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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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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是逻辑问题。所谓依法令之行为,基本上,法令赋予做什么事的权力或权利时,依其事情的性质都会有一定的尺度。如果逾越所容许的尺度,就不是依法令。该行为必须能够从整个法律体系解释为合法,且行为的执行方式也必须合法,才是依法令之行为。
过失行为,基本上就属不法侵害了,也决计不在法令容许的尺度内。依你所述,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是必须在该法令容忍的范围内,方可阻却不法。若然,则该过失就不是过失了,就不是不法了,因为其已在法令容忍的范围内啊!
职是,法令容许的范围会包括过失行为吗?容许的话还算过失吗!


小的不完全懂,请大大再指导:
1.过失行为,基本上就属不法侵害了,也决计不在法令容许的尺度内:
以不法的侵害作为是否是法令容许的判断标准的话,故意的不法行为不也是属不法侵害了,那应该也不在法令容许的尺度内?

2.该行为必须能够从整个法律体系解释为合法,且行为的执行方式也必须合法,才是依法令之行为:
这里的重点是『依法令之行为』还是『执行方式也必须合法』?还是两者都兼备?

3.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是必须在该法令容忍的范围内,方可阻却不法。
这里是否在说,行为或结果我们除了必须检验有、无构成要件该当外,还要检验构成要件该当的程度高、低、大、小吗?
那构成要件该当的程度高、低、大、小应该在哪里检验?构成要件?还是违法性?

4.若然,则该过失就不是过失了,就不是不法了,因为其已在法令容忍的范围内啊:
为什么在法令容忍的范围内的过失行为不算是过失?

5.法令容许的范围会包括过失行为吗?容许的话还算过失吗:
我想到警察或一般人逮捕现行犯,是依法令的行为。逮捕过程中使嫌疑人受伤,依通常社会上之概念逮捕行为不一定会使人受伤。
所以在逮捕现行犯时,如使嫌疑人受伤时不能阻却违法吗?
又,法令容许的行为为何还要区分故意或过失?容许违法与算不算过失应该是两回事吧?

以上再请大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3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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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若要是以刑法21条一法令之行为,应该是行政执行法36条之及时强制,
但其要件是有急迫性必要性,然而以高空投资就该资物若能避免小车被压坏呢
?就另当别论,且若是以上级之命令我国也是采相对服从说,样负责的人也未
必是空投资物的人,再者若就算不能以民刑法之救济,也能有合理之补偿!!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3 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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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13 12: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题若要是以刑法21条一法令之行为,应该是行政执行法36条之及时强制,
但其要件是有急迫性必要性,然而以高空投资就该资物若能避免小车被压坏呢
?就另当别论,且若是以上级之命令我国也是采相对服从说,样负责的人也未
必是空投资物的人,再者若就算不能以民刑法之救济,也能有合理之补偿!!


(先撇开军法适用问题)
依上级之命令,小弟有两个疑问
1.军人算是本条所指的公务员吗?
2.丢东西的小兵有可能收到「正式程式」的公文吗?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3 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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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3 15: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先撇开军法适用问题)
依上级之命令,小弟有两个疑问
1.军人算是本条所指的公务员吗?
2.丢东西的小兵有可能收到「正式程式」的公文吗?


1公务员于刑法上之公务员是采最广义的,看来说到这里就可以知道
2丢东西,我是用即时强制说明,乃急迫性危险性之下而为之行为行
 政执行法第36条,其性质不以人民有权利义务为必要条件,也就
 是可无庸有以公文书为执行下达之处分书,此行政执行不以行政处
 分之公文书为主要条件!!
3再者,执行职务的军方,其执行之作业有无违反比例原则还要进一
 步查验(呵呵~~说得跟啥一样),倘合乎比例原则者适,用特别
 牺牲补偿;反之不合乎者,恐适用国赔抑或其他特别法抑或民法1
 84之侵权行为等~~又针对命令之执行,以上下服从关系(相对
 服从)之下谁要负责?我绝得还是国家要负责,因为公务员之故意
 或过失行为,以国家代位赔偿(公务员所属机关),至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者之国家求偿权是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事~~~
--->以上是刚刚撞到头后说的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3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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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3 08:3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依法令之行为,若欲阻却过失行为之不法,必须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是在该法令容忍的范围内
依法令之行为,若欲阻却过失行为之违法性,必须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在该法令是合法的
Sorry,我前面回文论述有点不清楚,现在我大概懂你的意思与疑问了。白话点讲,你的意思就是如果那个过失行为刚好构成了依法令行为中,那个原本不法的行为。意思是这样吧?如果是,我想答案会更简单,根本就不是依法令。盖依法令,须行为人主观上对这样的阻却违法事由有所认知,并进而决意实行不法,否则,亦不过偶然之行为罢,并不能阻却违法。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3 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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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洪法 于 2010-03-13 18: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Sorry,我前面回文论述有点不清楚,现在我大概懂你的意思与疑问了。白话点讲,你的意思就是如果那个过失行为刚好构成了依法令行为中,那个原本不法的行为。意思是这样吧?如果是,我想答案会更简单,根本就不是依法令。盖依法令,须行为人主观上对这样的阻却违法事由有所认知,并进而决意实行不法,否则,亦不过偶然之行为罢,并不能阻却违法。


