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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8 03:20 發表的:

那麼還是處於單一案件之情況!但是問題來了!
A.你的不得任意擴張再審理BC罪】之法條依據為何?
.......

你不是很懂單一性嘛!?這是實務提出來的東西,見解也是實務見解!



刑訴267: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請問你的實務理論為何?而且就算有實務理論,法律並沒有說明單一案件之起訴效力會因【無罪】而效力不及於全部,所以你的實務理論是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再者,依照彈劾主義,法官審判範圍是受檢察官起訴範圍所拘束,而單一案件之所以可以審理其他未被檢察官起訴指名的部分,是因為單一案件不論是包含多少罪名,訴訟上還是只有一個案件】,雖然檢察官只起訴一部罪名,但還是對【整個單一案件一併起訴】,就算是他部未起訴之部分,仍受起訴效力所及!

【如:檢察官起訴甲強制罪,審判時發現甲是強制性交!雖然性交部分非屬起訴效力所及,但是甲是因強制罪而起訴,如果法官因此判甲強制罪,那性交部分如何處理?上訴二審改判嗎?那麼甲就少一次對強制性交接受審判的權利!如果因事實不符改判甲無罪,那是否會讓檢察官再行起訴至法院!浪費審判資源!~~~~就算檢察官上訴改判強制性交罪,甲還是少一次對強制性交接受審判的權利】,因此267條說明:單一案件只要起訴一部,效力及於全部~~~~~只是當犯罪事實、罪名有所變更,應該更新審判程序!


既然是基於對事實認定及保障被告審級利益,如果法官可以【限縮起訴效力】~~~~而且非屬法律允許!那不就代表法官行使【起訴權】~~~形成糾問制度!而且容易使法官產生偏頗!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9 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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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的判決,是法院對於犯罪事實認定、法律效果的對外意思表示,且缺一不可!
【如:判決認定甲成立殺人罪,卻不附法律效果~~~~~~那甲要怎麼處理?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如果判乙死刑,卻不附其成立之罪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因此欠缺一個,此判決即屬無效!

基於控訴原則,案件須由檢察官起訴至法院,法官才能審理此案,並且需依檢察官的起訴做出判決~~~即沒有起訴、沒有判決;目的是讓法官處於被動客觀第三人來判斷事實,建立公平合理的審判環境。

那為什麼一個起訴,只能做一個判決,不能做數個判決?基於刑法是處罰一個人的行為』,因此一個犯罪行為,只能接受一次處罰,不能有第二次,此乃一事不二罰;而想像競合是:一行為成立數罪名,雖然是數罪名,但是行為人本身卻是『一行為』,此與數罪併罰不同!數罪併罰是『數個行為』產生犯罪結果當然是要數罰!

如果就想像競合與判決性質做連結,一行為成立數罪,若數罪就作數判決,但是每個判決本身都有『法律效果~~~~死/無期/有期………無罪』,那這樣會不會『一行為卻受數個法律效果處罰~~~違反一事不二罰』!

那你說:不然就從數判決找出最重來處斷!
(1) 判決是犯罪事實認定、法律效果之裁量,認定該行為是不是成立犯罪、如何處罰,但是不論其罪名為何、有幾個罪,如果是一個行為~~~怎麼會做出數個評價?而且如果只取其中一個判決較重之刑來處斷~~~~~~是不是排斥其他判決,那問題來了!
法官對甲的一行為做出ABC的判決,以最重的B來處斷,那是不是AC部分欠缺法律效果~~~~因為被B排斥!】,那A、C是否為【無效判決】,相對的A、C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也無效】~~~~~~~所以等同你的天才想法讓甲對A、C【無罪】!

