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肯认先前
Dragon-Q 对于342,335之处理和论述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1-20 20:14 发表的 :
题目所给的讯息也不能证明A有登入且窜改!无法认定有358以及359之行为!
但是,对于 A 之部分,提出拙见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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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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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358入侵电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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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A既已得知系争帐号已售出,即A乙认知系争帐号已为他人所有,
再者,C也非A可依民法自助行为所得行使之对象,是A无正当理由,
符合,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而入侵其相关电脑设备
是以,成立358之罪
(二)成立359变更电磁纪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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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A既已得知系争帐号已售出,即A乙认知系争帐号已为他人所有,
再者,C也非A可依民法自助行为所得行使之对象,是A无正当理由,即无故,
而又,A取回自己帐号密码,其事实上行为,必然更改密码,即变更电磁纪录。
并且,C因A变更密码后,无法使用系争帐号,造成C之损害
是以,成立358之罪
(三)仅论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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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A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有论应依55想像竞合之。
惟,358系359之典型特别关系,应依法条竞合之特别关系处理,
是,仅论359即为已足。
(四)量刑为易以训诫,或缓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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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初犯,易以训诫。
若此行为非第一次发生,则应判处○个月,并缓刑宣告
若此行为超过五次,则应判处应判处○个月,并缓刑宣告,并科罚金十万以上,以符截堵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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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无故=无正当理由
提出拙见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