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828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veronica66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1.甲误狗为乙而杀之,乙在国外。
271要件 杀 人 死亡结果 因果关系
客观上甲没有杀到人 但有主观故意 所以往未遂跑
是否需要讨论到不能未遂的部分 这个部分小弟不深究

354要件 毁弃 损坏 致令不堪用 物
客观上甲毁弃物 主观上没有故意 往过失走 但本罪无过失 故甲不成罪

Q2.甲误丙为乙而杀之,乙在国外。
271要件 杀 人 死亡结果 因果关系
甲确实杀到了人 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关 所以既遂

"客体只要是人就行 至于主观上要杀谁 这不是刑法上要讨论的重点"

你只要照基本解题推演 可以得到跟错误论一模一样的答案
错误论只是拿来说明的 别被搞乱了 别死背公式 还有 别被常识给左右 你念的是法律 不需要常识
要的只有是推论的能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01:00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veronica666 于 2010-01-01 01: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Q1.甲误狗为乙而杀之,乙在国外。
271要件 杀 人 死亡结果 因果关系
客观上甲没有杀到人 但有主观故意 所以往未遂跑
是否需要讨论到不能未遂的部分 这个部分小弟不深究

354要件 毁弃 损坏 致令不堪用 物
客观上甲毁弃物 主观上没有故意 往过失走 但本罪无过失 故甲不成罪

Q2.甲误丙为乙而杀之,乙在国外。
271要件 杀 人 死亡结果 因果关系
甲确实杀到了人 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关 所以既遂

"客体只要是人就行 至于主观上要杀谁 这不是刑法上要讨论的重点"

你只要照基本解题推演 可以得到跟错误论一模一样的答案
错误论只是拿来说明的 别被搞乱了 别死背公式 还有 别被常识给左右 你念的是法律 不需要常识
要的只有是推论的能力


基本上......如果我连这基本的推论都不会的话,就不会说这是「很间单」的题目了表情

很显然低大大文章根本没看完整就回文了......,新年快乐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09:02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09-12-31 01: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路过的补充:表情  

其实等价客体错误,除通说主张仅成立一故意既遂罪,

也有少数说(林东茂)主张应该就原本欲侵害之客体成立故意未遂罪,对实际侵害的客体成立故意既遂罪,

二罪形成想像竞合,其认为若非如此,可能出现刑法评价的漏洞!

但这个少数说被人争议的是,

此一看法在结论上承认行为人同时对想像之客体与实际侵害之客体均有故意,

但似乎与行为人仅预见侵害单一法益之侵害的事实相冲突!



争议这点我觉得用在「不等价客体错误」也可以说,行为人行为时仅能预见「单一法益」的侵害事实,
即是对于行为人行为当时之客体。
若等价客体错误认为对于「乙」只是事前故意,那不等客价体错误又何尝不是。

如同前面大大所讲,通说根本是用「两套」标准去衡量,所以会导致「不相容」之推理过程。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09:07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09-12-31 01:1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路过的补充:  

其实等价客体错误,除通说主张仅成立一故意既遂罪,

也有少数说(林东茂)主张应该就原本欲侵害之客体成立故意未遂罪,对实际侵害的客体成立故意既遂罪,

二罪形成想像竞合,其认为若非如此,可能出现刑法评价的漏洞!

但这个少数说被人争议的是,

此一看法在结论上承认行为人同时对想像之客体与实际侵害之客体均有故意,

但似乎与行为人仅预见侵害单一法益之侵害的事实相冲突!


原来也有学者赞成此说呀!表情
晚辈以为只有个人和冰大在胡说而已
晚辈还有一个幻想,不知是否有人赞成
对于打击失误,
个人认为,只要客观能预见,行为人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非过失致死+杀人未遂
1.甲要杀乙,甲见乙跟丙走在一起,甲确信不会打中丙,但结果是打中丙
2.甲要杀乙,甲开枪杀乙时,丙正好经过,而结果打中丙
晚辈认为例1,应为杀人既遂
而例2,应为过失致死+杀人未遂

以上仅为晚辈的幻想而已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1-01 11:37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1 11:28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01 11:2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原来也有学者赞成此说呀!表情
晚辈以为只有个人和冰大在胡说而已
晚辈还有一个幻想,不知是否有人赞成
对于打击失误,
个人认为,只要客观能预见,行为人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非过失致死+杀人未遂
1.甲要杀乙,甲见乙跟丙走在一起,甲确信不会打中丙,但结果是打中丙
2.甲要杀乙,甲开枪杀乙时,丙正好经过,而结果打中丙
晚辈认为例1,应为杀人既遂
而例2,应为过失致死+杀人未遂

