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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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5-26 21:27 發表的: lai0913: ^^嗯!監督者保證和保護者保證適用上應該有所不同吧???,
恩~對,而且
1例如:甲明知乙要殺甲父,乙向甲請求支援火力,甲即提供AK47.乙順利將甲父送往蘇州賣鴨蛋 ->是以刑法15-II監督者保證人來審查 2本題是甲妻欲毒殺乙夫,並致砒霜在乙之稀飯中,兩人之子丙知悉此事卻默不作聲, 致乙被毒死,請問丙的可罰性? ->是刑法15-I保護者保證人作審查 ------->今天天氣不錯 依Q大上述的第1題來推論第2題 1.第1題的答案,通說認為甲成立271+30(因為乙殺甲父為271,所以依共犯從屬性) 雖然很奇怪,但這應該是答案哦! 2.假設更改第2題的題目為(以下以第二題表示) 如:甲欲毒殺其夫乙,甲請求其子丙予以幫助 而丙,明知甲要殺乙,卻提供甲一包毒藥(一日喪命散) 乙喝下後,死亡 3.如果依第1題的推論至更改後的第二題上, 丙不是也會成立271+30嗎? 4.如丙在原來第2題中,成立272不作為犯 那丙在第2題及更改後的第二題目中,不是會變成, 消極不作為=272不作為 積極提供毒藥=271+30(前有故意作為幫助,而不論後面的不作為) 5所以晚輩才會認為第2題丙成立不作為271幫助犯 雖晚輩並不贊成這個答案,因為第1題的甲個人認為應該成立272之不作為犯 所以第2題之丙應成立272不作為犯, 但因為上述的理由及推論,個人才會覺得丙會成立271+30 而依Q大所言,行為人如前有故意作為,而不用再論後面的不作為 雖然可以說理,但會變成(如上述第4點)不合理之罪 還是看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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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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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8 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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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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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5-28 08:26 發表的 :
依Q大上述的第1題來推論第2題 1.第1題的答案,通說認為甲成立271+30(因為乙殺甲父為271,所以依共犯從屬性) 雖然很奇怪,但這應該是答案哦!
2.假設更改第2題的題目為(以下以第二題表示) 如:甲欲毒殺其夫乙,甲請求其子丙予以幫助 而丙,明知甲要殺乙,卻提供甲一包毒藥(一日喪命散) 乙喝下後,死亡
3.如果依第1題的推論至更改後的第二題上, 丙不是也會成立271+30嗎?
4.如丙在原來第2題中,成立272不作為犯 那丙在第2題及更改後的第二題目中,不是會變成, 消極不作為=272不作為 積極提供毒藥=271+30(前有故意作為幫助,而不論後面的不作為)
5所以晚輩才會認為第2題丙成立不作為271幫助犯
雖晚輩並不贊成這個答案,因為第1題的甲個人認為應該成立272之不作為犯 所以第2題之丙應成立272不作為犯, 但因為上述的理由及推論,個人才會覺得丙會成立271+30 而依Q大所言,行為人如前有故意作為,而不用再論後面的不作為 雖然可以說理,但會變成(如上述第4點)不合理之罪
還是看不懂嗎? 喔~~原來L大說得是這個 !其實這件事情以前也是想了很久!! 沒有到就是"期待可能性的問題"蛤~!!沒錯! 一從一個作為幫助犯而言,亦是保證人地位身分者,主觀上具有弒親之犯意兒幫助他人 殺害自己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是否能期待一個有弒親犯意的人履行作為義務!! 或是一個以殺人犯意的人,用開車的發是把人撞死!能否期待他為履行作為義務?? 二幫助犯雖是從屬正犯所犯之罪名,而從屬271普通殺人罪,維,此乃犯罪論之判斷 但刑法不只是只有犯罪論還有刑罰論!!誰說從犯成立從犯之身分,刑罰一定會比較 輕!!那位啥幫助犯有身分要從屬正犯271,而教唆犯有身分要用272,答案一 切都在法條上 三若無上面之事由,面對僅單純有保證人地位者,難道不能期待行為人為之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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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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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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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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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21樓大大 1. 通說的解答,在下也是同此認為 甲明知並提供武器給乙,只說明甲有認識這各犯罪,並有幫助行為和幫助故意 ,因為幫助犯從屬於正犯 故論以殺人的幫助犯(動手的才叫正犯阿) 2.甲妻殺乙夫,丙子知情卻未防止 ,有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討論,惟是以271或是272,動手的是甲妻,(我把他認為是幫助) 所以丙仍依共犯從屬性,論以271條 +15條(保護者保證)不純正不作為之幫助犯 ,要論以丙不純正不作為正犯也是OK,但我的想法也是271條,有防止乙父死亡之義務,卻未為防止作為,與發生作為(甲妻殺害乙夫)之結果同,而論以271之不純正不作為既遂犯(似乎丙論271不純正不作為較為正確) ,再請您指教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0-05-30 00:1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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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9 2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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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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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0-05-29 23:54 發表的: 回21樓大大 1. 通說的解答,在下也是同此認為 甲明知並提供武器給乙,只說明甲有認識這各犯罪,並有幫助行為和幫助故意 ,因為幫助犯從屬於正犯 故論以殺人的幫助犯(動手的才叫正犯阿) 2.甲妻殺乙夫,丙子知情卻未防止 ,有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討論,惟是以271或是272,動手的是甲妻,(我把他認為是幫助) 所以丙仍依共犯從屬性,論以271條 +15條(保護者保證)不純正不作為之幫助犯 ,要論以丙不純正不作為正犯也是OK,但我的想法也是271條,有防止乙父死亡之義務,卻未為防止作為,與發生作為(甲妻殺害乙夫)之結果同,而論以271之不純正不作為既遂犯(似乎丙論271不純正不作為較為正確) ,再請您指教 先謝謝您的回答 先回答您的第2點 1.如丙為幫助犯,個人認同, 而丙為正犯,而論271之不純正不作為既遂犯,個人有不同看法 認為丙應是272+15I,理由,因為丙是正犯.而非共犯,所以應看是丙對乙的關係 乙和丙為父子,當然會成立272而非271 2.至於您上述的第1點,我只能說這是標準答案, 看來只能點杯"冰咖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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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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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31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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