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9 10:29 發表的 刑總-山難:
【劇情】
甲、乙挑戰攀登某高山,卻因故被困於陡峭山壁上的一塊小平地。經過數日,甲發現存糧已經不足兩人撐到救難隊的到來,於是心一橫,將乙推下去。接下來就是見證奇蹟的時刻,乙並未死亡,並且剛好被救難隊發現。救難隊問其甲的狀況及位置,乙心想:「甲的存糧也不多了,沒有我的幫忙大概也撐不到教難隊到達」,於是裝做腦袋受到重創不予回話。果不其然,乙所處的救難隊並未找到甲,但奇蹟總是不斷出現,甲被另外一支救難隊救走。
1.危難以緊急為必要,即行為人如未立即採取避難措施,即有可能喪失救助法益之機會。本件存糧雖已不足兩人撐到救難隊的到來,但符合緊急性嗎?
2.在法益陷入危險時,應先考慮迴避可能性,本件甲心一橫,將乙推下去,直接以侵害他人利益之方式,將危險轉嫁他人,符合必要性嗎?符合相對侵害最小手段嗎?甲大可搶走存糧即可,或私下偷藏,而無須殺人。
3.犧牲生命法益來保全其他利益,是絕對不符合衡平性的。殺人行為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09 11:45 發表的 :
甲
1.殺人未遂
2.緊急避難
3甲=殺人未遂但可阻卻違法
乙
1.不作為殺人未遂(危險共同體)
2.期待可能性
3.乙=殺人罪不作為犯但可減免罪責
1.不論殺人行為是否於緊急避難有適用,要也是依避難過當,得減輕其刑,要無以阻卻違法論。
2.不論此時甲乙是否為危險共同體,得以不作為殺人之未遂相繩,本題乙之行為與期待可能性咸無關聯。
3.乙僅是對甲的自然死亡有所預見,故主觀上並無不作為殺人或遺棄之故意。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09 15:04 發表的 :
單純294以遺棄罪的話,不妨試一試有無適用新刑法294之1之情形)
q大,294-1只能適用具民法親屬關係。還是你的意思是多少提一下新修法的東西?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9 21:56 發表的 :
因為糧食可能所剩無幾,如果少一人消耗糧時可能一人會撐得夠久直到救難隊發現,故甲推乙之事實,雖然為攻擊性的行為,為了避免自己生命受到危險,雖為危險共同體,但此種義務衝突下,可以主張24緊急避難。
所謂義務衝突,是指行為人負擔多數法律上行為義務,且唯有犧牲另一義務才能履行此一義務。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9 10:29 發表的 刑總-山難:
救難隊問其甲的狀況及位置,乙心想:「甲的存糧也不多了,沒有我的幫忙大概也撐不到教難隊到達」,於是裝做腦袋受到重創不予回話。
題目中「甲的存糧也不多了,沒有我的幫忙大概也撐不到教難隊到達」,這句話會讓人產生文義解釋上的問題。到底是「甲的存糧也不多了,就算有我的幫忙大概也撐不到教難隊到達」,還是「甲的存糧也不多了,沒有我的幫忙,一定撐不到教難隊到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