以上仅为晚辈的幻想而已表情


小弟见解,又和大大不一样了表情
1.甲对乙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有认识)过失致死。
2.甲对乙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则有如下不同:
(1)若甲确信不会打到丙,则成立(有认识)过失致死。......(择一故意解)
(2)若甲抱着打到丙也没关系之心态,则成立(间接)故意杀人既遂。......(累积故意解)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15:2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01 15: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见解,又和大大不一样了表情
1.甲对乙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成立(有认识)过失致死。
2.甲对乙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丙则有如下不同:
(1)若甲确信不会打到丙,则成立(有认识)过失致死。......(择一故意解)
(2)若甲抱着打到丙也没关系之心态,则成立(间接)故意杀人既遂。......(累积故意解)



其实客体错误的学说
1.法定符合说:于构成要件上.事实所生乃符合之下及为故意既遂
2.具体符合说:于主观认知与客观具体符合及为既遂
3.抽象符合说:无佣一致.罪质亦不须同一

又为何打击失误不能同于等价客体错误??客体错误为啥要区分等不等价
然打击失无则非???真正的标准"对应法则".主观尚须对于客观有所认知

以上三说.为敝人不采

如等价客体错误:虽误丙为乙.误认的是"人"所以主观上对生命法益并无误
认.亦不影响杀人罪主客观的一致...
不等价客体错误:行为人误认物为人或误认人为物.其主观上对客观事实上
所侵害之客体法益.就主观对于客观之根本没有认知之下.及生注意之瑕疵
恐为过失犯之范畴.并论欲犯本罪之未遂...

然打击失误.谓啥不讨论上开所云.咎其原因.虽打击之务同于客体错误为
构成要件错误之一环.但其差异于客体错误有出现客体不明确之情形.惟
打击失误乃客体明确之下.于客观构成要件之行为上所生之失误.故不探讨
行为人行为时主观对于客观上之客体有无"认知".....

综上所言.对于等不等价客体错误草民采的是"对应法则"
--------->以上仅为敝人 浅见表情 (唉..最近比较少跑书店表情 )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10-01-01 23:21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19:4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1-01 19: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客体错误的学说
1.法定符合说:于构成要件上.事实所生乃符合之下及为故意既遂
2.具体符合说:于主观认知与客观具体符合及为既遂
.......

赞同q大所讲的表情

其实「打击失误」其实并非是「错误」。

所谓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知与客观上之事实不一致而言,
而在打击失误中,行为人主观对误中客体根本无认识,何来错误之说。


不过,似乎大多学者都把打击失误翻称打击错误,并把它列为跟客体错误平行之概念。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20:09 |
verll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与冰咖啡大大的见解不同
我认为打击错误是错误的一种态样
所谓错误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知之事实与客观上发生之事实不一致
而犯罪事实中有一个东西叫因果关系
甲主观上认为这一枪开下去打中的是乙,但客观上打中的却是丙
也就是甲主观上所认识的因果历程是其开枪行为会造成乙之死亡
但客观上的因果历程却是造成丙之死亡
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因果关系与客观上发生之因果关系并不一致
故有错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22:0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verlly 于 2010-01-01 22:0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与冰咖啡大大的见解不同
我认为打击错误是错误的一种态样
所谓错误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知之事实与客观上发生之事实不一致
而犯罪事实中有一个东西叫因果关系
甲主观上认为这一枪开下去打中的是乙,但客观上打中的却是丙
也就是甲主观上所认识的因果历程是其开枪行为会造成乙之死亡
但客观上的因果历程却是造成丙之死亡
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因果关系与客观上发生之因果关系并不一致
故有错误


客体错误->行为时之误认
打击失误->行为时明确.但其结果发生错误
而因果历程错误->客体明确.行为无失误.仅是结果之发生
乃苦主.天意(天灾).第三人之行为所逾越.....

分类上.有学者视为皆同为错误之类型.抑有学者错误之类型应该不包含打
击失误......所以打击失误就为错误之类型与否?不如先知道其定义.等统一
之后再说....呵呵...或是参与对立.....
PS:加重结果犯与未遂犯.为主客观不一致.是否为错误之类型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1 23:15 |
凡思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01 09: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争议这点我觉得用在「不等价客体错误」也可以说,行为人行为时仅能预见「单一法益」的侵害事实,
即是对于行为人行为当时之客体。
若等价客体错误认为对于「乙」只是事前故意,那不等客价体错误又何尝不是。

如同前面大大所讲,通说根本是用「两套」标准去衡量,所以会导致「不相容」之推理过程。

其实因为故意得要有「知」与「欲」,

不是只有预见,还得针对此预见要有决心要做!表情

所以要真的采用少数说的见解,除了预见「单一法益」的侵害事实这一关,

还有欲侵害「单一法益」的这一关!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10-01-02 00:45重新编辑 ]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1-02 00:24 |

<< 上页  1   2   3   4  下页 >>(共 4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6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