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sking010 于 2011-06-20 16:28 发表的:
Dragon-Q大大一语点醒梦中人
我有几个问题要问问各位大大
1.若题目出现"气不过"等字眼就可以用[义愤杀人]来处理??
2.因果关系如果用"客观归责理论"来解
其成立条件有二: (1) 行为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其中"法"是指容许规则]
(2)风险升高成实害
从(2)来看若行为人对原本制造的风险已丧失控制的能力.就不成立因果关系
题目系属第三人行为介入之[超越因果型] 这样来解不知道有没有错?
现在我初学刑法
有什么错误的地方
希望各位大大可以给予批评和指教
让我能够更进步~
<第一次发文~好紧张XD>
不用紧张/按部就班!
一因果出现在TB的客观上就可以讨论!用客观归责建议用『风险被他人逾越』
,然后说甲的行为所以创造之风险,虽然最后出现人死之结果,但风险之实
现受他人行为所逾越,故,乙之死亡不可归责于甲!
二然后违法性讨论正当防卫=不可能过/紧急避难=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都
没有,所以具备违法性
三具备罪责,惟,甲系因愤怒而构成杀人未遂之下讨论义愤杀人未遂!愤怒=
义 愤!?天差地远,不能用!仅多适用57条犯罪所受之刺激而审酌刑度!
四结论,甲271人杀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