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eepy 於 2010-05-22 01:37 發表的 : 1.先回你教唆犯 我叫你去殺甲,你真的去殺甲了,那我就是教唆犯(刑法 29條)2.回答甲和乙問題 我想的跟你一樣,兩者都是以普通殺人犯論之論甲: 甲應稱為 既遂犯(犯罪行為結束了,且完全實現構成要件)甲原本就是想藉乙來殺病人,完全不該以間接犯來訂甲罪,而是直接犯間接犯之受害者是指不特定之人,來達到該要件!然而此病人是甲的明確性目標,所以怎會是間接呢!!論乙: 乙不該為間接犯你看題目是設定"丙為乙之殺父仇人",所以也不可能用間接犯來訂之阿!乙可預見其發生,卻依舊作為,很簡單的故意犯 不就可訂罪了?才疏學潛請多指教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21 23:48 發表的 : 2. 如果沒有同謀,B成立直接正犯,A應該沒事 (95年時,共同正犯已經不罰預備犯了,若有誤請告知) 這題我不會聯想到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