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2-23 21:14 發表的 不罰前行為?想像競合?:
小女今天做了一題練習題:
甲擬殺乙,將乙強架至車上載往山中一棟空屋,以繩索將其捆綁,正持利刃刺中肩膀一刀時,
丙適時路過聽聞乙的慘叫而趕往。因乙與丙有過節,丙遂利用機會殺了乙。問甲、丙應否負何刑責?
這題老師的擬答是以不罰前行為帶過甲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不過小女最後是以想像競合去解甲的行為,不知道這樣的解法可以嗎?
只是想聽看看大大們會怎麼
這題前面許多人都有解答
小弟個人意見如下:(針對甲言)
首先開版版主的老師解答以不罰前行為去解,表示其認同甲所為為數行為。(320一、271二)
版主以想像競合,首先你必須可在內容撰述上將甲(擬殺、綁架、刺一刀)等評價為一行為, 那就是以概括之殺人犯意(有學者這樣的見解)。
數行為才有不罰前後行為、數罪併罰,結果同。只在於你論述結論(競合)部分的內容,看你怎麼寫。
若以想像競合一行為去論,那就論述重檢在於你的結論(競合)部分,要去撰述甲以擬殺乙之犯意,
以下摘自JHROC所撰:行為人一個意思決定而啟動的複合因果流程,則以想像競合處理之。如,甲係基於「將乙強架之山中之空屋後殺之」這樣的一個意思決定,而開啟了複合的因果流程,即【強架乙(單一因果流程)、縛綑乙(單一因果流程)、殺死乙(單一因果流程)=複合因果流程】,如此的一個複合因果流程,即為一行為。將此複合因果流程論為一行為,實質上即為將所謂自然的、社會的、經驗上的一行為以具體之方式(複合因果流程)表現之。) ,
此題小弟本以為可為行為單數,但後來發現不行。所以只能以行為複數去論述。個人覺得
論述過程重要,
字寫的漂亮更重要(有心情看一下內容),閱卷老師不是排除異己的人非常重要(應該沒這麼極端的人)。應該都有不錯的分數。
以上小弟個人觀點,對錯不知,如有錯誤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