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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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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指這個推論,而是發生偏離因果或累積因果時,如何認為其有因果?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8 17:50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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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請教推論,是還不明白,為何結論是未遂犯?
1異常因果(限於甲基於傷害故意劃乙一刀,不知乙有血友病,但乙死了之例)
1.1客觀:乙死,甲有條件因果,且有歸責?(血友病部分,不知道,怎能有歸責?)
1.2主觀:故意傷害...能變為故意殺人嗎?
可以算殺人未遂嗎?故意傷害(可歸責)致死(可歸責?)?

所以這種題目,要按實例題去推,不能背結論.
結果在期待可能性下,可歸責.(甲推乙下水,乙被丙已救起,卻因竹筏翻覆而乙死)甲論殺人即遂.
結果在無相當性下,則不可歸責.(如人已救走,卻因車禍而死)
(通常已安全)才論未遂.
.................

2甲乙分別下毒給丙,分開不會死,合起來會死.
1客觀:著手,且丙死,有因果關係,又可歸責?
2主觀:殺人故意
  ....

  所知所犯原則,若無另一人下毒,則不會死,故只能犯未遂.(請問這算那一階?)
但老周若論即遂,如何推出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8 23:09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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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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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是老周教出來的,不過學得只算是差強人意。以下提出個人意見,不一定代表老師的解法:
【異常因果】
1.若基於傷害故意,造成死亡結果。客觀大於主觀,可能成立加重結果犯: (此時老周手會一手高一手低)
2.再依加重結果成立要件去檢驗,甲不知乙有血友病,即無預見可能性,自然不需負加重結果之責。
3.結論:只成立基本之罪(傷害罪)。

其實老周教學並不強調理論,例如我就沒有從老周身上學到法定符合說、具體符合說,甚至所知所犯,老周都認為是過時產品,而用唸Rap的速度帶過。

【甲乙分別下毒給丙,分開不會死,合起來會死.】
「若非A...則不會B...AB有條件上因果關係」,這是條件理論的基本模式,即是從事實反面去推論。
將本案例套進去:
甲主觀出於故意,客觀已經著手實行,也有丙死亡結果之發生,
依條件理論:若非甲下毒,丙也不會死掉,故兩者有條件上因果關係。
小結:甲該當普通殺人罪。
(條件理論是屬於因果關係上面的理論,當然屬於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老周之所以推出既遂,如同前面lai大說講,是因為當時在教條件理論,而非老周認為該是既遂。
就因果理論來講,我覺得參考書寫得太過簡略,若有興趣,可以翻閱教科書。本人手上的林山田老師的黑白書寫得還蠻清楚的。條件理論後來還有一堆修正,請大大自行參閱書本。

轉回來題目,本案例中之所以認為甲、乙只需負未遂之責,乃因刑法乃個人罰法,甲、乙兩人非共同正犯,自不需為他方行為負責。故甲、乙只能各論以殺人未遂。




以上,若有錯誤,還請其他大大另作修正,感謝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9 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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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周是採用客觀歸責理論.而且比較像林山田老師版的.
風險逾越理論與否 表情
----->以上各個人猜測的~~~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9 1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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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看條件因果,則下毒案,可推出即遂.
但若就所有所犯來限縮(個人刑罰),未遂.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9 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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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論再適用.累積因果上是既遂成立於構成要件
19年北伐抗戰時出現的.所知所犯原則即在認定行為人之行為
可能成立數種犯罪但僅能取斷於一罪抑或認定身分(正犯或共
犯)之判斷.換言之.所知所犯原則適用在"構成要件"與與身分之
認定(間階正犯的->誤以為工具適不適格)
綜上所言.若是將所知所犯原則適用條件論中.可能是在構成要
件上探討所適用之罪名(既遂罪或未遂罪).就其因乃條件論係為
客觀構成要件上"因果"要素之判斷.加上行為人主觀對客觀上之
認知:客觀上再條件論具有因果關係滿足客觀成要件.主觀上之
認知由於對於客觀上既遂之要件.發生不一致而坦討所知所犯原

CF:所以.所知所犯於則亦可能適用在主客觀不一致之犯罪類型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9 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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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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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9 12:1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僅看條件因果,則下毒案,可推出即遂.
但若就所有所犯來限縮(個人刑罰),未遂.
感謝冰大及q大的說明.表情
1.甲乙兩人各在丙的水中下毒,一人5cc,5cc不會造成死亡,但是10cc就會出人命,故丙死亡
以下依此題併合的因果說明
一.條件說:
  (一).推論甲是否有因果關係
       1.如果沒有甲的下毒的行為,丙也不會因為乙下毒的行為而死亡,故甲有因果關係
          (1),甲此時為變數,即可想像其如果不存在
          (2).乙此時為常數,即係指已經發生的事實
          (3).依上述可知,想像甲的行為不存在,僅有乙的下毒的行為,丙也不會死亡,
  (二)推論乙也是同理
二.客觀相當因果關係
甲與乙各自下毒的行為,依經驗法則無必然的結合關係,
也就是說甲或乙的行為,在通常的情況下並不會造成丙的死亡
蓋丙的死亡僅偶然發生的事實而已
故甲或乙的下毒的行為,和丙的死亡無客觀相當因果關係
故為未遂

以上為本題的說明表情
以上為愚見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30 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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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歸責來看:
用相當性或所有所犯,就是未遂?
若用客觀歸責,又如何推論?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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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30 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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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30 12:2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所以以歸責來看:
用相當性或所有所犯,就是未遂?
若用客觀歸責,又如何推論?
若晚輩記得沒錯的話
在客觀歸責理論中實現風險的常態關聯性
如行為與結果.屬於無常態關聯性,為異常的因果歷程
此常能關聯性同客觀相當因果關係

如上逑有記錯.請前輩補充說明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30 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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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相當因果抑或客觀歸責.以適用其判斷所依據之事由得出其結果
亦可觀察各理論得線缺點.提出之後.再採取自己認為之評價.這樣無論是
僅為自己所提出之"無人說".都可進一步去探討...換言之.同等於動了學
說候在為創造新說.儘管是無說.也是個進步吧~~~~
------->P.S:酒喝太多還是少說話好了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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