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7-13 21:31 發表的:
甲和乙分別在丙的便當及飲料下毒,丙吃完便當,喝下飲料後死亡。事後法醫解剖屍體後認為,甲所下的毒,一般人食用後約一小時後死亡;而乙所下的毒原本濟量不足致人於死,惟湊巧與甲所下之毒發生化學變化,致丙食用完不到10分鐘即身亡。
本題中,乙成立未遂無疑。關於甲的部分,敝人以為,甲之下毒行為雖製造了丙死亡之風險,惟丙死亡之結果非甲之行為單獨造成,故不可歸責於甲。雖縱使無乙之行為介入,甲之行為最終能仍會造成丙死亡,但仍不影響結果之歸責。此同理於與推人下山崖被大鵬半空中叼走吃掉。不知道各位大大是否有不同的見解?
剛剛打得都不見了....無言!!
因果關係的評價,個人感覺,本來就不容易。
有因果關係(事實上的判斷),不見得可歸責(評價上的判斷--如相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理論)。
當然沒有因果關係,一定不可歸責。
個人看法,
丙死與甲下之毒有因果關係,可歸責於甲,(雖驗屍報告甲下的毒要一小時後才會死亡,而丙於食畢後十分鐘即身亡,顯有其他事由介入加速丙之死亡,然此介入事由並未中斷甲下毒於丙的持續作用)
丙死與乙之下毒有因果關係,不可歸責於乙。(題示中甲、乙下的毒發生化學變化而造成丙死亡,惟驗屍報告中,乙下的毒量並不足以致丙死亡,然丙卻中毒身亡,顯有其他事由介入,造成丙之死亡。顯見乙下之毒與丙之死亡並不尋常)
關於甲的部分,敝人以為,甲之下毒行為雖製造了丙死亡之風險,惟丙死亡之結果非甲之行為單獨造成,故不可歸責於甲。雖縱使無乙之行為介入,甲之行為最終能仍會造成丙死亡,但仍不影響結果之歸責。
這一段,個人感覺論述有點怪怪的,一下不可歸責於甲,一會又變成不影響結果之歸責。
與推人下山崖被大鵬半空中叼走吃掉。
題目我沒看過,但個人看法,不一樣。這是科幻怪誕小說~~~
我來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