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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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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定義就如同你的定義一樣
客體錯誤->行為客體之誤認
打擊失誤->行為客體明確.但其結果發生錯誤
而因果歷程錯誤->客體明確.行為無失誤.僅是結果之發生乃苦主.天意(天災).第三人之行為所逾越.....

所以我舉的例子我並沒有說它叫做因果歷程錯誤,它仍為打擊錯誤
只是學說上之所以認為打擊錯誤為錯誤的一種類型
其理由在於因果關係上:行為人主觀所認識之因果關係與客觀發生之因果關係不一致
故認為其有錯誤
但此種錯誤非學說上所講的因果歷程錯誤
因為與學說對因果歷程錯誤之定義不同
否則直接稱為因果歷程錯誤即可,何必稱為打擊錯誤

至於加重結果犯與未遂犯.為主客觀不一致.是否為錯誤之類型
對於此問題,你先說出你的見解,我再與你討論
這是我個人回答問題之習慣,請多包涵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2 00:31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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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1-02 00: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因為故意得要有「知」與「欲」,

不是只有預見,還得針對此預見要有決心要做!表情

所以要真的採用少數說的見解,除了預見「單一法益」的侵害事實這一關,

還有欲侵害「單一法益」的這一關!



不太懂大大所欲表達的......

不過......我文章最開始就說了,考試我還是會照通說來表情

(除非對少數說之體系有充分的了解,否則一知半解下,我不敢拿來上戰場表情 我是俗辣)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2 09:00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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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02 09: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太懂大大所欲表達的......

不過......我文章最開始就說了,考試我還是會照通說來表情

(除非對少數說之體系有充分的瞭解,否則一知半解下,我不敢拿來上戰場表情   我是俗辣)

我的意思是就算有預見另一人的法益侵害(知),卻沒有欲(決心侵害法益),就不可能是故意,只能往過失方向跑,

除非是未必故意,但如果是未必故意,也沒有等價客體錯誤的問題,

所以林東茂才會用刑事政策(怕出現刑法評價的漏洞)的理由來支撐他的論點。


這類型的題目,最怕是遇到結合客體錯誤及打擊錯誤的,

如:丙欲殺甲,卻於遠處瞄準時誤乙為甲,槍擊之卻槍法失準,彈道偏異後,正巧擊中甲。

忘了仍然依打擊錯誤處理時,在考場時就會很糾結了!表情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2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1-02 23:59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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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1-01 11:2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原來也有學者贊成此說呀!
晚輩以為只有個人和冰大在胡說而已
晚輩還有一個幻想,不知是否有人贊成
對於打擊失誤,
個人認為,只要客觀能預見,行為人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而非過失致死+殺人未遂
1.甲要殺乙,甲見乙跟丙走在一起,甲確信不會打中丙,但結果是打中丙
2.甲要殺乙,甲開槍殺乙時,丙正好經過,而結果打中丙
晚輩認為例1,應為殺人既遂
而例2,應為過失致死+殺人未遂

以上僅為晚輩的幻想而已
其實晚輩僅是想突顯"主觀"
在同一個"客觀"事實,但仍因行為人"主觀"不同,而有不同的結果
重點是"主觀"是不可觀察,
所以晚輩才會以"客觀能預見",來取代行為人的"主觀"
以防止行為人已"吃飽",但仍辯稱,尚未吃到"主菜"
如例1甲要殺乙,甲見乙跟丙走在一起,甲確信不會打中丙,但結果是打中丙
如果甲是故意要打丙,而辯稱要打乙,甲仍成立殺人未遂罪,

看來晚輩僅能一人孤獨寂寞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3 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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