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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怡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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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8 11: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舉例的沒錯
2.277&304之間好像是特別關係
照道理說是沒有錯的
但本題甲對丙為304
而甲對乙為277
所以是不同的法益哦!表情


想請問為什麼277&304是特別關係
特別關係不是指一個行為同時有兩個以上的法條或法規可以規範
而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8 22:26 |
anchi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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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的情況屬「強制性緊急避難」,丙同時也是強制罪的被害人,在其不得已之下而作出違法行為。
強制性之緊急避難若可因符合利益優位原則而阻卻違法,將降低避難者面對他人得施以正當防衛的風險,令無辜的他人為了惟護自己權利所為的防衛行為陷於不法。
宜評價為仍具違法性,但可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依刑法第二十四條一項但書之規定(避難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3-18 22:43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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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阻卻罪責後。間接正犯,不用從屬嗎?如果不用從屬,如何論理而成立間接正犯…可否說一下呢!請大大們指教…不太懂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8 2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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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龍怡軒 於 2010-03-18 22: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想請問為什麼277&304是特別關係
特別關係不是指一個行為同時有兩個以上的法條或法規可以規範
而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嗎?


兩個沒有關係,純粹是我豬頭搞錯了......表情

不過自己的錯自己補,補充一下「特別關係」:(如果有被我誤導的請參考如下)
1.所謂特別關係,是指一個構成要件在概念上必然包括另一個構成要件之所有構成要素,基於特別條款優於一般條款而適用之原則,可分如下:
1.1.變體構成要件VS基本構成要件
Ex.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vs普通殺人罪
1.2.加重構成要件VS過失構成要件
Ex.傷害致死罪vs過失致死罪
1.3.結合構成要件VS單一構成要件
Ex.強盜殺人罪vs普通殺人罪、強盜罪
1.4.個別構成要件VS概括構成要件
Ex.私自拘禁罪vs強制罪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8 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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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阻卻罪責後。間接正犯,不用從屬嗎?如果不用從屬,如何論理而成立間接正犯…可否說一下呢!請大大們指教…不太懂謝謝。

這裡我就不太懂了?
1.為什麼正犯要討論從屬問題?從屬是在共犯的吧?
另外,
2.從犯罪支配論裡面的意思支配成立間接正犯的理論,甲對丙有『強制』的意思支配。

以上又是小的胡說八道的~~~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8 23:23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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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3-18 23: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裡我就不太懂了?
1.為什麼正犯要討論從屬問題?從屬是在共犯的吧?
另外,
2.從犯罪支配論裡面的意思支配成立間接正犯的理論,甲對丙有『強制』的意思支配。

以上又是小的胡說八道的~~~


因為我陷入了迷思→就是一定要「無責任能力人」或「不知情的人」才能成立間接正犯!所以我錯亂了吧…就算被利用人知情,處於被完全支配的能力下,也就會成立間接正犯了…這樣對吧;根本沒有附屬的問題…哈哈,笨笨的我!

大大我說的對嗎…?請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8 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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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因為在客觀要件中行為人事實上所受的法益侵害只有自由法益,跟有個大石頭滾下來一定要壓死乙不同。
你注意題目的用語,甲用刀抵住乙,告訴乙如果乙不順從就要殺他,並沒有說甲一定要殺乙,也就是說,題目只是說乙可能認為甲會殺他,所以才去打丙,題目並沒有說如果乙不去打丙,甲真的就打算殺乙!
或者乙也認為甲不會殺他,但為了解除刀被架著的困境,才去打丙!
而就自由法益,由於利益衡量並不會比身體法益更重要,所以並不能阻卻違法。

只有甲是真的要殺乙時,此時客觀上乙才陷於生命法益的危難,別給題目騙了,要注意題目的用字!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3-19 01:30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9 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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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於 2010-03-18 23: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我陷入了迷思→就是一定要「無責任能力人」或「不知情的人」才能成立間接正犯!所以我錯亂了吧…就算被利用人知情,處於被完全支配的能力下,也就會成立間接正犯了…這樣對吧;根本沒有附屬的問題…哈哈,笨笨的我!

大大我說的對嗎…?請指教…


不管實際著手犯罪的被利用人有無責任能力、知不知情,都不影響背後正犯
共犯從屬性,只適用於共犯,亦即教唆犯與幫助犯,間接「正犯」並非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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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9 0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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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緊急避難阻卻違法
因為在客觀要件中行為人事實上所受的法益侵害只有自由法益,跟有個大石頭滾下來一定要壓死乙不同。
你注意題目的用語,甲用刀抵住乙,告訴乙如果乙不順從就要殺他,並沒有說甲一定要殺乙,也就是說,題目只是說乙可能認為甲會殺他,所以才去打丙,題目並沒有說如果乙不去打丙,甲真的就打算殺乙!
或者乙也認為甲不會殺他,但為了解除刀被架著的困境,才去打丙!
而就自由法益,由於利益衡量並不會比身體法益更重要,所以並不能阻卻違法。

只有甲是真的要殺乙時,此時客觀上乙才陷於生命法益的危難,別給題目騙了,要注意題目的用字!

大大所說的小的不太懂,也請大大指導~
1.因為在客觀要件中行為人事實上所受的法益侵害只有自由法益,跟有個大石頭滾下來一定要壓死乙不同:
→客觀要件不是只有存在緊急避難情狀以及實施緊急避難行為即可嗎?大大的說法好像變成了自由法益被侵害不足以成為緊急避難情狀。為什麼自由法益被侵害不足以成為緊急避難情狀?
又大石頭滾下來一定要壓死乙跟乙自由法益被侵害本來就不同,這兩個事實要比較什麼呢?

2.題目的用語,甲用刀抵住乙,告訴乙如果乙不順從就要殺他,並沒有說甲一定要殺乙,也就是說,題目只是說乙可能認為甲會殺他,所以才去打丙,題目並沒有說如果乙不去打丙,甲真的就打算殺乙!或者乙也認為甲不會殺他,但為了解除刀被架著的困境,才去打丙!
→這裡大大好像在告訴我們,甲跟乙的思考邏輯,並且以互相的推敲彼此假設前提。
那,這段在討論什麼?應該包含在緊急避難的哪一個要件中?

3.只有甲是真的要殺乙時,此時客觀上乙才陷於生命法益的危難,別給題目騙了,要注意題目的用字!
→這裡好像是說,題目是:甲欲打乙,於是拿刀扺住丙說,你若不打乙,我就殺你!但大大認為此時甲並沒有要殺乙的故意。
  那在本題,什麼時候才能認為甲是真的要殺乙?

以上敬請大大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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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9 0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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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9 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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