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問一下這題刑法考點~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217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4
下頁
>>
(共 4 頁)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ommerbrisen
級別:
小人物
x2
x42
分享:
▼
下面是引用 辛苦 於 2010-08-17 13:59 發表的 :
探討未遂行為....
這點我倒是沒想過. 只直覺的認為就是未遂.
本題只在最後問甲犯何罪名.
1.甲要乙道歉,強制未遂罪?
小的認為這個可以跳過不必細究,因為只是口頭上的要求//請求,還沒有達到強暴脅迫之程度吧...
水至清則無魚。
x
0
[20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10-08-17 16:37 |
oak811
級別:
小人物
x0
x82
分享:
▲
▼
某甲和鄰居乙處不好,因為乙的狗常常半夜沒事就會吠叫,造成甲的不爽,多次反映和溝通都沒用,某天乙的狗又再叫了,這次甲終於忍無可忍,把乙挖起來後,大吵一架,
氣不過後甲拿起路邊石頭,以殺人之故意要置乙於死地
,乙當場頭破血流,被家人送醫後,
不料救護車駕駛丙在出勤前有喝酒,再在送乙時,因為闖紅燈而不慎與橫向車道之自小客車對撞並起火燃燒
,乙當場燒死,
甲有何刑責?
(一)氣不過後甲拿起路邊石頭,以殺人之故意要置乙於死地:
1甲成立普通傷害與殺人未遂。競合方面,從一重處以殺人未遂。
2題目說的很清楚,甲主觀上的殺人故意非常明顯。
(二)不料救護車駕駛丙在出勤前有喝酒,再在送乙時,因為闖紅燈而不慎與橫向車道之自小客車對撞並起火燃燒:
1可以用條件理論與相當因果關係切入。
2再以客觀歸責理論加以論述。
3這邊,我認識只要提到相關理論即為已足。
基本上,上面幾點寫一寫,第一題的時間已經到了。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x
0
[21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
2010-08-18 07:40 |
ycx0716
級別:
路人甲
x0
x2
分享:
▲
▼
先論殺人既遂,討論因果關係是否成立、可否歸責後
再論殺人未遂。
x
0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8-18 11:48 |
凡思
級別:
小人物
x0
x446
分享:
▲
▼
倒是覺得這題相當明顯考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
個人認為比較完整的大綱寫法應該是,
(一)甲以石頭猛擊乙頭部行為,成立殺人未遂罪:
1.陳述法律事實,帶入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
(1)結果原因:
A.依條件理論
B.依因果關係中斷理論(實務見解)
(2)結果歸責:
A.依相當理論
B.依客觀歸責理論
C.綜上,甲不成立殺人既遂罪
2.主觀上甲有殺人故意,該當殺人未遂罪構成要件,又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3.結論:甲殺人行為中過程的傷害行為所構成的傷害罪應與殺人未遂罪,為一行為同時侵害生命及身體法益,
應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殺人未遂罪。
(若還有餘力,還可以補充殺人罪與傷害罪競合關係在學說上的爭論,屬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有四說)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x
0
[23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
2010-08-18 12:14 |
cmcarp91
級別:
小有名氣
x0
x92
分享:
▲
▼
結論 :
刑法是一個很簡單又很困難的科目,
因為看你用什麼角度去切入,所得到的答案就會有所不同。
怎麼寫都對;怎麼寫也都錯。
以上為個人學習刑法的心得。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x
0
[24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10-08-18 21:28 |
lai0913
級別:
初露鋒芒
x0
x268
分享:
▲
▼
乙根本不會死...
這句話只是指甲的行為最多只是殺人未遂,而完全與不能未遂無關,乙只是沒有被甲丟死而已,
也就是說如果不是車禍,乙是可以醫好,
所以此為偏離常軌因果關係
雖然司法三等或四等的刑法 考題很基本
但要寫的好,卻不簡單哦!
清如水 廉如鏡
x
0
[2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
2010-08-21 11:34 |
春之柏
級別:
小有名氣
x3
x573
分享:
▲
▼
因果歷程錯誤,行為人根本沒有期待,這部分無可歸責(用客觀歸責之構成要件範圍也可以說的)
或用相當因果指行為人和被害人被燒死沒有因果關係,不用客觀歸責討論.(因為客觀歸責是指有條件因果關進入)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x
0
[2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8-21 13:00 |
共匪
級別:
初露鋒芒
x0
x23
分享:
▲
▼
某甲和鄰居乙處不好,因為乙的狗常常半夜沒事就會吠叫,造成甲的不爽,多次反映和溝通都沒用,某天乙的狗又再叫了,這次甲終於忍無可忍,把乙挖起來後,大吵一架,氣不過後甲拿起路邊石頭,以殺人之故意要置乙於死地,乙當場頭破血流,被家人送醫後,不料救護車駕駛丙在出勤前有喝酒,再在送乙時,因為闖紅燈而不慎與橫向車道之自小客車對撞並起火燃燒,乙當場燒死,甲有何刑責?
(99司特四等)
本人也認為是在考因果關係,其實剛出一拿到到刑法考卷,被他難度嚇到...比起前幾年算好寫很多
我的目標
最終目標:三等考試
x
0
[2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8-23 12:49 |
cclock
級別:
小人物
x0
x12
分享:
▲
▼
...這個我只會用條件理論跟客觀可歸責理論去寫吧..
結果~~~是條件理論會過而客觀可歸責不會過....
x
0
[28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17 00:46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x0
x1156
分享:
▲
考點一因果二義憤三組卻違法事由!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x
1
[2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17 22:24 |
<<
上頁
1
2
3
4
下頁
>>
(共 4 頁)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82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