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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c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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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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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拉去砍头 永绝后患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0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4 06:18 |
wu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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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选"去势"
虽然不能阻止某些有特殊癖好的人继续犯罪
但却能吓阻一些正徘回在犯罪边缘的人....
至少比现在好多啰...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4 07:13 |
josie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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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绝得很多强暴犯很恶劣而且关进去几乎出来再犯的比例太高了
让他去势当个太监才能保障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4 09:58 |
a78810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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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几乎都会犯的错
你当然想把它阉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4 23:15 |
gooqoo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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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有钱,就是无罪,而且全世界通用。没钱就没办法请律师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5 00:15 |
imbear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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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jerry_yao于2004-11-23 3:56 AM发表的 [哈拉]你(你)是法官会判强暴犯什么罪:
应该很多人在各种媒体看到关于高校强暴事件的报导了
相信都会有所感触吧
个人也是对这种罪犯感到痛恨
这个投票针对单纯强暴行为
你(你)若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
.......
请问这边是依照中华民国的刑法吗?

你的选项都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上的选法....还有什么唯一死刑的....
(所谓的唯一死刑是刑法规定某种犯罪的刑罚制裁只有死刑一项,而法官判就是判死刑,没有什么判唯一死刑的,又选一年以上是不是等于赞成五年以上、十年以上,选五年以上的人是不是赞成十年以上?这里逻辑上有很奇怪)

看一下法律吧~
第二百二十一条   (强制性交罪)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所以根本没有你说的什么十年以上或死刑的...而法官不论怎样的审判,也必须「依法」审判,
除非有刑法总则或分则的刑罚加重规定,不然强制性交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随便你想怎样判就怎样判。

当然这是哈拉,不过我想应该还是给大家一点正确的想法。

而如果觉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够重的话,应该是从立法论上面去做解决,而不是从法官量刑上面去做判断。当然考量的很多。只是提供一下粗浅的意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5 00:41 |
肥福牙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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阉掉之后还要在胸前烙印

烙印强奸犯的名子

还有一个"贱"字


这是.......最后的机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5 01:07 |
咩咩咩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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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判强暴犯被狼牙棒强奸....
让他体验到被强暴的感觉....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5 01:39 |
datou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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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专业潜水指导人员专业潜水指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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阉掉!阉掉!
该死的强暴犯
阉掉!然后在额头上刺青

关在动物园内
设一集中管理区
让人观赏
老死后拖趣喂肉食性动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4-11-25 02:07 |
jerry_yao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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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imbear于2004-11-25 12:41 AM的回覆
请问这边是依照中华民国的刑法吗?
你的选项都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上的选法....还有什么唯一死刑的....
(所谓的唯一死刑是刑法规定某种犯罪的刑罚制裁只有死刑一项,而法官判就是判死刑,没有什么判唯一死刑的,又选一年以上是不是等于赞成五年以上、十年以上,选五年以上的人是不是赞成十年以上?这里逻辑上有很奇怪)...............

感谢imbear这么仔细的把相关的法律条文找出来

是的!我了解现有法律在性侵害上
当然没有所谓无期徒刑或死刑
更是没有去势的罚则
请别看的太严重
只是想了解一下大家对这种犯罪的看法
即使你是男性
一样有女性的亲人和朋友
谁也不愿意看着自己的亲人或朋友受到这种伤害吧

其实这份投票只是想证实自己的想法是否跟大家一样
果然有绝大多数人认为现行法律罚责太轻
无法有效吓阻犯罪的发生

以下是个人的想法
是我很久以来常对朋友或家人说的主张
我认为性侵害12岁以下儿童和血亲乱伦应处以重刑(去势或死刑)

其他的应给予法官很宽的裁量权
由罚款至无期徒刑或去势
理由是12岁以下儿童不论是否愿意
都应由法律去保护
血亲乱伦是严重破坏固有道德及传统
是社会所不允许的
在优生学上所产下畸形儿机率非常高

此外一般性侵害为什么要给法官很宽广的裁量权呢
因为性侵害固然可恶
但也难免有勾引或男女朋友所控告的
所以需给法官去衡量情节轻重(当然是只在法官很清明的条件下)
但在极度可恶的情况下可以判他去势
这只是个人的看法而已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9 楼] From:台湾省 SONY公司 | Posted:2004-11-25 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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