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3-26 16:07 发表的 :
『注意义务』是注意『遇见可能性』『回避可能性』,虽然
虽然有杀人犯意,并不表示着一定是故意!也就是说要行为
结果完全认知的情形我们才会说是故意,如果缺其一只能考
虑过失~~如果想的跟事实上发生的不一样,当然不以能以
想法去判断,而是事实上发生的事情,是否具备过失要件!
(当然因果关系是例外!)
那我只能说,Q大所学的跟我不一样
就我所学,
违反客观必要注意义务是属于「
行为不法」(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对客观结果具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是属于「
结果不法」(另外还有因果归责),即
违反客观结果回避义务(
实现法所不容许之风险)。
至于构成要件故意的认知,
不知道Q大所谓「完全」认知,是要到达什么程度?
对于不能犯,现在通说虽采「重大无知」,但法律效果是成罪,但不罚。
申言之,通说认为行为人
仍具备「杀人故意」。而在刑法中,
故意与过失是不能并存的!
除了结果加重犯外,行为人如成立故意犯,即无成立过失犯的余地。
当然,以上仍是建立在不能犯是具备构成要件故意的情况下。(这句话打好几次了......鬼打墙
)
若Q大认为不能犯根本不具备构成要件故意,小弟也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