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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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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6-04 02: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還真是有恆心表情

可惜小弟不考犯罪學(總覺得這科怎麼好像是社會學、心理學、刑法之匯總?)

話說~大大要不要考慮也開個刑法相關的帖子讓小弟學習學習表情



要開刑法相關帖子嗎!!!!!!!!!!!!!!!!!!!!   只怕會被板上其他大大取笑(板上有好幾位都很精通刑法)。表情




(一)      一致觀的犯罪論:採取法律觀點的犯罪定義,認為犯罪乃違反刑事法,且為社會一致譴責的行為。刑事法事實上反映了社會全體的價值觀、信仰和意見等,故稱一致觀的犯罪論。換言之,犯罪行為是違反了刑事法的行為,除非刑事法有禁止否則不為犯罪。 
(二)      衝突觀的犯罪論:衝突觀認為社會是由許多利益衝突的團體組成,雇主、職員、專業工作者、學生及工人等。擁有足夠政治和經濟力量的團體將會利用刑事司法維護自己的利益。刑事法因此被看成是有權和有錢者保障自己利益的一種工具。犯罪也因此是有權和有錢者維護自己利益而犯罪化低階層者某些行為之價值觀體現,而非全民共通一致的信仰或價值觀。#較傾向於社會、經濟及政治導向的犯罪理論#
(三)      互動觀的犯罪論:互動觀認為犯罪與法律乃獨立於絕對的道德律。犯罪的定義所反映的乃是社會上有權的思想意識形態,然後以期特有的影響力,將這種定義強加於其餘的人口。犯罪者由於違反了社會規範,乃由社會揀選將之標籤為偏差行為者。#認為犯罪事一種「社會建構」並無本質上的犯罪現象#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5 04:53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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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大有去看人本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6 17:32 |
笨笨想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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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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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大致上瞭解了~

但還是有些不清楚

我會再好好研究的


小梓就是王道!

梓喵大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6 1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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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6-06 17: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i大有去看人本嗎?

人本???


強暴創傷症
(一)      貞操情節導致的焦慮症:傳統文化要求婦女一定要將其貞操保留給現在或未來的丈夫,但遭強暴完全破壞了這種傳統的訴求。受害者感到自己受到玷汙變得不完整,因此一天會洗好幾次澡、沮喪、自殺覺得人生沒有希望,甚至很難再過正常的生活。
(二)      貞操崇拜所引發的羞恥感及自尊心:異常害怕朋友及同事知道,甚至害怕他人指責自己不是,應該對此事件負責,由於文化對貞操的崇拜,受害者對受暴感到異常的羞恥,有的則感到自己不適合婚姻生活,對他人接納感到非常的感激。
(三)      玷辱家門的罪惡感:覺得對不起家人、丈夫或男友,由於她的受暴降低他們的社會地位,因此不願他人知曉或報案,而有了犯罪黑數。
#性犯罪最令被害者恐懼的部分,在於它是一種名譽上的侵害,由於性犯罪伴隨傳統所謂婦女貞操名節得破壞,以致影響受害婦女原本的社會網路與親密關係,此稱為「被害人漩渦反應」#
※因此,受傷的女性,受侵害是生理、心理甚至整個人生也受傷。他們得承受         來自整個社會異樣的眼光、歧視,其中也包括親人和異性朋友之不諒解。而受暴者對"性"也開始產生壓力和恐懼。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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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6 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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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學中的破窗理論(奇摩知識找的! 表情 )


破窗效應

美國Stanford大學心理學家辛巴杜(Philip Zimbardo)曾在1969年在美國加州做過這樣一項試驗:他找來兩輛一模一樣的汽車,一輛停在比較雜亂的街區,一輛停在中產階級社區。他把停在雜亂街區的那一輛的車牌摘掉,頂棚打開,結果一天之內就被人偷走了。而擺在中產階級社區的那一輛過了一個星期也安然無恙。後來,辛巴杜用鐵錘把擺在中產階級社區的這輛車的玻璃敲了個大洞。結果,僅僅過了幾個小時,它就不見了。



威爾森(James Q. Wilson)和凱林(George L. Kelling)兩個研究犯罪學家依循這項試驗,於1982年提出了「破窗理論」(Broken Windows Theory)。



