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3-26 16:07 發表的 :
『注意義務』是注意『遇見可能性』『迴避可能性』,雖然
雖然有殺人犯意,並不表示著一定是故意!也就是說要行為
結果完全認知的情形我們才會說是故意,如果缺其一只能考
慮過失~~如果想的跟事實上發生的不一樣,當然不以能以
想法去判斷,而是事實上發生的事情,是否具備過失要件!
(當然因果關係是例外!)
那我只能說,Q大所學的跟我不一樣
就我所學,
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是屬於「
行為不法」(
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對客觀結果具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是屬於「
結果不法」(另外還有因果歸責),即
違反客觀結果迴避義務(
實現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至於構成要件故意的認知,
不知道Q大所謂「完全」認知,是要到達什麼程度?
對於不能犯,現在通說雖採「重大無知」,但法律效果是成罪,但不罰。
申言之,通說認為行為人
仍具備「殺人故意」。而在刑法中,
故意與過失是不能並存的!
除了結果加重犯外,行為人如成立故意犯,即無成立過失犯的餘地。
當然,以上仍是建立在不能犯是具備構成要件故意的情況下。(這句話打好幾次了......鬼打牆
)
若Q大認為不能犯根本不具備構成要件故意,小弟也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