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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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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8 18: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丙是事先安排好的呦!



從客觀的角度進去看丙主觀的想法
安排好也是乙給錢他才肯作~
丙又不是潘子~ 作沒錢的白工

丙被警察抓的時候一定會說
警察大人冤枉喔~~嘿都是甲叫我去做的啦
我也不想要這捏做~
但是我有某子要養~還有80幾歲的似大人要顧
所以才會冒險犯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18:14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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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沒有做愛被抓到所以不算,俗話說得好,抓姦在床
恐嚇取財已經得手錢財既遂,所以現在不法之侵害已經結束
正當防衛可主張但不能成立
取走錢財沒有問題,那個本來就是甲的不當得利(讓我想到某年考古題,某A欠B錢,B把A擄到山上,擄人勒贖)
所以沒有強盜的問題

因為題目不清楚
雖然是擦撞
但是沒有寫清楚主觀想幹嘛?
共同正犯也許成立,但是這點我就不鑽牛角尖(題意不明),我會寫叫唆犯
乙要是主觀要丙撞傷甲就好,那成立277和其叫唆犯
乙要是主觀要丙撞死甲,那成立271障礙未遂和其障礙未遂之叫唆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8 18:41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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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麥場 於 2010-03-08 18: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從客觀的角度進去看丙主觀的想法
安排好也是乙給錢他才肯作~
丙又不是潘子~ 作沒錢的白工

丙被警察抓的時候一定會說
警察大人冤枉喔~~嘿都是甲叫我去做的啦
我也不想要這捏做~
但是我有某子要養~還有80幾歲的似大人要顧
所以才會冒險犯案


依題意,丙正犯的地位無疑,乙的地位呢?
乙事前安排丙在咖啡廳外頭埋伏,並依約前往咖啡廳與乙交易,此行為是否符合共同正犯的「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呢?

若題目改成A綁架B的兒子,並向B要求贖款,且強調若報警馬上撕票。B不敢報警,叫友人持械偷偷尾隨,稱交付贖款歹徒放人之際毆打歹徒取回贖款。如此,還是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嗎?

----補充----
另外,乙有沒有給丙錢不是重點吧
就向黑道大哥指揮小弟去搶劫,最後錢要給大哥,會因有分紅,大哥成立教唆,沒分紅,大哥成立共同正犯嗎?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08 19:43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18:53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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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8 18: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題意,丙正犯的地位無疑,乙的地位呢?
乙事前安排丙在咖啡廳外頭埋伏,並依約前往咖啡廳與乙交易,此行為是否符合共同正犯的「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呢?

若題目改成A綁架B的兒子,並向B要求贖款,且強調若報警馬上撕票。B不敢報警,叫友人持械偷偷尾隨,稱交付贖款歹徒放人之際毆打歹徒取回贖款。如此,還是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嗎?


喔喔,共同正犯的態樣,這倒是,你題目又沒寫清楚~"~,考試都寫很清楚捏,呵呵~~

你舉的例子不好,擄人勒贖老周講過,主觀上有要擄人勒贖,一旦擄到人就既遂了,所以不可能是正當防衛
不過我想到另一個處理的辦法
依造刑訴88條現行犯之規定,加上刑法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擄人勒贖這例子可以這樣處理

第一例也是 因為恐嚇已經既遂了,用現行犯規定處理就好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8 1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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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8 18:4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通姦沒有做愛被抓到所以不算,俗話說得好,抓姦在床
恐嚇取財已經得手錢財既遂,所以現在不法之侵害已經結束
正當防衛可主張但不能成立
取走錢財沒有問題,那個本來就是甲的不當得利(讓我想到某年考古題,某A欠B錢,B把A擄到山上,擄人勒贖)
所以沒有強盜的問題

因為題目不清楚
雖然是擦撞
但是沒有寫清楚主觀想幹嘛?
共同正犯也許成立,但是這點我就不鑽牛角尖(題意不明),我會寫叫唆犯
乙要是主觀要丙撞傷甲就好,那成立277和其叫唆犯
乙要是主觀要丙撞死甲,那成立271障礙未遂和其障礙未遂之叫唆犯

