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法洛 於 2011-06-22 17:47 發表的 : 幫助犯=1.是否提供助力[中性幫助非幫助行為,只是做了日常生活的事,離開家理] 2.即使知道犯罪人要借道庭院到c宅,是內心的事情,與犯罪人並無心理接觸[精神幫助,重要關聯拉不上] 3.離開自家,也不構成幫助既遂故意[306可能有,320就不一定存在了],縱有幫助故意,故意亦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