(2) 判決本身具有自縛性,一旦做出判決,法官即受此判決拘束,不得自行更改其內容;既然法官是對甲做出A、B、C三個判決,自然法官就受A、B、C三個判決之拘束!根本不能更改要以那個判決適用於甲,『A、B、C判決全部一律適用於甲~~~~~~又回到違反一事不二罰
(PS:你的刑訴6+7+265根本沒屁用!
雖然是牽連管轄,但還是要做數判決~~~~~~~那還不是回到上述模式)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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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9 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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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Dragon-Q

是嘛!我的意思是檢察官起訴A罪,法官認為未起訴之BC罪與A罪為一案件,但卻無法認定A罪犯事實,這樣不得任意擴張再審理BC罪

(1) 法律依據為何?實務見解是否與法律相符?

(2) 為什麼只有檢察官起訴部分無罪,就沒有起訴效力所及?如果起訴部分有罪,那還有沒有起訴效力及於他部?如果有,那他部如果無罪,是否起訴有罪的部分也跟著無罪部分,不受起訴效力所及』~~~~~因為你的實務『應該就是你』認為:避免起訴效力任意擴張,對被告造成更不利!

(3) 如果檢察官起訴A罪,法官認為未起訴之BC罪與A罪為一案件,結果A有罪、但是B無罪,那麼C是否受起訴效力所及?

如果是:你不是說有無罪,就應該避免起訴效力任意擴張,對被告造成更不利嗎!

如果沒有:不是說必須是檢察官起訴部分無罪,才沒有起訴效力所及?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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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9 0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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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9 00: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樓題目是:『假設今天有車禍,甲造成了乙.丙輕傷,乙丙是雙載,不久乙方對甲方,提出了過失傷害,而後法院也判決了,這樣丙方還可以就同一事件,再對甲方提出過失傷害嗎??這樣的案件,有符合一事不再嗎??』

本爐主打的太快,所以誤把238內容打進去~~~~其實不是238條,不過丙的部分還是要做不受理判決
告訴是訴訟條件之一,因此如果欠缺,法官是不可對其實體做出判斷【告訴乃論是私人任意處分,無人提告,法官不能審理】,如果欠缺,法院只能做不受理判決;且法官是不可以問告訴權人是否要告!否則法官問告訴權人是否要告,會有法官干預私人行使告訴權、或對被告偏頗、引誘告訴權人提告等失去超然中立之嫌疑!
.......

但是你在30樓提出:D. 結論:
所以267討論起訴效力之目的,是在使【刑法罪數、刑訴案件數一致性】,不要因為刑法的想像競合,結果再訴訟法是數案件並做出數判決~~~是不是造成【一案數判】!因此刑訴對於【裁判上之一罪】的性質需一致性,當犯罪行為一部不成立,則不符合想像競合之要件!(因為想像競合必須是有罪與有罪之間才有關聯),而不屬想像競合範圍內~~~~~~訴訟法上當然是要有相同處理:
既然想像競合於訴訟法上是單一案件,當然只有成立犯罪之部分,才屬單一案件之一部,並受起訴效力所及!若是無罪部分,刑法上非屬想像競合,訴訟法上當然非屬單一案件之一部,自然不受起訴效力所及
因此:
甲打傷ABC,檢察官就以甲打A起訴~~~~是不是起訴效力亦即於B
C!結果A無罪
只是代表A之部分非屬甲犯罪行為之一部,因此甲打A之部分,與BC分開成為兩個案件;又檢察官只對A部起訴,當然是屬【數案件】,而非單一案件!起訴效力根本不會及於BC

這樣的說法你又說本樓題目丙的部份諭知不受理
(沒妹下判有罪),仍有起訴效力所及。這樣的說法不是
矛盾!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9 01:5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刑訴267: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請問你的實務理論為何?而且就算有實務理論,法律並沒有說明單一案件之起訴效力會因【無罪】而效力不及於全部,所以你的實務理論是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


呵呵~~那你之前所言的有罪有罪不可分,刑罪數=刑訴罪訴有符合法律保留!?!?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9 01:5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如:檢察官起訴甲強制罪,審判時發現甲是強制性交!雖然性交部分非屬起訴效力所及,但是甲是因強制罪而起訴,如果法官因此判甲強制罪,那性交部分如何處理?上訴二審改判嗎?那麼甲就少一次對強制性交接受審判的權利!如果因事實不符改判甲無罪,那是否會讓檢察官再行起訴至法院!浪費審判資源!~~~~就算檢察官上訴改判強制性交罪,甲還是少一次對強制性交接受審判的權利】,因此267條說明:單一案件只要起訴一部,效力及於全部~~~~~只是當犯罪事實、罪名有所變更,應該更新審判程序!
.......