举个简单的例子好了

甲听到有人大喊:「抢劫!」,见有一黑衣人乙背着一袋东西往自己方向狂奔,甲一个箭步上前欲抓住乙,不料不小心撞倒乙,致乙轻伤。若刑诉88是可容许甲的过失行为,则刑法原本构成要件该当的过失伤害行为,即可依刑法第21条第1项阻却其违法性。


其实小弟思绪有点乱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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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3 1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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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3 18: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听到有人大喊:「抢劫!」,见有一黑衣人乙背着一袋东西往自己方向狂奔,甲一个箭步上前欲抓住乙,不料不小心撞倒乙,致乙轻伤。若刑诉88是可容许甲的过失行为,则刑法原本构成要件该当的过失伤害行为,即可依刑法第21条第1项阻却其违法性。
1.刑诉88并没有容许过失侵害的行为。
2.如果该得以阻却违法的法令,连行为人依法无关的过失行为都一律使其合法性了,那相对人岂不无辜,须承担这所有被故意与过失侵害的风险。法律可能会这样设计吗?这样会公平吗?相对人要一直提心吊胆的怕行为人不小心又过失侵害他,然后都会没事,因为法律说这样没事。
3.如果照您的想法,那岂不符合各种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当附带过失侵害行为时都得主张阻却违法?依法令范围内的过失,业务上正当范围内的过失,正当防卫范围内的过失,紧急避难范围内的过失,都一律可主张???
4.举例;妈妈拿棍子惩戒小孩,结果不小心棍子戳到小孩眼睛照成重伤眼瞎,妈妈可以主张依法令行为阻却违法吗?
5.如果你所谓的范围内得阻却过失不法,都是那种过失仅仅侵害非常非常小法益的行为,我个人并不认为那叫过失,那充其量只是依法令行为时一个小小的、可以预见的行为瑕疵罢了。若硬是要用依法令行为来阻却他的不法,那刑事政策上是自找麻烦。那样的小事,只要依微罪不举来解决即可,毋需劳师动众的替他找一个阻却违法事由!如果任何小事都要仔细的先依刑法把他入罪,然后再帮他解套,那国家的刑事司法会整个瘫痪掉。
6.抱歉,不是本科生,又没上课学过,加上很久没看书,所以,很多问题的回答可能也都是错误的。提供意见给您参考,您就看看就好,有问题还是要请教法科老师才是。感恩。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3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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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21条依令之行为大多是以委托行使公权力居多,如刑诉88.民用航空法
.船员法.大众运输等相关法规皆是委托行使公权力,然而既然是公权力之发动有没
有比力原则之适用勒~~,再者民法1085父母之惩戒乃云适当之于必要范围(可
见也有比例原则之适用),再者或许再换的角度说明,权利之行使受到一种原则之规
范,公法私法自助行为等权利之发动,皆不得背于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
--------->以上是小的剪坏头发的感想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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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3 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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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法: 权利不得滥用就表示要在法所允许的尺度内,是以个人认为若把过失行为包含进去,
即有私自扩张解释,造成权利滥用之嫌。剪坏头发也有感想,哈!如果是我剪坏,就直接回
去请他理光头就好了。^^

对阿!权利滥用之禁止是对于故意的部分,但是这仅是一部分,还有针对权衡之下判断,
且父母惩戒子女若至为过失致重伤这可认为,非适当之范围;换言之,权利滥用之禁止可
对付故意者,至于比例原则可以针对故意及过失;而且依法另之行为过当者,即包含故意
行为及过失行为,所以应视情形有无过当行使依法令之行为~~比例原则其实也没有说得
清楚他且能区分成被壁垒分明之形式~~~~~~~~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3 2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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