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2-27 19:16 发表的 :
竞合关系不是应该是针对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下的行为吗?
而这些罪名触犯时间应该是同时触犯或是时间上有密接连续性
不罚前后行为就没有这问题,遗弃尸体罪的着手时点是丢弃时,真正死亡的时间点跟前行为没有时间上的密接连续性,况且两个保护法益是不同的,是不是用前行为来的优?
竞合关系未必是一行为:实质竞合,不罚前后行为都是数行为;想像竞合,
法条竞合才是一行为~
真正的死亡关系与前行为没有实间密切,但于学说见解认定评价这数行为是
成立一个杀人罪;除非所学说所采乃陈子平老师的自主双行为论,此说认为
此行为是数罪并罚,对于后行为之过失致死与遗弃尸体未遂罪自然成立一行
为,成立数罪名之想像竞合以为评价,再与杀人未遂论处实质竞合数罪并罚
,就不会有当杀人未遂跟过尸致死成立依个杀人罪,然对于遗弃罪应从何与
杀人罪评价之问题!
然而采取概括故意/风险逾越/重大偏差等学说,乃认为后行为成立之过失
致死与行为人之杀人未遂自然成立一个杀人罪之构成要件,为行为人着手为
之杀人行为与后行为过失致死之结果,虽客观之行为因果非主观所认知之于
杀人既遂之前,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就算已逾越自己之人行为,但风险非为他
人所逾越,对于过失行为之死亡结果之可归责与杀人未遂之前行为判断成一
罪:杀人既遂,故前行为已杀人既遂为断,后行为仅剩遗弃尸体未遂~~
------->以上仅为敝人之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