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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法洛 於 2011-06-22 17: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幫助犯=1.是否提供助力[中性幫助非幫助行為,只是做了日常生活的事,離開家理]
             2.即使知道犯罪人要借道庭院到c宅,是內心的事情,與犯罪人並無心理接觸[精神幫助,重要關聯拉不上]
             3.離開自家,也不構成幫助既遂故意[306可能有,320就不一定存在了],縱有幫助故意,故意亦不成立

1.中性幫助行為的理論並不代表就一定非幫助行為,至少通說的折衷說如此認為。對犯罪結果有直接故意者為幫助行為,為中性幫助行行的例外。(中性幫助行為已經是例外,但他還有例外中的例外)

2.幫助行為並不要求心理上接獨,此為片面幫助

結論還是要看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我個人覺得都講的通,講的出道理即可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2 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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