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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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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hannsg 于 2010-02-06 20:17 发表的 刑法问题: 到引言文
我想请问一个刑法问题
甲以杀乙的意思,将乙捅数刀,而乙竟未死。
甲以为乙已经死去,而将乙丢入河中,
却导致乙因而逆死,请问甲该当何罪?

讨论好激烈,我看到眼花了,不过我还是自己解一下,这题看似简单却很难。
应该分两段:
甲杀乙,乙未死:杀人未遂没问题,大家都会。
甲丢弃乙到河中,乙本来未死却事后被水溺死:
我想过293无义务遗弃,但是不成立,因为甲主观是要犯247遗弃尸体
我也考虑过247遗弃尸体,但是又不成立,客观上却是活人
客观上,杀死乙的是河水,但是把乙器置于河水的是甲,河水这个凶手法律又不能评价他
所以甲丢乙到河水的行为和乙死亡的结果有客观上的直接因果历程,创造了死亡风险,并实现了该风险。
但是客观上乙到底有没有死,甲对于乙死亡欠缺故意,所以甲应该论以276过失致死。

前行为和后行为,本来可以用不罚后行为处理掉,但是客观上发生了因果历程有重大偏离,乙的死亡不能归咎于前行为砍杀行为的原因,毕竟适河水淹死的,两者客观上显有欠缺因果关系,所以应以杀人未遂加上过失致死数罪并罚。

有错误请指教,这题我也不太肯定
客观相当因果关系说可参造76年台上192号判例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7 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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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尸体罪构成要件就不符合了还进入到未遂犯?
行为客体是死人啊!不是活人!
呵呵!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7 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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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2-27 07: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遗弃尸体罪构成要件就不符合了还进入到未遂犯?
行为客体是死人啊!不是活人!
呵呵!

呵呵......所以我说「如果是采『新客观』或『主客观混合』」

还记得甲欲杀床上的乙,乙早在一小时前已死亡的案例吧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7 07:23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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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重新思考倒是没有问题,我是采主客观混合论,以主客观混合论我怎觉得他没有成立?
遗弃尸体罪他保护的法益,是对于先人,尸体的尊重,拟制于中国人有一个死者为大之观念,这观念是抽象的,而且要以人是死亡为前提。
但是客观认定,丢的是一个活人,怎么会对这个法益有所危险呢?
59年台上字2861判例,讲的也是对于保护法益有直接危险性,既不既遂是一回事。

以上...供参考,我推的不好别理我,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7 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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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2-27 08:1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嗯...重新思考倒是没有问题,我是采主客观混合论,以主客观混合论我怎觉得他没有成立?
遗弃尸体罪他保护的法益,是对于先人,尸体的尊重,拟制于中国人有一个死者为大之观念,这观念是抽象的,而且要以人是死亡为前提。
但是客观认定,丢的是一个活人,怎么会对这个法益有所危险呢?
59年台上字2861判例,讲的也是对于保护法益有直接危险性,既不既遂是一回事。

以上...供参考,我推的不好别理我,哈! 

进入未遂前要先谈着手,
其实也是有补习班老师跟你持同样见解-「直接危险性」
不过那位老师是认为「客体不存在,根本无法着手」 (连进入未遂讨论都不用表情)
同样地,套到不等价客体错误,(ex.甲误乙的狗为乙而杀之)
乙不在现场,对其无从着手,故不成立杀人未遂。

这算是少数说中的少数说......
虽然蛮有道理的,可是我考试不敢写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7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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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仪器尸体罪之未遂,可能不用论!!蛤~~为啥?
因为杀人弃尸对于弃尸的部分可能适欠缺用期待可能性抑或与罚之后行为,
换言之,遗弃尸体罪在杀人罪之前提若以实务见解欠缺期待可性不罚,那~
为何未遂就要罚?虽然,具有不法行为,仍欠缺责任哟;但学说采与罚之
后行为,也不一定是成立犯罪其学说如下:
一法条竞合说:认为不罚之前后行为乃竞合论之规范,为行为人完成主要行为,
 必然伴随之他行为,故为法条竞合之
二构成要件说:认为不罚之前后行为乃独立之之型态,非为法条竞合之规范
 ,亦行为人于数行为之下完成主行为,对于他行为已掺与主行为之处罚(
 与罚之前后行为), 故伴随之他行为亦为构成要件无用成立,咎其因乃
 以法益侵害之风险
换言之,以学说解之第二说,亦为构成要件不成立,故杀人弃尸采第二说者
,构成要件根本不成立~~
----------------->以上仅为敝人的见解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7 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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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2-27 14: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仪器尸体罪之未遂,可能不用论!!蛤~~为啥?
因为杀人弃尸对于弃尸的部分可能适欠缺用期待可能性抑或与罚之后行为,
换言之,遗弃尸体罪在杀人罪之前提若以实务见解欠缺期待可性不罚,那~
为何未遂就要罚?虽然,具有不法行为,仍欠缺责任哟;但学说采与罚之
后行为,也不一定是成立犯罪其学说如下:
一法条竞合说:认为不罚之前后行为乃竞合论之规范,为行为人完成主要行为,
 必然伴随之他行为,故为法条竞合之
二构成要件说:认为不罚之前后行为乃独立之之型态,非为法条竞合之规范
 ,亦行为人于数行为之下完成主行为,对于他行为已掺与主行为之处罚(
 与罚之前后行为), 故伴随之他行为亦为构成要件无用成立,咎其因乃
 以法益侵害之风险
换言之,以学说解之第二说,亦为构成要件不成立,故杀人弃尸采第二说者
,构成要件根本不成立~~
----------------->以上仅为敝人的见解 表情

