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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好像是........
行政助手跟輔助人,好像是行政法所談到,我也忘得差不多,不過印象中其並未執行核心事務或是輔助其執行職務、還是沒有依法委託。總之我也忘了。

下面一則新聞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14/1/1g00b.html
超商代收稅款法制化 財政部擬補貼手續費
2009/04/14 10:50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009年4月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公庫法,賦予包括超商、金融機構受託代收稅款的法制地位。財政部表示,未來將考慮補貼民眾超商繳稅手續費,民眾可望不必再付新台幣6元手續費。
包括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超商,合計全年代收民眾繳稅筆數多達480萬件。財政部表示,以6元計算,超商繳稅一年收取的手續費將近3000萬元。
在公庫法修正前,政府委託超商代收稅款只是「試辦」性質,造成超商代收稅款上限金額無法提高,民眾自行負擔手續費,也無法獲得補貼。
修正條文增列公庫銀行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機關,辦理收款業務,擴大稅款經收業務的委託對象。

以上供參考~~
到底是不是??我感覺是,又好像不是。
但就以前所學,好像刑法上公務員是最廣的定義。 去看小資女了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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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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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2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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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不是公權力行為,重點也不是法制化~因為政府採購法可以表正所以的契約都是行政契約!?都是司法契約!?都不是~要個案觀察!

至於刑法上的公務員,除了形式上要符合10條的內容,實質上也要是真的的執行公務事務,這才是公務員!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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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我沒找到可支撐我意見的資料。
但就我看法,超商代收稅款乙事。
其除具有形式上的法制地位委託契約一事,就實質上其亦具有實質上執行公共事務收國家稅款等。
若有店員侵占稅款該如何呢?????????????
我舉個例子~
學校顧員若負責政府採購法(法制地位),負責學校採購事項(公共事務),是刑法上公務員。
學校顧員~~有些是關係進入(以前啦)   超商店員(有正妹喔)~~~哈哈表情


以上開玩笑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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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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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是關係進入(以前啦) ~~呵呵!!這樣法有點保守!(眉毛動一動)。
其實說穿了~判斷要件還是著重在『實質』上面,行政法刑法都是著重實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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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5 15: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有些是關係進入(以前啦) ~~呵呵!!這樣法有點保守!(眉毛動一動)。
其實說穿了~判斷要件還是著重在『實質』上面,行政法刑法都是著重實質!

希望人衝是不對的喔,保守含蓄是我本質~~愛好和平是我願望~~~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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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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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代收稅款  
這個「代収」只是「輔助性的事實行為」而已
其背後的「稅款」這個法律關係依舊是機關決定的
(超商可沒有認定你要繳多少稅款)
代収這個事實行為既未另外發生、或影響本來就有的規制效果
委託代収當然就不會是「公權力委託」
(它是私法契約---私經濟行政中的「行政輔助」)
超商做的只是單純的服務性勞務供給而已    
不是公法職務

證明的方法:
如果它是公權力委託,那該事務就屬法律保留事項,這是需要法令授權才能做的,但在租稅法定主義中所指的「法定事項」內,併沒有包含「能否委託代収」,可見它也只是支微末節的作業事項而已

ps.樓上大大有提到政府採購法的問題,不過,政府採購事件中,其對外名義ㄧ定是「政府機關」而不是「採購承辦人自己」,所以根本不會出現如同本例ㄧ般,由私人執行「外部職務」的問題~~~~~~
所以學校雇員承辦採購案,只會發生「內部職務」的問題,跟本例的「外部職務」並不相當,應該要另作觀察~~~~~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05 1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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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查了一下,是100年三等身心障礙特考~~~
答案是~~~
只有鄉長是公務員,其他都不是,理由都是不涉及公權力事項。
解答解得很芭樂~~~表情                   http://www.public.com.tw/2002/exam2/...00300050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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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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