不好意思~~至這是同一性!不是單一性!只是上級審法院認為下及審法院是用單一性或同一性有誤
,就可以當做判決不是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可以撤銷廢棄原判而自為判決或發回更審!

ps:再行起訴幹嘛,事實有所誤認不可以上訴第二審!簡白一點你不符就上訴阿!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9 01:5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既然是基於對事實認定及保障被告審級利益,如果法官可以【限縮起訴效力】~~~~而且非屬法律允許!那不就代表法官行使【起訴權】~~~形成糾問制度!而且容易使法官產生偏頗!
.......


267就有法官行使起訴權這樣的性質在阿!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9 03:1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如果就想像競合與判決性質做連結,一行為成立數罪,若數罪就作數判決,但是每個判決本身都有『法律效果~~~~死/無期/有期………無罪』,那這樣會不會『一行為卻受數個法律效果處罰~~~違反一事不二罰』!


刑訴流程-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若一行為只受一次處罰,應該是審判的事還是執行的事!?
一行為僅受一次審判這樣才不違反一次不二罰!?

[quote]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9 03:1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那你說:不然就從數判決找出最重來處斷!
(1) 判決是犯罪事實認定、法律效果之裁量,認定該行為是不是成立犯罪、如何處罰,但是不論其罪名為何、有幾個罪,如果是一個行為~~~怎麼會做出數個評價?而且如果只取其中一個判決較重之刑來處斷~~~~~~是不是排斥其他判決,那問題來了!
法官對甲的一行為做出ABC的判決,以最重的B來處斷,那是不是AC部分欠缺法律效果~~~~因為被B排斥!】,那A、C是否為【無效判決】,相對的A、C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也無效】~~~~~~~所以等同你的天才想法讓甲對A、C【無罪】!
.......



..........你到底在說什麼捏!?我說三罪都判~確定了之後取重罪處罰!
那我問你好了~~用你的說詞:假設三罪都有成立,以B罪為重,怎麼處斷,從重B罪處斷
這樣AB罪不就被B罪排斥!是否為無效判決!?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9 03:1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2) 判決本身具有自縛性,一旦做出判決,法官即受此判決拘束,不得自行更改其內容;既然法官是對甲做出A、B、C三個判決,自然法官就受A、B、C三個判決之拘束!根本不能更改要以那個判決適用於甲,『A、B、C判決全部一律適用於甲~~~~~~又回到違反一事不二罰
(PS:你的刑訴6+7+265根本沒屁用!
雖然是牽連管轄,但還是要做數判決~~~~~~~那還不是回到上述模式)

.......
                             


因為你不曉得你所謂的屁是如何產生的!而且,你知道有個東西就執行刑嘛!?知道嘛數罪併
罰用的!但是處斷行捏!你刑罰論沒念~就想出判決對法官具備拘束力偏題的鳥事,比我天才

PS:6+7+267解決的是什麼,你知道嘛~起訴與審判上控訴原則的建立,而不是一事不二罰
,若要維護一事不二罰,應讓法官行使實體法上『處斷刑』的法律效果!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9 03:1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刑訴的判決,是法院對於犯罪事實認定、法律效果的對外意思表示,且缺一不可!
【如:判決認定甲成立殺人罪,卻不附法律效果~~~~~~那甲要怎麼處理?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如果判乙死刑,卻不附其成立之罪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因此欠缺一個,此判決即屬無效!

基於控訴原則,案件須由檢察官起訴至法院,法官才能審理此案,並且需依檢察官的起訴做出判決~~~即沒有起訴、沒有判決;目的是讓法官處於被動客觀第三人來判斷事實,建立公平合理的審判環境。

.......
                             
