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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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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要件 本在限制强制行为的滥用
相当理由 只供免除令状程序的便利
认知问题 删法律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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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1-04-01 13:37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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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说否定88III以及相当性理由(现刑犯之认定)!
一切回归百分之百认定为现行犯!
所谓事实要件是只发动现行犯逮捕的要件,或其他组却违法事由!
并且认知是以程度判断『客观事实』与『相当理由』,若要达到
100%确信~当然否定掉88III以及相当理由不是嘛!?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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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01 16:42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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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现行犯 不用达到100%确信
只是这个授权 只能用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至于事实上无法达到100%确信 那是操作上的问题
与法律基本价值无关
非犯罪人 没有「适不适用的问题」 而是根本就「不是规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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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1-04-01 17:40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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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就是有要操作刑诉!
但问题于有『相当性理由』而认定,但事实具体上不是现行犯!
第一:他不是犯罪行为人,第二:他却是受规范的对象(现行法)!
『只能用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如本题对方手中持有自己之物品
,因为他非犯罪行为人,所以无法逮捕~非犯罪人不等于无嫌疑!
现刑犯却等于嫌疑程度达相当理由!
ps:其实自己也是经过传闻证据得知,出这题的典委他就是在考现
刑犯,因为这题我是写『误想防卫』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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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01 20:11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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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基于何种理由
被误捕的人 权利应该让步?
事实判断错误的风险 居然被分配在无辜者的身上?
我看 路不拾遗的理想还真是不远了
谁捡了 谁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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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1-04-06 08:48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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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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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88III是这样没错,行为时判断~虽然是个错误,但却发生具
体事实面上!(扩张=准现行犯这里是有批评)
从而,现行犯之逮捕发动要件就是相当性理由,只要能『佐证』就
能发动~附带刑诉89/92仅得以必要强制限制身体自由且即时解送~
也不是谁捡到谁倒楣,而是逮捕你的人是不是误会!不然一般拾遗
也不会有人理,除非所有或持有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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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07 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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