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麦场 于 2010-03-08 22:48 发表的 :
为什么现在的人有合法的手段不采都要使用违法的手段呢?
难道世界真的变了吗?
丙要抢回乙的财物所以有防卫意思?
我觉得丙之所以抢回财物
并不是基于防卫乙不法之侵害
而是为了与乙之间的对价的行为~故不具防卫意思~
请问你是早餐店的冰咖啡吗?
因为合法的手段,总是会伤害自身法益......。
如题目所述,若把事件交由警方处理,难保整件事情不会公开于世。
(题外话)就个人之经历,国中时曾经同学被不良少年勒索,事后到警局指认,竟然是直接指认,而非如电影般隔着特殊玻璃指认,这不是摆明要他(同学)死的更惨吗,这件事连班导都气到去警局痛骂。
不是因为社会变了,就台湾社会而言,全民相信司法才是真的变了
回到正题,要相信司法,这是后来得到的结论,其实应该是一开始就要知道的东西。
无论是23或是24,都是指在「无法获得法律即时保护之下」之私力行为。
易言之,除了考量防卫行为之强度及效度之外,尚须考虑「武力的国家独占性」
如同A.Ranney所言:「国家是唯一具备合法垄断生死权利的团体。」
(真是太酷了,读到最后竟然连最初的定义都忘了 )自于丙主观之意思,大大要如此去推论,小弟也只能尊重。
另外...早餐店我常去,但是都点冰奶茶居多
最后,局于幕后指挥,的确是正犯后正犯之范畴,但也在共同正犯的范畴之内
依林山田老师的分类,这叫「策划与指挥其他行为人实行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