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0 18:14 發表的:
這條是否與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有所衝突呢?
例如
甲看到乙搶丙之物,(其實乙在拍戲),甲以為乙是搶奪犯
所以大喊搶劫呀!
路人丁(雪碧哥)看到及聽到.將其手上的雪碧丟中乙的頭.
請問丁是否可以主張這一條呢??
還是應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呢??
就我國刑事訴訟法88條第三項"被追呼為犯罪人者"這就是依法律行為而阻卻
違法性之事由,換言之,客觀上若發生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之情撞而為限制他人之
行動自由,主觀有認知且意欲為尚有逮捕之意思,始構成法定阻卻違法性之事由
,縱具體上被害者非現行犯,惟其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行為(刑訴88第三項)
之要件已成就之下,其事實具體(演戲)毋庸待論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0 19:53 發表的:
剛剛去翻了黑白書,十版上P.358有寫:
對客觀上無犯罪的情形,德國學說上有主張以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方式來處理,參照Wessels/Beulke,AT.Rn.354.
所以我想大大的方法應該是OK低
德國學說用錯誤理論恐仍近下一步探討德國刑法刑訴以為體系解釋而為認定,因為我國刑法未
必同國刑法
且本題可探討的是,行為人是構成要件錯誤之主觀不知抑或具備容許構成要件!!
依管見,應該偏向阻卻違法事由,咎其因乃行為人之不知非主觀構成要件之不知,
因為構成要件上行為人名知客觀上限制他人之行動自由而意欲為之,即可構成完整
之構成要件,申言之,行為人之不知係以不之事實具體上他人非現行犯,唯,亦不
會因此產生錯誤,畢竟法定要件僅為"被追呼為犯罪人者"(刑訴88第三項)即
可能發動同條第二項任何人皆得逮捕之刑法21條阻卻違法事由,故不生構成要件
錯誤及容許構建錯誤~~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