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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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5-26 21:27 发表的: lai0913: ^^嗯!监督者保证和保护者保证适用上应该有所不同吧???,
恩~对,而且
1例如:甲明知乙要杀甲父,乙向甲请求支援火力,甲即提供AK47.乙顺利将甲父送往苏州卖鸭蛋 ->是以刑法15-II监督者保证人来审查 2本题是甲妻欲毒杀乙夫,并致砒霜在乙之稀饭中,两人之子丙知悉此事却默不作声, 致乙被毒死,请问丙的可罚性? ->是刑法15-I保护者保证人作审查 ------->今天天气不错 依Q大上述的第1题来推论第2题 1.第1题的答案,通说认为甲成立271+30(因为乙杀甲父为271,所以依共犯从属性) 虽然很奇怪,但这应该是答案哦! 2.假设更改第2题的题目为(以下以第二题表示) 如:甲欲毒杀其夫乙,甲请求其子丙予以帮助 而丙,明知甲要杀乙,却提供甲一包毒药(一日丧命散) 乙喝下后,死亡 3.如果依第1题的推论至更改后的第二题上, 丙不是也会成立271+30吗? 4.如丙在原来第2题中,成立272不作为犯 那丙在第2题及更改后的第二题目中,不是会变成, 消极不作为=272不作为 积极提供毒药=271+30(前有故意作为帮助,而不论后面的不作为) 5所以晚辈才会认为第2题丙成立不作为271帮助犯 虽晚辈并不赞成这个答案,因为第1题的甲个人认为应该成立272之不作为犯 所以第2题之丙应成立272不作为犯, 但因为上述的理由及推论,个人才会觉得丙会成立271+30 而依Q大所言,行为人如前有故意作为,而不用再论后面的不作为 虽然可以说理,但会变成(如上述第4点)不合理之罪 还是看不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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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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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8 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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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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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5-28 08:26 发表的 :
依Q大上述的第1题来推论第2题 1.第1题的答案,通说认为甲成立271+30(因为乙杀甲父为271,所以依共犯从属性) 虽然很奇怪,但这应该是答案哦!
2.假设更改第2题的题目为(以下以第二题表示) 如:甲欲毒杀其夫乙,甲请求其子丙予以帮助 而丙,明知甲要杀乙,却提供甲一包毒药(一日丧命散) 乙喝下后,死亡
3.如果依第1题的推论至更改后的第二题上, 丙不是也会成立271+30吗?
4.如丙在原来第2题中,成立272不作为犯 那丙在第2题及更改后的第二题目中,不是会变成, 消极不作为=272不作为 积极提供毒药=271+30(前有故意作为帮助,而不论后面的不作为)
5所以晚辈才会认为第2题丙成立不作为271帮助犯
虽晚辈并不赞成这个答案,因为第1题的甲个人认为应该成立272之不作为犯 所以第2题之丙应成立272不作为犯, 但因为上述的理由及推论,个人才会觉得丙会成立271+30 而依Q大所言,行为人如前有故意作为,而不用再论后面的不作为 虽然可以说理,但会变成(如上述第4点)不合理之罪
还是看不懂吗? 喔~~原来L大说得是这个 !其实这件事情以前也是想了很久!! 没有到就是"期待可能性的问题"蛤~!!没错! 一从一个作为帮助犯而言,亦是保证人地位身分者,主观上具有弑亲之犯意儿帮助他人 杀害自己之直系血亲尊亲属!是否能期待一个有弑亲犯意的人履行作为义务!! 或是一个以杀人犯意的人,用开车的发是把人撞死!能否期待他为履行作为义务?? 二帮助犯虽是从属正犯所犯之罪名,而从属271普通杀人罪,维,此乃犯罪论之判断 但刑法不只是只有犯罪论还有刑罚论!!谁说从犯成立从犯之身分,刑罚一定会比较 轻!!那位啥帮助犯有身分要从属正犯271,而教唆犯有身分要用272,答案一 切都在法条上 三若无上面之事由,面对仅单纯有保证人地位者,难道不能期待行为人为之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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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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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8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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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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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21楼大大 1. 通说的解答,在下也是同此认为 甲明知并提供武器给乙,只说明甲有认识这各犯罪,并有帮助行为和帮助故意 ,因为帮助犯从属于正犯 故论以杀人的帮助犯(动手的才叫正犯阿) 2.甲妻杀乙夫,丙子知情却未防止 ,有不纯正不作为犯之讨论,惟是以271或是272,动手的是甲妻,(我把他认为是帮助) 所以丙仍依共犯从属性,论以271条 +15条(保护者保证)不纯正不作为之帮助犯 ,要论以丙不纯正不作为正犯也是OK,但我的想法也是271条,有防止乙父死亡之义务,却未为防止作为,与发生作为(甲妻杀害乙夫)之结果同,而论以271之不纯正不作为既遂犯(似乎丙论271不纯正不作为较为正确) ,再请您指教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0-05-30 00:1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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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9 2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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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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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0-05-29 23:54 发表的: 回21楼大大 1. 通说的解答,在下也是同此认为 甲明知并提供武器给乙,只说明甲有认识这各犯罪,并有帮助行为和帮助故意 ,因为帮助犯从属于正犯 故论以杀人的帮助犯(动手的才叫正犯阿) 2.甲妻杀乙夫,丙子知情却未防止 ,有不纯正不作为犯之讨论,惟是以271或是272,动手的是甲妻,(我把他认为是帮助) 所以丙仍依共犯从属性,论以271条 +15条(保护者保证)不纯正不作为之帮助犯 ,要论以丙不纯正不作为正犯也是OK,但我的想法也是271条,有防止乙父死亡之义务,却未为防止作为,与发生作为(甲妻杀害乙夫)之结果同,而论以271之不纯正不作为既遂犯(似乎丙论271不纯正不作为较为正确) ,再请您指教 先谢谢您的回答 先回答您的第2点 1.如丙为帮助犯,个人认同, 而丙为正犯,而论271之不纯正不作为既遂犯,个人有不同看法 认为丙应是272+15I,理由,因为丙是正犯.而非共犯,所以应看是丙对乙的关系 乙和丙为父子,当然会成立272而非271 2.至于您上述的第1点,我只能说这是标准答案, 看来只能点杯"冰咖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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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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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31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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