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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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条竞合不会有行为复数
2.竞合解决理论会有1个谬误,就是他是说多行为侵害1法益,可是多行为如果只侵害1法益,当然只会有其中1行为有1个构成要件该当性,其他行为不会有构成要件该当性。
3.怎么确定只有1法益被侵害?? 靠法感吗??
如果你不先在354的构成要件中检讨他不该当354,你要在哪个阶层说他只侵害1法益?又怎么判断只侵害1法益呢??(不在构成要件的解释跟适用中去理解跟厘清法益有无被侵害,那要靠什么标准来判断呢??)
所以2构成该当的行为原则上必定侵害了2个以上的法益喔!而不太需要像竞合解决论所言,先确定了他有2个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又再回头认为只侵害了1个法益(怎么判断呢只侵害了1个法益),然后1个不罚,因为当你判断有无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同时,就应该判断有无侵害另1个法益了!而他之所以不罚,不就是因为没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吗(所以没有法益再被侵犯)
所以如你用构成要件解决理论解题,会很具体的利用构成要件去研究跟判断到底有无法益再被侵害,可是用竞合解决理论,你要怎么说他只侵害1法益呢??
你检讨354时说他该当354,也就是说他有侵害了法益,可是到了最后却才想到他是在偷窃行为后犯的行为,所以再把他竞合解决,为何不干脆在检讨该不该当354时就先以他是偷窃后再毁损的行为来检讨,因为事实本来不就是这样吗,而且你也不必等构成要件违法有责等都检讨完再竞合啊,那样不是比构成要件解决理论更不经济??
另本案如采构成要件解决理论,丙无罪,如采竞合解决理论丙到底如何论处?? 甲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丙可从属,丙为教唆犯,这样对吗??事实上是甲的第2行为已没再侵害法益,那丙为了1个没侵害法益的行为而被罚,有必要吗??符合比例原则吗?? 恐怕本案例正可以让使用竞合解决理论者再思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0-29 00:1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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