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麥場 於 2010-03-08 22:48 發表的 :
為什麼現在的人有合法的手段不採都要使用違法的手段呢?
難道世界真的變了嗎?
丙要搶回乙的財物所以有防衛意思?
我覺得丙之所以搶回財物
並不是基於防衛乙不法之侵害
而是為了與乙之間的對價的行為~故不具防衛意思~
請問你是早餐店的冰咖啡嗎?
因為合法的手段,總是會傷害自身法益......。
如題目所述,若把事件交由警方處理,難保整件事情不會公開於世。
(題外話)就個人之經歷,國中時曾經同學被不良少年勒索,事後到警局指認,竟然是直接指認,而非如電影般隔著特殊玻璃指認,這不是擺明要他(同學)死的更慘嗎,這件事連班導都氣到去警局痛罵。
不是因為社會變了,就台灣社會而言,全民相信司法才是真的變了
回到正題,要相信司法,這是後來得到的結論,其實應該是一開始就要知道的東西。
無論是23或是24,都是指在「無法獲得法律即時保護之下」之私力行為。
易言之,除了考量防衛行為之強度及效度之外,尚須考慮「武力的國家獨占性」
如同A.Ranney所言:「國家是唯一具備合法壟斷生死權利的團體。」
(真是太酷了,讀到最後竟然連最初的定義都忘了 )自於丙主觀之意思,大大要如此去推論,小弟也只能尊重。
另外...早餐店我常去,但是都點冰奶茶居多
最後,局於幕後指揮,的確是正犯後正犯之範疇,但也在共同正犯的範疇之內
依林山田老師的分類,這叫「策劃與指揮其他行為人實行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