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8 18:02 發表的 : 丙是事先安排好的呦!
下面是引用 麥場 於 2010-03-08 18:14 發表的 : 從客觀的角度進去看丙主觀的想法安排好也是乙給錢他才肯作~丙又不是潘子~ 作沒錢的白工丙被警察抓的時候一定會說警察大人冤枉喔~~嘿都是甲叫我去做的啦我也不想要這捏做~但是我有某子要養~還有80幾歲的似大人要顧所以才會冒險犯案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8 18:53 發表的 : 依題意,丙正犯的地位無疑,乙的地位呢? 乙事前安排丙在咖啡廳外頭埋伏,並依約前往咖啡廳與乙交易,此行為是否符合共同正犯的「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呢? 若題目改成A綁架B的兒子,並向B要求贖款,且強調若報警馬上撕票。B不敢報警,叫友人持械偷偷尾隨,稱交付贖款歹徒放人之際毆打歹徒取回贖款。如此,還是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嗎?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8 18:41 發表的 : 通姦沒有做愛被抓到所以不算,俗話說得好,抓姦在床 恐嚇取財已經得手錢財既遂,所以現在不法之侵害已經結束 正當防衛可主張但不能成立 取走錢財沒有問題,那個本來就是甲的不當得利(讓我想到某年考古題,某A欠B錢,B把A擄到山上,擄人勒贖) 所以沒有強盜的問題因為題目不清楚 雖然是擦撞 但是沒有寫清楚主觀想幹嘛? 共同正犯也許成立,但是這點我就不鑽牛角尖(題意不明),我會寫叫唆犯 乙要是主觀要丙撞傷甲就好,那成立277和其叫唆犯 乙要是主觀要丙撞死甲,那成立271障礙未遂和其障礙未遂之叫唆犯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8 19:11 發表的 : 1.甲對於該筆錢財尚未建立穩固支持有關係,換言之,乙被侵害的財產法益尚屬可挽救,依通說認為,仍屬於「現在」不法之侵害。 2.題目沒寫主觀,那是很正常的,請自行涵攝 3.如前篇所提,乙安排丙埋伏於咖啡廳外,再取回親密照片後,由丙搶回錢財。乙,真的只有教唆行為嗎? 4.從2.進一步來說,丙開車去擦撞乙,至少會有傷害的間接故意;至於要說丙主觀要撞死甲,先撇開罪疑唯輕,大大死想太邪惡了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8 19:16 發表的 : 你又來了,幹嘛去鑽那個支配權= =反正拿到錢就已經既遂了,更何況還離開現場(咖啡廳了),那是丙的傷害行為是另一起來算另外既然23正當防衛不能用,侵害已經結束,也許可以用24來處理,你認為呢?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8 15:51 發表的: 週刊記者甲收到某立委候選人乙與其情婦於汽車旅館前摟摟抱抱的親密照片,心生貪念並未刊登,反而持之向乙勒索200萬,並約定於某咖啡廳交易。乙怕報警事件曝光會影響選情,於是持現金200萬前往與甲會面。雙方交易完成後,甲步出咖啡廳沒幾步即被乙事先安排的黑衣人丙開車擦撞,並取走現金200萬。甲因遭擦撞倒地而身體多處淤青及擦傷。【提問】請問甲、乙、丙該當何罪?
下面是引用 麥場 於 2010-03-08 18:09 發表的 : 實務會說好像連現在的不法的侵害都談不上捏雖然侵害好像可以挽救 = = 好吧就給他有現在的不法但是行為根本就沒有必要性他不會找警察喔學者會說這個沒有防衛意思喔都計畫好了~明明就是傷害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