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10-04-12 09:22 發表的 : 其實這很簡單不過不好做一,其實這很簡單:爭點:1.借貸?2.贈與?如果兩者都用嘴巴無憑無據,那誰對?不過贈與會還12期是還啥意思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二,不過不好做:存證信函已擺明了--沒用就只有法院見了找律師一場60000,寫狀5000(底價)(不要想到我,我不搞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