破窗理論認為:如果有人打壞了一個建築物的窗戶玻璃,而這扇窗戶又未得到及時維修,當窗戶破了沒人修理,路人經過後一定認為這個地區是沒人關心,沒人會管事,別人就可能受到暗示性的縱容去打爛更多的窗戶玻璃。因此引發更多人打破其他的窗戶,於是從這棟大樓開始蔓延到整條街,擴散到其他鄰近街道。久而久之,這些破窗戶就給人造成一種無序的感覺。



美國紐約市長朱利安尼是怎麼著手進行?以前紐約市有一個特殊景觀:「洗車流氓」,這是一些地痞守在路口或塞車的區域,朝著你的擋風玻璃隨便噴兩下,再拿把破布或報紙擦一下,就向你要「服務費」。不給就踹門或是吐口水,常常把人嚇一跳,特別是對觀光客而言。這對大眾的心理和對紐約市的觀感有非常負面的影響。



對處理這問題,當時有很多意見,大家都認為不可行,或是不必要。長久以來,大家認為這種行為充其量只是不好,法也無明文說這是犯罪行為;就算有,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罪,反正「微罪不舉」嘛!而且,紐約市兇殺案很多,不需要把珍貴的警力放在這種「小事」上。不過朱利安尼堅持,並且認為要整頓紐約市治安就是要從抓所謂「洗車流氓」等的「小事」開始。



在朱利安尼的堅持下,紐約警務處研究發現,雖說沒有明確法令可以處罰他們的「洗車」行為,但是他們確實也違反了交通法規,而所謂的「洗車流氓」其實也只有僅僅180人而已,就這樣,紐約警察開始從這件「小事」著手,不到一個月,「洗車流氓」幾乎銷聲匿跡,市民稱慶,而觀光客也回流。



另外,紐約市在八十年代的時候,真是無處不搶,無日不殺,大白天走在馬路上也會害怕。地鐵更不用說了,車廂髒亂,到處塗滿了穢句,坐在地鐵裡,人人自危。紐約市用的就是過去書本上講的破窗效應的理論,先改善犯罪的環境,使人們不易犯罪,再慢慢緝兇捕盜,回歸秩序。當時這個做法雖然被人罵為緩不濟急,「船都要沈了還在洗甲板」,但是紐約市還是從維護地鐵車廂乾淨著手,並將不買車票白搭車的人用手銬銬住排成一列站在月台上(這裡可是民權至上的美國喲!),公開向民眾宣示政府整頓的決心。之後,警察發現人們果然比較不會在乾淨的場合犯罪,又發現抓逃票很有收穫,因為每七名逃票的人中就有一名是通緝犯,二十名中就有一名攜帶武器,因此警察願意很認真地去抓逃票,這使得歹徒不敢逃票,出門不敢帶武器,以免得不償失、因小失大。這樣紐約市就從最小、最容易的地方著手,打破了犯罪環結(chain),使這個惡性循環無法繼續下去。



剛開始時從小處著手,很容易會讓大家覺得緩不濟急;不過往往這是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方法。紐約市就這樣從最小、最容易的地方著手,因而打破了犯罪環結(chain),使這個惡性循環無法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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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7 0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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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普森和勞伯的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Age-Graded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Theory of Criminal Behavior)
  桑普森和勞伯於1994年對格魯克夫婦於1939年起所進行的少年非行縱貫性研究的個案資料,重新加以整理分析,而產生了「逐級年齡非正式社會控制理論」的觀點,其理論觀點主要有三:
(一)結構便項(性別、年齡等)透過家庭與學校的中介作用,可以解釋少年時期的偏差行為。
(二)少年時期的反社會行為可以不同的型態(犯罪、吸煙、酗酒等)延續至成年階段。
(三)無論個體早期的犯罪傾向如何,成年時期的家庭(婚姻)與就業狀況(職業),可以解釋成年犯罪狀況之改變。
  由上述觀點可知,本理論乃是針對一般化犯罪理論所做的修正,認為個體早期的生活經驗與自我控制程度上的差異固可解釋偏差行為的變化,但日後的人生經驗對個體的自我控制影響仍是很大。因此,本理論同意赫胥以及蓋佛森所提社會控制與自我控制對一個人產生犯罪與偏差行為的影響;但卻不認為個體犯罪的傾向一旦形成之後,終生難以改變。桑普森和勞伯認為少年日後的生活經驗有改變個體從事犯罪與偏差行為的可能性,尤其是「婚姻」與「職業」變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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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9 00:24 |
ibigf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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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
應該是指徐師的"人本犯罪學"吧~ 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09 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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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罪理論可視為刑法論罪的理論基礎來源。

