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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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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一項新(增修)的法令之公布,到考試題目會出進去,都會有六個月以上的時間,若以此號解釋文出來的時間點和高普考的期程上來說的話,應當是不會考才對~~
以上僅供參考,不一定全然正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9-06-21 18:1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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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個人的看法和大儷絲大大相同,因為會考的不是662而是刑法41II或366,此時你的見解該如何呢??
其實還不是要有所準備呢!!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1 19:02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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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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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we20002 於 2009-06-20 13: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4會怎麼變化考題? 摸不著頭緒 ~

大法官解釋雖重要,但有時...相信會有相關批評文章出現,再看看刑法大師門如何解讀,會更重要

表情

感恩分享新訊息

4會怎麼變化考題? 摸不著頭緒 ~
-->
最簡單的考法
申論題:試論述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為何?
這裡有兩份答案卷
第一份:依現行法、新修正法條作答
第二份:除現行法及新修正條文外
          把釋字366、622,甚至學者之批評引進來
          然後寫自己的見解
那如果你是閱卷老師
兩份考卷你會如何評分

另一種考法,就是設計成實例題
當然老師也可以直接問你,大法官之見解為何?
據我所知,考選部應該沒有規定不能考最新實務見解哦

相信會有相關批評文章出現,再看看刑法大師門如何解讀,會更重要
-->釋字366之後,就有很多刑法學者發表見解了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1 20:14 |
p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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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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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大麗絲 於 2009-06-21 12:3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覺得應該還沒入闈吧
老師會在裡面關那麼久嗎
考刑法
釋字622號解釋文是一定要背的啦


謝謝你^^,622要背?      是662還是622??
表情  表情


請多給我一些鼓勵^^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2 10:29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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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glin 於 2009-06-22 10: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謝謝你^^,622要背?      是662還是622??
表情  表情

謝謝樓上的更正囉表情
不過
釋字622號解釋在行政法也是很重要的唷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2 11:04 |
ang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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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ldenaina 於 2009-06-21 14: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應該不會考吧...聽說考選部規定..3月內的新法規不會是出題的範圍....表情
不知是不是真的?

考選部說的話能全信嗎
如果出題老師出考題是近三個月相關修法考題或者類似考題
考選部會篩選考題內容嗎
應該不會(個人覺得)
換句話說
就算出了類似的題目
考選部會因此宣布這個題目無效嗎
我想機會很渺茫
就像新莊捷運說了N年前就要完工
說到現在還在蓋ing......
為了避免這種欲哭無淚的情形發生
還是看一下比較好
畢竟國考這種東西不是期中或期末考
動則得咎
一分鐘幾十萬上下 表情
抱歉,應該是一分之差幾十萬考生上下~ 表情
還是小心點
不然就像樓上幾位大大講的
至少解釋文稍微背個幾句可以亂哈拉的
才不會心裡不安
表情


相信自己
無限可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加拿大Rogers | Posted:2009-06-22 17:38 |
anne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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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表情 表情

要開始當心老師的出題 表情 表情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25 01:09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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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83年大法官釋字第366號解釋還沒做出前,刑法第41條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當時條文僅規定“受六月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然其並未依刑法第51條就數罪併罰後的執行刑,而做任何的規定。然實務界卻違背罪刑法定主意規定,擅將有關宣告刑的規定,不利類推到執行刑的規定上。而大法官於釋字第144號解釋又予以加持,謂:「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準此,釋字第366號所解釋的,其實不是刑法第41條,而是實務界,含大法官所做的解釋。又該解釋文中很大的一個問題是,大法官仍然認為原刑法第41條條文之“宣告“,包含宣告刑與執行刑。是於解釋文中謂:「對於前述因併合處罰所定執行刑逾六個月之情形,刑法第四十一條關於易科罰金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為限之規定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其實,該條文之規定並未違憲,違憲的是實務界,以及大法官。
是民國90年刑法第41條修訂時,增修了第2項,以符合釋字第366號解釋的意涵。然民國94年修法時,立法院卻又將條文修改成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大法官於是又做出了釋字第662號解釋,直接宣告刑法第41條第2項,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無效。並且,因釋字第662號解釋,將導致於98年1月新修正公布,於9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41條第8項,無法付諸實施。惟,不論於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是否逾6個月,犯罪人皆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此應該是釋字第662號解釋與釋字第366號解釋最大的差異了。
(詳請參閱李茂生老師於台灣法學之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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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補充資料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18 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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