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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feIh 閣下所言 小弟有點疑問
設公務員甲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乙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乙受損害者 若如乙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卻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 公務員甲是否負賠償責任? 即此時乙是否得依據民186I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若是「故意」 被害人向公務員本人以民法186賠償,國家也要賠償(國賠法 2條二項) 兩者並存,被害人得同時先後請求。唯一方若已全部賠償 ^^^^^ 既然認為可並存 就表示民186II 不含國賠法 因為如民186II含國賠法 則公務員免責 沒有並存問題
被害人對他方之賠償請求權同歸消滅。 兩者時效不同(參國8條民197條) 時效先後完成則會形成先後免責 但請求權間並不影響...... ---->>>若是「過失」 以民186一項後段來看之「不能依他項方法」請求賠償者 公務員本人才要負最終之責任,此時既然有國賠法二條2項, 國家可以直接對被害人負責,被害人當無不能受損害賠償之理 此時國家賠償責任與公務員責任形成先後次序關係,國賠是第一 公務員是第二。 既然可以賠, 被害人卻故意過失不為者...公務員本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 閣下這裡的用語似乎又認為民186II含國賠法 前後見解似有矛盾
那公務員免責時仍有國家賠償責任否? 一說:公務員與國家同時免責(鄭玉波) 二說:公務員免責 但國家不免責(貫徹國賠精神)
186條1 項有兩個情形....而 186條二項只說""前項情形:: 是否依其故意或過失而異其結論?
若依題目之公務員""故意"" 而被害人不想用國賠法而用民法186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用186請求) ^^^^^^^^^^^^^^^^^^^^^^^^^^^^^^^^^^^^^^^^^^^^^^^^^^^^^^^^^ 這裡又認為民186II不含國賠法 因為如民186II含國賠法 則公務員免責 不得以民186I求償
結果還是回到原點....民186II到底有沒有含國賠法? 閣下回答的很好 但還是沒有回答到小弟問題
但若題目是公務員""過失""而被害人不用國賠而直接用民法186 答案是否定的(公務員不負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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