(1) 法律依據為何?實務見解是否與法律相符?

(2) 為什麼只有檢察官起訴部分無罪,就沒有起訴效力所及?如果起訴部分有罪,那還有沒有起訴效力及於他部?如果有,那他部如果無罪,是否起訴有罪的部分也跟著無罪部分,不受起訴效力所及』~~~~~因為你的實務『應該就是你』認為:避免起訴效力任意擴張,對被告造成更不利!

(3) 如果檢察官起訴A罪,法官認為未起訴之BC罪與A罪為一案件,結果A有罪、但是B無罪,那麼C是否受起訴效力所及?

如果是:你不是說有無罪,就應該避免起訴效力任意擴張,對被告造成更不利嗎!

如果沒有:不是說必須是檢察官起訴部分無罪,才沒有起訴效力所及?

.......
                             
[/quote]
實務見解就是我!?呵呵~~歹謝!我沒那的高竿,這裡我也應該要反問你
本頭題目丙為何不能再告!丙未告訴檢察官亦未起訴!?

以實務見解:C仍受起效力所及!

而且如果是的部份:我是說起訴之部分!眼睛張亮一點!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9 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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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9 22: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Dragon-Q:
既然你能講那麼多,那為什麼不把你號稱【實務】的見解打出來一起討論呢?就算沒有字號,那也把實務內容白話來講也可以~~~~~還是說【實務】就是你本人! 表情

(PS:我敢肯定這種說法只有你才會提出來~~~~因為周大舫也從沒說過~~~~~~~不知您是哪個國考典試委員?~~~~那就要好好拜讀你的論訴!不然~~~~~~遇到獨門暗器就不好了 表情 )


你十分確信『實務=我』!?你有上過周胖的課!?我記得我以前上過他的課時『他也有說明過以上種種』!
他上得很簡單阿!

PS:我不可能是典委也沒有獨門暗器!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9 23:19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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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了不該說的話,問了不該問的問題,所以編輯掉(跪)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1-12-20 12:29重新編輯 ]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5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12-20 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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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還沒導出結果來嗎??
沒有結果,就不用在人身攻擊了~~
這樣沒實益~~~
看法不同,畢竟要說服一個人不是容易的事~~

我說說我的看法~~
我以前覺得刑法比刑訴難~~
可是看兩位PO文討論的重點~~我沙沒(台語),就是看一小段都看得懂,看一大段就不知到什麼重點?(應該我是門外漢的關係)
無意介入你們的討論~~
(PO文就是給人看的)
所以看完你們的文之後,我覺得我以前的刑訴一定讀得很差~~~至少肯定比刑法差
因為刑法我還知道討論問題出在哪??

可是以前我在看例解刑事訴訟法時,還看得懂大部分~~

證明一件事,你們真的很厲害~~~因為我看不懂~~

不是你們對方不好~~事實上,是都太厲害了~~

所以就不用再爭執了~~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0 1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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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Dragon-Q:
原來你的實務見解是 "閒閒美黛子"!

難怪會與法條不符!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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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0 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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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20 22: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Dragon-Q:
原來你的實務見解是 "閒閒美黛子"!

難怪會與法條不符! 表情



呵呵~這也要爭表情 !再透漏一點,267條文的操作本來就是條文上
沒有的東西阿!僅多只到效力急於全部

而且閒閒每袋子是我,我又不是實務....PS:我也覺得實務很無聊
發明這些東西==!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20 14:4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天啊~~還沒導出結果來嗎??
沒有結果,就不用在人身攻擊了~~
這樣沒實益~~~
看法不同,畢竟要說服一個人不是容易的事~~

我說說我的看法~~
我以前覺得刑法比刑訴難~~
可是看兩位PO文討論的重點~~我沙沒(台語),就是看一小段都看得懂,看一大段就不知到什麼重點?(應該我是門外漢的關係)
無意介入你們的討論~~
(PO文就是給人看的)
所以看完你們的文之後,我覺得我以前的刑訴一定讀得很差~~~至少肯定比刑法差
因為刑法我還知道討論問題出在哪??

