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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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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殺乙之行為:
  甲出於殺害乙之故意,且以著手為殺害行為,唯乙死亡結果並未發生.
  成立殺人未遂罪.
2.甲奪乙一條手臂之行為:
  主觀上甲係出於重傷故意,客觀上出現重傷之結果
  成立重傷罪.
3.競合:
3-1.行為人著手於某犯罪行為實行中,變更其原有犯意為另一犯罪故意而犯之者,除法
      律有特別規定外,其前後二行為應予分論併罰(98台上2219參照)
3-2.殺人未遂罪及重傷罪係為不同犯意所為,論以併罰

PS:於犯意變更之情形下,應無所謂中止犯的適用,反過來看的話,如本來重傷害著手而後起意為殺人,那
  論以重傷害中止跟殺人即遂好像怪怪的吧!


假設乙因血流不止,而死亡
那甲又該當何罪呢?
1.殺人未遂罪以如前述
2.應成立重傷害致死罪:
(1)甲出於重傷害之故意,著手於重傷害之行為,導致出現重傷害結果以外之加重結果,
    致乙死亡,其死亡之結果在客觀係可預見(47台上920),甲成立重傷致死罪.
3.競合:
如前述,數罪併罰

因該是~~~這樣吧~有錯請指教一下..怕我觀念不對.

如果這個考點是要考中止犯那要怎麼表逹丫?
題示情形因該為未了未遂,而甲只要有中止行為,也是因外部障礙事由以外之事中止,因該就有中止犯可以適用了.
但這樣看起來,一般人的法感都會覺的怪怪的~


[ 此文章被cclock在2011-06-14 01:2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9 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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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很用心,找到去年的。
個人看法:
實務喜愛吸收犯,學者應都不喜歡。
舉個例子:製造偽造貨幣進而行使...實務吸收犯;學者見解,有不罰前(後)行為、想像競合....等

下面是引用 cclock 於 2011-06-09 03:0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3.競合:
3-1.行為人著手於某犯罪行為實行中,變更其原有犯意為另一犯罪故意而犯之者,除法
  律有特別規定外,其前後二行為應予分論併罰(98台上2219參照)
3-2.殺人未遂罪及重傷罪係為不同犯意所為,應無所謂吸收理論可以適用,論以併罰

.......
既然都已認為是兩行為數罪併罰,那3-2好像多餘且吸收犯評價為一行為一罪(因行為與罪都吸收了),沒有併罰。
再者,中止犯適用之有無。個人認為還是要論述。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9 1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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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考「故意於著手時判斷」,必須以著手時的故意判斷。
所以重傷故意+預備殺人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0 1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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