目的犯罪理論
在犯罪理論漫長的發展過程當中,導致各要素從新定位並成為理論發展分水嶺的
關鍵, 要屬目的犯罪理論43 。這體系主要是受到Welzel 目的行為論( finale
Handlungslehre)的影響,目的行為論在思維基礎上拋棄過去抽象的思維模式和價值
相對主義,主張行為本質的要素在於預見結果,所以人的行為是具有目的性(Finalität)
的活動,人可以控制其行為有計畫地實現目標的。再者,目的論係著眼於行為社會意涵之實質內容的探討,而以超越古典論以來犯罪原理所強調之觀念論的概念範疇為其
特色44。在目的犯罪理論橫掃刑法學界之後,新古典犯罪理論幾乎徹底崩潰。三個階
層產生的根本變化如下:
1.構成要件階層
目的犯罪理論的出現,彰顯著構成要件更加地主觀化,因為構成要件合致性
的判斷無法忽略行為的意向,以殺人罪來講,這意向就是故意,而故意就是目的,
在這個階段,故意已經成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此種主張是目的犯罪理論在犯
罪理論上的革命性看法45。至於在因果關係上,目的論仍承襲條件理論,只是在
檢驗上須進一步思考行為人能否對經驗上的因果律做有目的的操控。
2.違法性階層
在違法性方面,目的犯罪理論未有重大變革,實質違法性的觀念被保留下
來,且經由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新的阻卻違法事由可不斷地被創造出來。
3.罪責階層
目的論於對罪責的本質也是採取「規範罪責論」,對罪責的理解仍然是以期
待可能性作為實質的思維基礎,此時不法意識也從故意中分離出來,行為人欠缺
不法意識與構成要件故意無干,只能視其情狀減輕或排除罪責。至於「故意」不
再是罪責的要素之後,那麼「過失」呢?在目的論底下,過失的內涵被切割為二:
「客觀的注意義務」與「缺乏注意義務之個人可責性」,前者屬於構成要件,後
者屬於罪責。故意犯的構成要件故意成為構成要件要素之後,故意犯與過失犯一
開始在構成要件階層即有所區別,並非如古典理論所主張的在罪責階段才區別開
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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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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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了啦,我來補一篇重要考點,方大軍老師預測可能會出的~

問題行為症候群,簡稱PBS

一般性犯罪理論學者,高佛森和赫旭(我的電腦居然沒有那個字表情 ),犯罪性和犯罪行為具有高度關連性。
學者羅賓斯和威緒使用追蹤研究法追蹤幼年接受過輔導診所的524名兒童三十年後,發現犯罪性高者較有追求立即性享樂的特徵,例如,飆車、酒駕、逃學、吸菸等。

這種高危險性及追求短暫的快樂的問題行為,跟犯罪行為有高度關連性,通常是犯罪行為的前兆,故學者稱為『問題行為症候群』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6-19 03:13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18 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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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5-26 19:49 發表的 犯罪心理與刑法適用!: 到引言文
你認為是錯的,不代表我認為就是錯的;我認為是錯的,不代表社會大眾認為就是錯的;社會大眾認為是錯的,不代表地球上其他地方的人認為就是錯的。
刑法論刑時,在判斷客觀條件上,或許相對較容易,但是在論斷犯罪者主觀認知時,常會有法官評定惡性事實有出入。而法官為掩飾專業能力之不足,常在判決書上以模糊字眼或籠統概念帶過,導致刑法成為各別法官大腦理的刑法,不是統一適用的刑法。

這在討論犯罪理論的副文化情況時,特別顯而易見。
簡單舉例,甲揮拳打了乙,因為甲乙都是混幫派,程度不嚴重的傷害算是常見的,惡性並不大。但是法官是在溫室花朵長大的人,一點手腳衝突就認為是很野蠻行為,所以論以較高刑度,但這一定公平嗎,特別是在連乙都認為揮拳打人情況是家常便飯的時候?這時法官一定惠套用公式,原因就是         違反普羅大眾的社會公益認知。
.......

久違的犯罪學專欄...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的...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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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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