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384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ailean198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撇人愚見,對於正當防衛之主張乃不脫離適當性,必要性,急迫性,無論嗣後告知警察機關亦或是現今不法侵害,只要個人法益受到侵害應可主張,這才不違立法目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6 22:17 |
dom20006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可主張正當防衛


dom200068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7 11:12 |
天長地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辛苦大:行為人先自行對現在" 或將來" 之侵害予以排除

敝人以為 '正當防衛' 應沒有對" 將來"之侵害而言
將來為未發生之事, 無從以對之正當防衛
且未發生之事亦無有侵害法益之行為發生

在刑法中對未發生之事有處刑罰者以內亂外患及公共危險等罪
之預備犯罰之

對將來之行為予以防衛, 就落入您所說的"誤想防衛"了吧!! 表情


[ 此文章被天長地久在2010-08-31 10:4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8-31 10:33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8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