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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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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30 11:48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其实大大的想法我可以接受,只是我觉得,竞合也要有过程......

同样时间,同样地点,同样行为,同样是误认客体,却出现一个是「两法益受害」,一个是「一法益受害」,实在是说不过去。


晚辈以为皆是"两法益受害"表情
所以才会认为是竞合后的结果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30 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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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ncent0818 于 2009-12-30 10: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等价客体错误,通说是论「●1个杀人既遂               」;
不等价客体错误中,则是「●1个过失毁损 + ◎1个杀人未遂」(毁损不罚过失这边不谈)。


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着手后仅有毁损的结果,也就是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造成的结果不一致,才有讨论未遂的空间。
不过等价客体错误,既然行为人主观有"杀人"故意,也有人被他杀了,既然主观与客观结果一致,就是既遂了,无须再讨论未遂的着手了


小弟拙见,这样的说法听起来合理,但却存在被忽略的漏洞。

行为人主观有杀人故意,着手后仅有毁损结果,论以「过失毁损→不罚」及「杀人未遂」。
代表行为人的行为总共侵害了两个法益;而同样时间、地点、行为,只是因其中一个客体换了,侵害的法益却变成只有一个......。


跳脱法律的角度好了,用打靶当例子,设枪手面前有A、B两个圆形靶,枪手瞄准A靶打,会有误中B靶的可能;现在将B靶换成人形靶,枪手一样会有误中B靶的可能。 意思是说,对于其「目标客体」,危险性都是一样的。


哈哈,每次聊这个话题,都会扯东扯西......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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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2-30 11: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晚辈以为皆是"两法益受害"表情
所以才会认为是竞合后的结果表情


如果认为皆是两法益受害,那么

等价客体错误中,应该是论「杀人既遂 + 杀人未遂 ,两者从一重论以杀人既遂。」
而非通说的「杀人既遂」 (如果着手采主客观混合理论,个人见解同大大)

顺便一题,有老师认为两个都应该只论侵害一个法益,易言之,一个论「杀人既遂」,另一个论「过失毁损,然后不罚」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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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30 12:0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如果认为皆是两法益受害,那么

等价客体错误中,应该是论「杀人既遂 + 杀人未遂 ,两者从一重论以杀人既遂。」
而非通说的「杀人既遂」 (如果着手采主客观混合理论,个人见解同大大)

顺便一题,有老师认为两个都应该只论侵害一个法益,易言之,一个论「杀人既遂」,另一个论「过失毁损,然后不罚」

晚辈在旧法时期,康德老师认为,不等价客体错误
为过失毁损+杀人不能未遂犯
但现行法,可能为杀人普通未遂,
依此,晚辈才会认为,不论是否等价,皆有未遂犯的存在,
这样应该会比较合逻辑


虽然不合逻辑的,并不只这一个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30 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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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问题? 表情
等价客体错误,通说是论「●1个杀人既遂           」;
这个通说是从哪里来的?
谢谢~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30 12:41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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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30 12:0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拙见,这样的说法听起来合理,但却存在被忽略的漏洞。

行为人主观有杀人故意,着手后仅有毁损结果,论以「过失毁损→不罚」及「杀人未遂」。
代表行为人的行为总共侵害了两个法益;而同样时间、地点、行为,只是因其中一个客体换了,侵害的法益却变成只有一个......。


跳脱法律的角度好了,用打靶当例子,设枪手面前有A、B两个圆形靶,枪手瞄准A靶打,会有误中B靶的可能;现在将B靶换成人形靶,枪手一样会有误中B靶的可能。 意思是说,对于其「目标客体」,危险性都是一样的。


哈哈,每次聊这个话题,都会扯东扯西......表情

1.罪刑法定
2.想像竞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3:0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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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的4跟5发生错误,在此加以更正,是阻却毁损故意,多谢Q大提醒 表情 表情
2.就冰大大的问题提出个人见解如下

为何在例2没有评价杀人未遂??
因为该杀人未遂指的是杀乙未遂,可是本来行为人的杀人故意是针对乙,经过我们对法律的解释,为了要保障271的生命法益,而认为有杀人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为该行为时只有1个故意,杀1个人的故意,因此我们只评价1个杀人既遂。

这类问题也是刑法固有争议之1,跟择ㄧ故意有相关,管见比较偏向黄荣坚老师的择ㄧ论罪说,而应以行为人认知可能侵犯的法益个数来论罪!

也就是说,在审查对乙部分有无杀人未遂时,要认为没有杀人故意(因为已经拿去用在丙身上了),所以根本就构成要件不该当,而不必认为杀人未遂也该当然后再竞合为一个杀人既遂!(否则1个杀人故意会分别被用2次)
否则就是要用法条竞合,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杀人未遂,但只侵犯1法益,所以法条竞合(类似实质补充关系但又不同)!

管见以为应以构成要件不该当来处理即可!以明确强调该故意只有1个,而不要分别被拿来用2次的区别(虽然法条竞合也涵盖这个意义)!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12-30 13:41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3:16 |
a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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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29 21:38 发表的 一个很简单,也很困难的问题: 到引言文
话说.......这个问题,我已经问了超过10多人的意见,但还是没有得到我想要的答案。
再度拿出来当作喝茶闲聊的话题表情
关于等价客体错误不等价客体错误......
通说是采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这些大家都知道,所以不想聊表情
我想聊的是,将着手的通说-主客观混合理论,套用至等价客体错误及不等价客体错误上,所产生之矛盾表情
.......



答案很简单
因为你用二个不同学说来处理二个不同问题
所得出的结果当然不一样
除非二个问题都用同一个学说来处理
否则你将二个结果相比较没有意义
你懂吗?

也就是说
你只用法定符合说来处理等价不等价客体错误
或者
你只用具体符合说来处理等价不等价客体错误
再来比较所得到的二个答案
这样才有意义


[ 此文章被a2161在2009-12-30 13:34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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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12-30 12:4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有问题? 表情
等价客体错误,通说是论「●1个杀人既遂           」;
这个通说是从哪里来的?
谢谢~


酷!大大这个问题,王皓强老师也有问过我...表情



我只能说....这个通说,是我手上全部的书写的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30 1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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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的补充:表情  

其实等价客体错误,除通说主张仅成立一故意既遂罪,

也有少数说(林东茂)主张应该就原本欲侵害之客体成立故意未遂罪,对实际侵害的客体成立故意既遂罪,

二罪形成想像竞合,其认为若非如此,可能出现刑法评价的漏洞!

但这个少数说被人争议的是,

此一看法在结论上承认行为人同时对想像之客体与实际侵害之客体均有故意,

但似乎与行为人仅预见侵害单一法益之侵害的事实相冲突!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09-12-31 17:09重新编辑 ]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嘉宽频 | Posted:2009-12-31 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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