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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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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立法意旨 类推适用生母杀婴罪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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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生得出来再说~~ 表情
生出来
就271吧~~~
为什么
代理孕母
http://www.drkao.com/3rd...on/2/1.htm
......4. 母杀甫出生之子女罪.......
 
哪时候双鱼座的变八卦鱼~~ 表情
读册卡重要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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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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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先能够生的出来再说吧~~~

另外小的有问题,10楼大大这这这~~~可以类推适用吗?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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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0M光纤网路要到期了
SEEDNET,HINET,新世纪资通,台湾固网
那一个俗又大碗,各位提供意见一下
现在20M的价格跟50M的差不多
似乎半强迫升50M 表情

3Q大家~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0:57 |
lancesa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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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11-07-01 09: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坚持生得出来再说~~ 表情
生出来
就271吧~~~
为什么
代理孕母
http://www.drkao.com/3rd...on/2/1.htm
......4. 母杀甫出生之子女罪.......
 
哪时候双鱼座的变八卦鱼~~ 表情
读册卡重要

不错的文章~很多重要概念。
(其中有关生母遗弃跟生母杀婴刑度失衡是我认为生母杀婴里最精彩的考点。生母杀婴比杀直尊来的难的多,不知为何就是老考杀直尊。)

不过......这篇正好验证我的看法,我引一下里面相关的段落

「4. 母杀甫出生之子女罪
.......盖代理孕母于代孕胎儿出生以后,即交由其提供精卵的父母亲扶养,根本无所谓面临心理上强大压力之状况。........故代理孕母于生产时或甫生产后杀其代孕之子女者,应适用刑法第271条之杀人罪。」

他提到的概念「生母压力大」,代理孕母并没有,所以不适用。但楼主提出的例子却货真价实的是「生母」,只不过他是「男的生母」,所以我说如果生母压力大,那男的生母压力不是更大?不只减轻,而是大大的减轻才符合立法要旨吧?



另,回应有人提出「刑度拦截」跟「类推适用」二种解决方式

我的想法是,这二种方法大同小异,都是到有责性再处理。

但这的案例是法律解释的问题。以前(现在其实也是)都认为生母必为「母的」,但时空变迁,当生母亦可能为男性时,到底适用与否?很简单,从立法意旨去做法律的解释,可以发现性别其实不重要,重点还是「生母压力大」一句话,男性生母又有何不可?

那么,用「类推适用」或「刑度拦截」的话,法官就有自由心证的空间。如果在解释上面处理,那法官就必须依法判决而无裁量空间,对人权的保护上更为周延,应为更妥适的做法。解释能处理的应无必要到有责性再处理,此为刑法架构理论上当然之理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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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觉得可以不用想太多,而且代理孕母能不能用也非一概而论!
只要符合『压力』与『甫生产』的要件就可以适用~~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5:21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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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也认为甫生产时候的妈妈的压力,如果依此文之见解,那甲夫乙妻分别提供精卵来请丙女代理受孕,后来乙妻在丙女生产时就把小鬼干掉,这样可以该当274吗?这也怪怪的。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7-01 15:50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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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也觉得不须要想的这么复杂
生母应是指"本生之母",代理孕母虽是为他人生子,仍是"生母",自有适用生母杀婴罪。
会认为代理孕母法律关系难是因为想太多了吧,回到问题本身其实很简单
生下婴孩之人即是生母,就这么简单

至于孩子的身份问题,则是民法认领或收养的问题
小女是这么认为滴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6:34 |
lancesa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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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问题我觉得没有期待可能性降低的问题,甚至有恶性较一般杀人为重的可能

生母压力...是说以前我没生过,以后也不可能,就只能用想像的...应该大部分来自生理上。那此例已无生理上之压力,单就心理上来说,能花钱找代理孕母应该也看不太出来会有什么压力,这种想办法生出来然后杀掉的行为,反而会被认为「玩弄生命,视生命为无物,将刑法中最重视的价值践踏于脚下」,算恶性重大吧,当然还是要看真正动机而定。

总之生母杀婴一定不适格。如同龙q大所言,以考试来说,没有生母压力大这个条件就不用想太多,一般杀人下去就ok了


更正...是楼楼上...我讲的不是孕母杀,而是生母请人代生后杀之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01 19:23重新编辑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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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用在于要件的『客观面』与『主观面』或『形式』与『实质』
解释条文意旨,所以是变性者(女变男)或代理孕母只要符合一定
要件就能适用,只是要件怎么解释很能出现的答案不只一种。

如果大家都认为绝对代理孕母不得适用,因为没有生母的成为母亲的
压力,但是如果题目改为,代理孕母因为委托人因为事故死亡,导致
自己出现必须生孕且抚养的义务,当下会没有『生母压力』!?
(而且这应该会比一般生母的压力更具备爆发性)

或是变性人,转性而生产后虽有甫生产,但没有生母压力所以不能用!
?但如果他没变性就能用这不就矛盾,而且限制性别选择之下多了一
个不能适用的情形(也有宪法第七条的问题),所以从客观或实质解
释上,条文旨意应该是『生产的人对于生产后的压力』,而不是形式
上主观解释『母』的角色!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1 1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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