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一遍"這種人..配當長輩嗎?"文章,以下表示個人意見.....
雙方"住"的不愉快,避免相互折磨,分家也好!
房子土地已將所有"貸款"還清並經代書"辦完過戶"手續,那兩兄弟之間的"任何金錢款項"均與"房子土地"無關("買屋的"金錢款項交代不清!!,"賣屋的"還去辦過戶??)
....除非"過戶前"這些款項已經明文指名支付的時間和方法.....
現在(過戶後)想追討貸款的錢還是不足餘額的錢,恐怕難上加難,因這部分涉及法律訴訟專業,不容易講清楚,建議先向縣市政府或向鄉鎮公所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問問看,而且錢的金額不大,請律師不划算.......
目前哥哥一家找好了房子,就儘快"裝修"入住,省的氣到內傷....
至於"弟弟的房子"要裝修天鵬,他把客廳的沙發、桌子、電視櫃、電視通通扔到外面,然後把我們放在抽屜裡的東西(包括抽屜)扔到外面,放在電視櫃上的東西則是裝在垃圾袋裡扔出去.......我想就算"房東"也沒有權利將房客的東西任意丟棄......你有拍了一些照片,建議整理一下並列出一張"損失財物總表"(包括總價值及各項單價),可以向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毀損財產"調解,提出後將來會取得"調解書"或"調解不成立書",這是對你有利的證據.......
另弟弟寄出"存證信函"做了一些通知(內容無須理會)..那是對"他"有利的"證據"
....你說:我們也馬上回了封信回去?但叔叔12月10日就從高雄回來了,也不管有沒有收到那封存證信??....那封"存證信函"是對你有利的"證據"
我認為要上了"法院","證據"才需要去認定有效還是無效(由法院認定)
目前看起來
土地房子弟弟的(他一心想整修自己的房子),哥哥一家雖然同住也另外買房子了(等待喬遷新居),"兩老"將來"兩家之間"來去........我沒看到什麼問題阿??........
長輩的溝通方法.....非"兒孫輩"經驗所及......
最後意見...盡量保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將來法院才會有利的判決.....
(外面不是還有房客不付房租也不搬走,房東還要"付錢"請房客搬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