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不成立毀損屍體罪是因為主觀上不知,所以阻卻故意討論過失;客觀上欠缺
客體(屍體),當然還是活人;且就算是屍體依實務見解適用欠缺期待可能性
阻卻責任不成立犯罪;學說方面是用不罰後行為(已罰後行為)處斷....
P.S:我支持過失是有未遂的(只是法無明文且主觀上無法敵對意思,所以
非入罪化較為妥適,但,事實上他是存在的東西)
甲把乙殺了.甲見乙已死亡就離開現場,實際上,乙當時並未死亡,,過了10
分鐘後才斷氣甲之刑責為何?
普通殺人(作為犯)既遂;敘明,客觀構成要件上之行為,以殺為罪所云,最
後一個行為就是著手殺人,亦為行為人卻名實現主觀上實現之犯罪惡性,而為
構成要件上之殺人行為,既然行為已著手完成之下,在行為階段上緊接來的既
未遂僅為結果有無滿足著手時之犯意;換言之,構成要件上之行為乃行為階段
上著手之開端,成就結果之與否為著手該行為之起果條件是否滿除順利構成結
果之發生,又作為犯已著手完成起果條件之行為,而後伴隨著不純正不作為犯
,其後不作為將以吸收關係為作為犯所吸收(或補充關係或不罰後行為等評價
)云云~~換言之,行為時之殺人行為已著手完畢,至於記未遂僅為結果之探
討有無符合行為人行為時之主觀犯意....
就題意,甲為行為人創法所不容許之風險造風險(不法之起果條件),亦實現
之,於客觀上對乙之死亡具有可歸責性;主觀上有認知且意欲為之,鑑此說明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1條殺人罪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