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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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除死刑的问题并不困难 困难的是人很难承认自己的偏执
2.废除死刑的目的不是为了尊重生命,而是因为废除死刑的利益大于有死刑而已
3.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以及法律的目的是正义...... 你们的法律认知与事实有相当大的出入,刑法的功能与目的不是实现正义,正义是由天去实现的不是我们人自以为能去实现的,刑法的功能与目的只是为了维护人类社会的生活秩序而已。(人如果被鲨鱼咬了,会去告鲨鱼吗,那不告他那正义呢)
4.刑法从来就没有认为人绝对不可以杀人,相对的在某些情形,人当然可以杀人,尤其当公权力所不及时,难道还要等被伤害后再依法处理吗??????(如正当防卫) 所以人本来就有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却未必相对的有相当的权"力"!
5.所以人杀人在某些情形下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可是法律却另1方面会倾向废止死刑也是必然的,因为当你正当防卫时你是清楚明白你正在危险中(误想防卫不论,因为那就不是正当防卫),而你的所要救助跟维护的生命或利益也还存在。可是死刑呢????????? 既然是死刑就意味着是经过刑事程序,而不是在事发当场,那么就有下列2个特征 A事实真相难以重演 B所要保护的生命或利益已无危险或已无救助的可能(伤害已经造成、人死不可复生)
所以死刑如何能发挥像一般人以为的正义功能????? A人一定是他杀的吗????? B被害已无回复可能(如有大致也不会动用极刑),那么处他死刑的好处在哪呢???? 大概仅能满足一般人心理的正义感而已,所以主张死刑的大部分的理由都根基于正义感,可是这个正义感却是建构在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心理上,而这种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心理说穿了并不是正义,而是报复发泄与示威,也就比较接近刑法一般预防的功能!
6.而现代刑法与刑事政策以及刑罚学研究发现,站在特别预防的立场去剖析这个问题,废除死刑的利益会大于有死刑(相关比较建议参考犯罪学、刑罚学这方面的书籍),当然如楼上数位所言,要有相当刑罚作为配套(比如不可假释的无期徒刑)!
7.各位坚持不可废除死刑的论者请试想,按照你们不可废除死刑的理由如在于该人可恶、罪大恶极、被害之人有多么多么可怜...,如果行为人A杀了几千几万人,不过A系无责任能力人,按刑法他无罪,那各位要如何对A论处.....
我想大约是怎么可能....,一定是法官乱判.......,恐龙法官.......,法匠...滥法...,没有公平正义.....,法官最好改判不然我们要烧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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