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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的监督者的人,到底能不能适用紧急避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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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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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跟消防员那只是举例~大多是这些人有义务身分!
而且谈到24之义务,承受部分没有赴死的义务,学说见解几近生
命直接危害,不可能还是因为24的承受义务里!况且~义务冲突
还没出来讨论,易言之,他在第二阶段就会被中段,跑不到第三
阶段!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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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28 18:50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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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逼生命危害时 限缩24条2项的适用 无可厚非
但这不能否定24条2项的存在
因为危难逼迫时的选择 也有可能是 低度法益vs低度法益
有特别义务人 依旧不得主张紧急避难来阻却违法(只可能阻却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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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1-03-29 08:54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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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话那只是24II表面的文意解释!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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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29 10:26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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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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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文义解释才是我们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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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1-03-31 13:37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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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刑法只能用文意解释!?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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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31 18:40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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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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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能跳过文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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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1-04-01 13:41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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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全以文意解释为必要阿~~正确的文意解释虽然是第一步!
但并不等于文字表面下的意旨!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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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01 16:47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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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理解释还是要以文义为基础的
ㄧ但超出文义范围
那就叫做「创设」 不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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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1-04-01 17:29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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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部份『几近生命之危害』本来就不是解释~
整体法秩序(现刑犯不得对逮捕者主张)也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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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01 19:58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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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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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解释? 那还需要讨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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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1-04-06 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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