可是以前我在看例解刑事訴訟法時,還看得懂大部分~~

證明一件事,你們真的很厲害~~~因為我看不懂~~

不是你們對方不好~~事實上,是都太厲害了~~

所以就不用再爭執了~~




因為法律本來就沒有一定的~~我只是看到我不懂的地方就想問而已!
所以請原諒我的白目!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0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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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12-20 12: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說了不該說的話,問了不該問的問題,所以編輯掉(跪)

不用跪啦,因為你問的題目已經是考古題了!至於丙可不可以再提告訴:

實務表態67年10次刑議~

某甲駕駛卡車不慎,撞倒由某乙駕駛後座搭載某丙之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均受輕傷。某乙告訴某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決某甲無罪確定後,某丙又向同一法院告訴某甲過失傷害再經起訴,某甲撞倒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受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且係以一行為犯之,依據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其有無刑事責任,已因前一確定判決所為無罪之諭知而確定,此與連續犯之連續數行為及牽連犯之數行為有方法結果關係之情形不同,不容再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判決,此後一起訴,參照本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四三號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七一號解釋,應為免訴之判決,如仍為有罪之判決確定者,其判決顯屬違法。 (同乙說)]        
                     
]提  案:院長交議:某甲駕駛卡車不慎,撞倒由某乙駕駛後座搭載某丙之機車,致
     某乙與某丙均受輕傷。某乙告訴某甲過失傷害,經判決某甲無罪確定後,
     同一法院又另就某丙告訴某甲過失傷害部分,為有罪之判決確定,對於該判
     決有罪確定之後一判決,是否違法 ?有下列二說:討論意見:
甲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如法院就其行為之一部,已經為實體之確定判決者,其效力及
   於全部,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所明定。惟所謂裁判上一罪,其一部
   已經為實體之裁判,如果確定,其效力及於其他未裁判之部分者,係指已裁判部分
   為有罪之裁判而言,並不包括無罪之裁判在內。某甲既經判決無罪確定,即不發生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一罪之問題,尤無無罪判決之效力及於有罪判決之可言。因而對
   於後一確定判決,不發生違法問題。
乙說:某甲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且係以一行
   為犯之,依據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其應否受刑事制裁,已因前一確定判
   決所為無罪之諭知而確定,此與連續犯之數行為及牽連犯有方法結果之情形不同,不
   容再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判決,是對於後起訴者,參照本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四
   三號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七一號解釋,應為免訴判決,如仍為有罪之判決確定者
   其判決顯屬違法。至於甲說意見,若就連續犯、牽連犯有數行為之情形而論,固無不
   合,但本例想像競合犯僅有一行為,其情形顯有不同。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 ?請公決決  議:
某甲駕駛卡車不慎,撞倒由某乙駕駛後座搭載某丙之機車,致某乙與某丙
均受輕傷。某乙告訴某甲過失傷害,經起訴並判決某甲無罪確定後,某丙
又向同一法院告訴某甲過失傷害再經起訴,某甲撞倒機車致某乙與某丙受
傷,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其觸犯之數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均屬相同,
且係以一行為犯之,依據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其有無刑事責任
,已因前一確定判決所為無罪之諭知而確定,此與連續犯之連續數行為及
牽連犯之數行為有方法結果關係之情形不同,不容再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
實體判決,此後一起訴,參照本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四三號判例及司法院
院字第二二七一號解釋,應為免訴之判決,如仍為有罪之判決確定者,其
判決顯屬違法。 (同乙說)    


以上是實務的決議內容,至於考試怎麼寫:
題目小:可以區分甲說/乙說,最後再提67-10決議的結果就是採乙說。
題目大:就直接些寫實務見解,還後括弧『附帶說明:亦有學說見解認為........
    ...直接以簡短的方式寫出核心...』


至於回到本題,丙可不可以題告!不行,因為理由是藍色的的部份!(很瞎的部份,但是
考試還要採)!


[ 此文章被Dragon-Q在2011-12-21 07:13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0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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