大大讲得有道理,只是小弟有一个疑问
若采「风险逾越说」
前行为先不理(杀人未遂之部分)

后行为是「一行为」触犯遗弃尸体(未遂)罪&过失致死罪
所以若不罚后行为,有没有过失致死罪也跟着不罚问题?

另外竞合之顺序,不是「一行为」的想像竞合要先吗?
换言之,遗弃尸体(未遂)罪与过失致死罪要「想像竞合」
之后才能与杀人未遂去做竞合。

哈哈...竞合的部分其实我不是很懂,这点若有错误还请大大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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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7 1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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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关系不是应该是针对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下的行为吗?
而这些罪名触犯时间应该是同时触犯或是时间上有密接连续性

不罚前后行为就没有这问题,遗弃尸体罪的着手时点是丢弃时,真正死亡的时间点跟前行为没有时间上的密接连续性,况且两个保护法益是不同的,是不是用前行为来的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27 1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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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2-27 19: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讲得有道理,只是小弟有一个疑问
若采「风险逾越说」
前行为先不理(杀人未遂之部分)

后行为是「一行为」触犯遗弃尸体(未遂)罪&过失致死罪
所以若不罚后行为,有没有过失致死罪也跟着不罚问题?

另外竞合之顺序,不是「一行为」的想像竞合要先吗?
换言之,遗弃尸体(未遂)罪与过失致死罪要「想像竞合」
之后才能与杀人未遂去做竞合。

哈哈...竞合的部分其实我不是很懂,这点若有错误还请大大不吝指正


本案所涉及罪名杀人未遂,过失致死,遗弃尸体未遂;若适用风险逾越(抑或重大偏差
),都是对于行为人之行为在数行为中杀人未遂之行为与过失致死之之行为,此数行为
以杀人既遂评价成立一罪,且遗弃尸体之部分适用不罚前后行为
一法条竞合说(吸收关系)
 此说认定为一行为故以杀人既遂之评价吸收遗弃尸体罪
二构成要件说
 此说认为杀人既遂故以成立,则毋庸是论遗弃尸体罪,乃其行为已参与杀人罪论处,
 使后行为乃欠缺构成要件该当性

换言之,因果历程错误先判断数行为中杀人未遂及过失致死;于此数行为中认定构成要
件所成立之罪名杀人既遂,使得原为过失致死与遗弃罪本为想像竞合,于因果历程错误
后,数行为之后行为独留遗弃罪而为不罚后行为;换言之,遗弃罪放一边,先解决因果
历程错误于构成要件上之评价,在予不罚后行为解决解决遗弃罪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7 1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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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2-27 19: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竞合关系不是应该是针对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下的行为吗?
而这些罪名触犯时间应该是同时触犯或是时间上有密接连续性

不罚前后行为就没有这问题,遗弃尸体罪的着手时点是丢弃时,真正死亡的时间点跟前行为没有时间上的密接连续性,况且两个保护法益是不同的,是不是用前行为来的优?


竞合关系未必是一行为:实质竞合,不罚前后行为都是数行为;想像竞合,
法条竞合才是一行为~
真正的死亡关系与前行为没有实间密切,但于学说见解认定评价这数行为是
成立一个杀人罪;除非所学说所采乃陈子平老师的自主双行为论,此说认为
此行为是数罪并罚,对于后行为之过失致死与遗弃尸体未遂罪自然成立一行
为,成立数罪名之想像竞合以为评价,再与杀人未遂论处实质竞合数罪并罚
,就不会有当杀人未遂跟过尸致死成立依个杀人罪,然对于遗弃罪应从何与
杀人罪评价之问题!

然而采取概括故意/风险逾越/重大偏差等学说,乃认为后行为成立之过失
致死与行为人之杀人未遂自然成立一个杀人罪之构成要件,为行为人着手为
之杀人行为与后行为过失致死之结果,虽客观之行为因果非主观所认知之于
杀人既遂之前,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就算已逾越自己之人行为,但风险非为他
人所逾越,对于过失行为之死亡结果之可归责与杀人未遂之前行为判断成一
罪:杀人既遂,故前行为已杀人既遂为断,后行为仅剩遗弃尸体未遂~~
------->以上仅为敝人之胡说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7 1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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