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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个收尾的工作,一样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有甚么不妥或疏忽的地方就请板上的各位不吝指教了......Orz

一、如果照原来的题目的话……

1. 甲提供枪枝的行为可能成立杀人罪之帮助犯以及加重危险物罪
1.1.1. 丙271既遂
1.1.2. 甲为丙之杀人行为提供助力:271+30
1.2. 甲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187
1.3. 甲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处断:55

2. 甲教唆丙之行为,可能成立杀人罪之教唆犯
2.1. 丙271既遂
2.2. 丙之犯意由甲所引起:271+29

3. 教唆吸收帮助

二、如果是改过后的题目,基本上1跟2都一样,但从3以后建议改为……

3. 甲能否成立杀人罪之正犯?
3.1. 甲说:只要有自己犯罪之意思,纵未实行构成要件之行为,亦可成立正犯
3.2. 乙说:未实行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不成立正犯
3.3. 自己决定要采哪一说(除非很有把握出题或改题的是那位实务界的老前辈,要不然应该是把甲说批一下再援引修法理由然后采乙说为妥)

4.结论:教唆+帮助、教唆吸收帮助

PS.
个人比较倾向将「甲心生怨恨故预谋杀乙」理解为甲有自己犯罪的意思,而不是预备杀人的故意。当然,把他理解成单纯的预备杀人的故意不是不行(毕竟题目都讲「预」谋杀乙了),但别忘了要检查一下客观要件是不是具备就是了(我是觉得不具备啦......)。基本上「甲心生怨恨故预谋杀乙」这句话并没有很明确,所以本来就会造成模棱两可的空间,不管是当作预备杀人的故意还是自己犯罪的意思来处理,多少都有点揣摩的意思,考试遇到这种情形的时候,如何尽力表现自己架构答案的能力反而比较重要。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12-23 15:42重新编辑 ]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2-22 20:55 |
notb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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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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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不等于预备,预谋是不罚的行为。所以预谋在解题上没有讨论的必要。这是一个法学硕士说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25 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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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个人的建议,仍然是仅供参考瞜......^^

再次强调,我这整个讨论串都是纯粹从考试的观点来说---如果是我工作上看到书状上这样写,除非挑出来写可以多收费,要不然我也不会把它当一回事瞜......

考卷上,老师如果只是考单纯的教唆+帮助,那根本不需要多出那段话(直接像原始的题目那样出就好了),毕竟出题领的钱都一样,出题老师实在没有甚么多写赘字的诱因XD

从考试的立场来说,如果你在考场上看到了任何一句"多出来"的文字,你会选择放弃回应/当作没看到吗?对于楼上大大引述的硕士所言,我倒觉得考试时能写一句"预谋不等于预备,预谋是不罚的行为",也好过在考卷上完全不去提他呢......

我以前也觉得刑法题目的案件事实如果没有提到犯罪构成要件就可以不用理他,不过自从看了一些文章跟考古题后,我都强烈建议只要时间够宁愿多写的原则(我个人是即便是把7业答案纸都写满,也从来不会时间不够用的状况啦,会时间不够用的人当然要自己取舍瞜),反正多写基本上不会扣分

例1
许玉秀老师发表文章公布他90年律师出的题目,里面提到已婚人士"金屋藏娇"是要考生讨论通奸罪(这成语照汉武帝原始的用法根本不涉及性交固不待言......嗯,除非他异常早熟XD;从衍生意义来说,根据教育部成语辞典所言,这个成语后来的用法指「营建华屋给所爱的女子居住」或「纳妾」......,这和奸淫或性交也还有相当距离阿?那要不要举一反三顺便讨论重婚罪?)

例2
96年司法官考试的刑法第四题写到行为人把自己与前女友的「床第之私」摄影制成光碟并上网流传......还错字!竟然把床"笫"之私写成床"第"之私!有了这个纪录,我觉得看到改写过后题目,觉得老师是一时手残把"欲谋杀乙"误写成"预谋杀乙"都不算太过分了,囧

考场上看到多余的字,固然不能排除老师多写或是心里其实希望你当作没看到的可能性,但是为了把风险降到最低,题目的每一句话最好都还是不要轻易放过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12-26 01:51重新编辑 ]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12-26 01:29 |
t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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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成立杀人
甲成立先教唆后帮助,前后两行为以不罚之后行为准用吸收关系,高度教唆吸收低度帮助
甲成立187罪,在271与187依55从一重处271

题外话:论释字可在帮助犯那论,区分是帮助而非共同正犯


逍遥人,行义子,半生豪气半生情;
步风云,饮九霄,一任清狂一任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2-27 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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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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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谢谢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6-27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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