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175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事实要件 本在限制强制行为的滥用
相当理由 只供免除令状程序的便利
认知问题 删法律何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01 13:3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我说否定88III以及相当性理由(现刑犯之认定)!
一切回归百分之百认定为现行犯!

所谓事实要件是只发动现行犯逮捕的要件,或其他组却违法事由!

并且认知是以程度判断『客观事实』与『相当理由』,若要达到
100%确信~当然否定掉88III以及相当理由不是嘛!?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1 16:42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逮捕现行犯 不用达到100%确信
只是这个授权 只能用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至于事实上无法达到100%确信 那是操作上的问题
与法律基本价值无关

非犯罪人 没有「适不适用的问题」 而是根本就「不是规范对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01 17:4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题就是有要操作刑诉!

但问题于有『相当性理由』而认定,但事实具体上不是现行犯!
第一:他不是犯罪行为人,第二:他却是受规范的对象(现行法)!

『只能用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如本题对方手中持有自己之物品
,因为他非犯罪行为人,所以无法逮捕~非犯罪人不等于无嫌疑!
现刑犯却等于嫌疑程度达相当理由!

ps:其实自己也是经过传闻证据得知,出这题的典委他就是在考现
刑犯,因为这题我是写『误想防卫』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1 20:11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到底是基于何种理由
被误捕的人 权利应该让步?

事实判断错误的风险 居然被分配在无辜者的身上?
我看   路不拾遗的理想还真是不远了
谁捡了 谁倒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06 08:4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现行法88III是这样没错,行为时判断~虽然是个错误,但却发生具
体事实面上!(扩张=准现行犯这里是有批评)

从而,现行犯之逮捕发动要件就是相当性理由,只要能『佐证』就
能发动~附带刑诉89/92仅得以必要强制限制身体自由且即时解送~

也不是谁捡到谁倒楣,而是逮捕你的人是不是误会!不然一般拾遗
也不会有人理,除非所有或持有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17:02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72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