1.甲對於該筆錢財尚未建立穩固支持有關係,換言之,乙被侵害的財產法益尚屬可挽救,依通說認為,仍屬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表情
2.題目沒寫主觀,那是很正常的,請自行涵攝表情
3.如前篇所提,乙安排丙埋伏於咖啡廳外,再取回親密照片後,由丙搶回錢財。乙,真的只有教唆行為嗎?表情
4.從2.進一步來說,丙開車去擦撞乙,至少會有傷害的間接故意;至於要說丙主觀要撞死甲,先撇開罪疑唯輕,大大死想太邪惡了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19:11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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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8 19: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甲對於該筆錢財尚未建立穩固支持有關係,換言之,乙被侵害的財產法益尚屬可挽救,依通說認為,仍屬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表情
2.題目沒寫主觀,那是很正常的,請自行涵攝表情
3.如前篇所提,乙安排丙埋伏於咖啡廳外,再取回親密照片後,由丙搶回錢財。乙,真的只有教唆行為嗎?表情
4.從2.進一步來說,丙開車去擦撞乙,至少會有傷害的間接故意;至於要說丙主觀要撞死甲,先撇開罪疑唯輕,大大死想太邪惡了表情

你又來了,幹嘛去鑽那個支配權= =
反正拿到錢就已經既遂了,更何況還離開現場(咖啡廳了),那是丙的傷害行為是另一起來算

另外既然23正當防衛不能用,侵害已經結束,也許可以用24來處理,你認為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8 1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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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8 19: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你舉的例子不好,擄人勒贖老周講過,主觀上有要擄人勒贖,一旦擄到人就既遂了,所以不可能是正當防衛


如果考試題目考恐嚇取財,最好大大敢在考試卷上寫這句話表情















開玩笑的啦表情 小弟怎麼敢跟老周作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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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1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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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8 19: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又來了,幹嘛去鑽那個支配權= =
反正拿到錢就已經既遂了,更何況還離開現場(咖啡廳了),那是丙的傷害行為是另一起來算

另外既然23正當防衛不能用,侵害已經結束,也許可以用24來處理,你認為呢?


這不是支配程度的問題,而是乙相約咖啡廳交易之行為能否算入傷害罪的行為的問題.......

當然不想討論共同正犯,直接以教唆犯論,敝人也是可以接受啦,必經當初本來就是用教唆犯來出題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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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19:25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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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8 15:5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週刊記者甲收到某立委候選人乙與其情婦於汽車旅館前摟摟抱抱的親密照片,心生貪念並未刊登,反而持之向乙勒索200萬,並約定於某咖啡廳交易。乙怕報警事件曝光會影響選情,於是持現金200萬前往與甲會面。雙方交易完成後,甲步出咖啡廳沒幾步即被乙事先安排的黑衣人丙開車擦撞,並取走現金200萬。甲因遭擦撞倒地而身體多處淤青及擦傷。
【提問】
請問甲、乙、丙該當何罪?
1.甲成立恐嚇取財未遂
2.丙傷害罪
3.乙傷害罪之教唆犯

不成立正當防衛的理由=乙,丙無防衛的意思
甲成立未遂的理由=乙並無心生畏懼.因自始自終乙根本不會白白的送錢給甲

剛剛看醫生途中想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8 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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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麥場 於 2010-03-08 18: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實務會說
好像連現在的不法的侵害都談不上捏
雖然侵害好像可以挽救  = =
好吧就給他有現在的不法
但是行為根本就沒有必要性
他不會找警察喔

學者會說
這個沒有防衛意思喔
都計畫好了~明明就是傷害故意~


剛剛看太快沒看到,
正當防衛的「必要性」,應該是指防衛行為是客觀上所必要的;所謂「客觀上必要」,是指防衛行為可期待立即中止侵害行為,且能終局地排除被侵害之危險的行為。(29上2397)

另外學理上亦認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不同,其防衛行為不以「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為要件。



小弟這樣理解,應該沒錯吧?!(沒啥信心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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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1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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