑法』,难怪这么深奥。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9 13:01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门外汉是不用去推论证明自己的。别人看内容就会知道啦。
我自己就承认了啊。
我是门外汉~


我没有要考试,要考试的话,我就不会这么无聊去回....头壳硬人的文。我现在是店小二呢~~~表情
奇怪了,我最早一篇好像是回给楼主,怎么@#$&&......真无言~~表情
我再回文是你错误的论述过程并不是反对喔,怕你害到人啊。至于你其他篇有无错误论述,我也懒得去看。
因为你的门....关的紧,又上了无数的锁打不开阿。表情
A~~
好像真的是打~~嘴~~泡~~喔
失礼 失礼~~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9 23:24 |

<< 上页  3   4   5   6  >>(共 6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212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