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0-02 14:00 發表的 : 本爐主再來做個結論吧:~~~~~~~~三個均不成立! 首先,將肋骨壓斷,按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屬於對於其他身體或健康之【難治之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